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 保險理財 Chapter 學習目標 1.認識風險理財的涵意與類別 2.瞭解保險的涵意及其與風險的關係 3.瞭解保險理論的三大基礎 4.認識保險的社會價值與社會成本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一、風險理財的涵意 下列三點,需留意: 第一,風險理財雖與財務管理相同,追求公司價值的極大化,但風險理財重點是在損失的彌補,自與財務管理的重點有別。 第二,風險理財以決策的適切化(Optimization) 替代所謂的最大化(Maxmization)。 第三,風險理財重風險因子(Risk Factor)對現金流量(Cash Flow)的影響。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二、風險理財的類別 風險理財基本上只有兩類: 一為風險承擔(Risk Retention); 另一為風險轉嫁(Risk Transfer)。 風險承擔係指彌補損失的資金,源自於經濟個體內部者。 如源自於經濟個體外部者,謂為風險轉嫁。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風險理財可分為:損失前理財(Pre-Loss Financing)與損失後理財(Post-Loss Financing)。 兩者的區分依據三項標準(Doherty, op.cit.): 第一,彌補損失資金的理財規劃,是在損失發生前, 抑或之後。 第二,理財成本的負擔是在損失發生前,抑或之後。 第三,理財的條件,損失前可否知道。最典型的損失 前理財措施就是保險、自我保險與專屬保險 (Captive Insurance)。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三、保險的意義和性質 保險是什麼 保險係指集合多數同類風險,分擔損失的一種 經濟制度。 此種界說有三點值得注意: 第一,指明保險是風險的組合。 第二,指明保險的作用是損失的分擔 (Sharing of Loss)。 第三,指明保險制度是屬於一種經濟制度。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所謂保險係指不可預期損失的轉嫁和重分配的一種財務安排。 兩點值得留意: 第一,不可預期損失的轉嫁,可減少憂慮心理,降低風險。 第二,損失的重分配,可降低風險成本,維持生存。 保險有兩種基本功能: 一為透過組合,降低風險;另一為損失的分擔。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什麼不是保險 區分保險與四種類似的機制: 第一,保全與保險。 所謂保全,即保護安全的簡稱。它是一種過第三者亦即保全公司,設立安全防盜系統,協助民眾防範重大急難而酌收服務費的一種制度。換言之,保全就是損失控制。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第二,儲蓄互助會與保險。儲蓄與保險有下列幾點不同: (1)從個人立場言,儲蓄的給付與相對給付間,差異極微;但保險的給付與相對給付間,有極大差異。 (2)保險以意外保障為主,儲蓄為輔;互助會以儲蓄為主。 (3)儲蓄多半屬於個人行為;保險則需許多人參加的團體行為。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第三,救濟與保險。保險非救濟,即使是政府舉辦的失業保險(Unemployment Insurance)。 救濟與保險有下列幾點不同: (1)保險係屬法律契約行為; (2)救濟是單方的移轉行為。 (3)保險給付係基於科學統計予以計算;救濟金額則無科學之計算基礎。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第四,賭博與保險。 兩者不同處: (1)保險係填補損失;賭博則以損失為代價, 換取不確定獲利的機會。 (2)保險可降低風險;賭博則創造風險。 (3)保險是利人利己,自助互助的行為;賭博 是害人害己的行為。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四、風險與保險 適合保險理財的風險最好是: 第一,純風險。純風險為靜態風險,且其所致 結果僅為損失,並無獲利的可能。 理由是: (1)投機風險為動態風險,且有獲利可能,故會嚴重干擾損失預測。 (2)投機風險也常是一種基本風險,非個人能 力所能阻止。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3)投機風險的損失,在某種程度上並非意 外,有違保險的宗旨。 第二,純風險導致的損失可被預測。 第三,純風險導致的損失幅度,不要過大, 亦不能過小。 第四,俱備同質性的風險單位,須夠多但僅有少量可能受損。 第五,純風險導致的損失,須是意外且明確的。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五、保險經營的理論基礎 三個理論基礎: 第一是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 第二是風險的同質性(Homogeneity of Risk)。 第三是損失的分攤(Sharing of Loss)。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大數法則 大數法則,意即當試驗次數愈增加,預期結果會愈接近實際的結果。 風險的同質性 理想的風險分類制度,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六: 第一,每一風險類別的分類基礎,必須與損失間有明顯關聯。 第二,每一風險類別的定義,必須清楚,不可含混。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 保險理財 第三,風險分類後,不能再細分。 第四,每一風險的歸類,不能模稜兩可,必須且只能歸一類。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 保險理財 第三,風險分類後,不能再細分。 第四,每一風險的歸類,不能模稜兩可,必須且只能歸一類。 第五,分類基礎必須客觀。 第六,各種分類基礎,應盡可能以實際的損失 資料驗證其正確性與客觀性,以為未來改進 的參考。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損失的分攤 理論運用雛型 理論基礎的限制 管技術如何精確,預測終究是預測,是故,預測與實 際總有差距,此為大數法則運用上的缺失之一。 要預測未來損失,必以過去損失資料為依據。即使可 靠,把過去的資料完全適用於未來,亦不適當,此為 缺失之二。 保險制度可能存在的道德危險因素及心理危險因素, 易嚴重干擾大數法則對損失的預測,此為缺失之三。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六、保險的社會價值和社會成本 保險的社會價值包括: 第一,可促成資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可促進公平合理的競爭。 第三,有助於生產與社會的穩定。 第四,可提供信用基礎。 第五,可以解決部份社會問題。 第六,可提供長期資本。
第十一章 管理風險的工具(二)保險理財 保險的社會成本包括: 第一,保險的營業費用成本。 第二,道德及心理危險因素引發的成本。 例如,72年發生的洪○○和廖○○詐領 保險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