就學獎補助 措施宣導 生活輔導組 -曾郁琪- 105.11
項目 就學貸款 學雜費減免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助學金 ♥生活助學金 ♥急難救助 ♥低收入戶免住宿費 獎助學金 學生平安保險 服務學習助學金
一、就學貸款 申 請 條 件 利 息 繳 納 方 式 年收入低於114萬元(含)以下者 年收入高於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 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年收入高於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 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自台銀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利息」。 年收入高於120萬元,但家中有兩人就讀高中職以上者 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本人自行負擔,需繳另一人當學期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自台銀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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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雜費減免 就讀同一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重複申請 軍公教遺族子女(全公費) 學雜費全免 軍公教遺族子女(半公費) 學雜費1/2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依部頒規定核減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3/10學費 原住民學生 依部頒規定標準核減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重度,極重度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中度 減免7/10學雜費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輕度 減免4/10學雜費 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全部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6/10學費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就讀同一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重複申請
<已申請教育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三、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 教育部、財稅中心查核 第2學期繳費單補助 線上申請(1年1次) <已申請教育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助學金 上學期申請審核通過、下學期繳費單中補助 含學生、父母親所得 對象 補助金額 年收30萬元以下 16,500 年收30-40萬 12,500 年收入40-50萬 10,000 年收入50-60萬 7,500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關係人請輸入全部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二)弱勢助學計畫切結書(詳如附件之申請公告第6頁) (三)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3個月內戶謄本(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若有特殊困難無法計列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須另填列附件之申請公告第7頁「學生申請弱勢助學措施所得計算特殊困難切結書」)。 (四)104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五)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有105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或註冊證明) 年收入60-70萬 5,000 上學期申請審核通過、下學期繳費單中補助 <不能與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
四、生活助學金 清寒學生優先錄取 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 免納所得 (執行生活服務學習) 40小時/40個名額 不與上述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及學雜費減免牴觸 清寒學生優先錄取 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 免納所得 (執行生活服務學習) 40小時/40個名額 生活助學金申請檢附資料(一至五項為必備文件): (一)申請書(請至教學務系統登記印出) (二)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下列其中一項: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非村里長清寒證明) 2.104年父、母親與本人(結婚加配偶)所得清單正本 (四)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 (五)生活助學金調查表(請至下載處下載) (六)其他可佐證家庭經濟狀況之證明(如重大傷病、家長失業證明、風災證明等) 同校內獎學金申請時間 105年9/19~10/17
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之在籍學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25歲或25歲以下於就讀進修推廣學士班、碩專班或進修學位班者。 (3)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不耽誤學業、可配合執行「生活服務學習」之各項工作者。
生活助學金繳交證件 1.申請書。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下列其中一項: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非村里長清寒證明)/戶籍地公所申請/縣市政府審核 (2)最近1年父、母親與本人(結婚加配偶)所得清單正本 4.成績單 5.生活助學金調查表(請至校內獎學金公告下載處下載) 6.其他可佐證家庭經濟狀況之證明(如重大傷病、家長失業證明、風災證明等)
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在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者。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助學服務時數者。 (二)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態度不佳或不適 應,經單位簽報者。 (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休學或退學者。
校內急難救助 辦理對象: 凡同學於在學期間,遭遇急難時,可依相關程序規定提報具體事實向導師或系教官請求協助申請急難救助,學校將予以經濟上之扶助。 依狀況分5000~20000元
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救助 依狀況分5000~20000元
住院7天 失蹤/失業 關鍵字 入獄 死亡 重大傷病
重大傷病關鍵字等 癌症、洗腎、肝硬化 紅斑狼瘡、慢性精神病、 亞斯伯格症候群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職業病(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
實支實付 學生平安保險 保險給付項目: 身故、殘廢、重大燒燙傷、住院、手術、骨折、疾病或意外之X光檢驗費用、校內集體食物中毒、初次罹癌。 理賠必備文件: 1、填妥學生團體保險金申請書乙份 2、醫療診斷書乙份(包含全部回診日期及次數) 3、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乙份(影本需加蓋醫院院章及與正本相符) 4、學生本人加蓋私章(未滿20歲者,請法定代理人加蓋私章) 5、學生本人金融往來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申請者須於事故日起16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辦理,逾期請自行負責 7、一般醫療住院(含疾病),僅理賠住院費用,其他收據不予理賠 理賠結果:申請日後約2週。 實支實付
感謝聆聽 生輔組分機: 1062-1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