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個案解析 連志清 著
第一章 立法背景 第壹篇 緒論 司法院邀集專家學者組成研修小組,以研修中之破產法修正草案所定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規定為基礎,參酌外國立法案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經驗,密集研議,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正式三讀通過,並於97年 4月11日正式施行,以期能迅速清理消費者 之債務,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效。
第二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金融機構之影響 利息收入減少 債權本金收回減少 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率升高及金額增加 第二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金融機構之影響 第壹篇 緒論 利息收入減少 債權本金收回減少 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率升高及金額增加 備抵呆帳提列金額增加,影響金融機構財務 健全,將使金融業經營益形困難,問題金融 機構現象加速惡化 人力成本及案件處理費用增加,加重金融機 構之財務負擔
第三章 金融機構採取之因應對策 第壹篇 緒論 授信方面 逾期放款催理方面 訂定配合消債條例實施之配套措施 積極辦理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 第三章 金融機構採取之因應對策 第壹篇 緒論 授信方面 擔保放款部分 無擔保放款部分 逾期放款催理方面 主動運用寬緩積欠息、延長借款期間、延長寬緩期限、變更本息償還方式等,以減輕借戶負擔及避免逾放之發生 加強有擔保逾期放款之拍賣速度 加強無擔保逾期放款之催繳 訂定配合消債條例實施之配套措施 訂定各項作業準則 建立相關資訊通報及作業平台 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實務運作所遭遇之問題進行個案研討 積極辦理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
第一章 聲請人之資格 積極資格 消極資格 第貳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介紹 聲請人需有權利能力 (消債條例第15條)。 第一章 聲請人之資格 第貳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介紹 積極資格 聲請人需有權利能力 (消債條例第15條)。 聲請人需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消債條例第2條) 消極資格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債務人無「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且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第二章 申請原因 第貳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介紹 消債條例之申請原因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消債條例第3條)。
第三章 前置協商程序-法院外程序 前置協商特別要件 參與前置協商之債務範圍 申請前置協商之時間及方式 協商期限 協商成立 協商不成立 第三章 前置協商程序-法院外程序 第貳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介紹 前置協商特別要件 參與前置協商之債務範圍 申請前置協商之時間及方式 協商期限 協商成立 協商不成立 協商成立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清償方 案之處理
第四章 更生與清算程序-法院內程序 第貳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介紹
第四章 更生與清算程序-法院內程序 第貳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介紹
第一章 前置協商程序之案例 案例:清償方案認可 法院裁定之結果及理由 案例之主要爭點 案例評析 結論 相關法條 事實經過 第一章 前置協商程序之案例 第參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例分析 案例:清償方案認可 事實經過 法院裁定之結果及理由 案例之主要爭點 案例評析 結論 相關法條
第二章 更生程序之案例 案例:更生聲請之駁回 法院裁定之結果及理由 案例之主要爭點 案例評析 結論 相關法條 事實經過 第二章 更生程序之案例 第參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例分析 案例:更生聲請之駁回 事實經過 法院裁定之結果及理由 案例之主要爭點 案例評析 結論 相關法條
第三章 清算程序之案例 案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 終止清算程序 法院裁定之結果及理由 案例之主要爭點 案例評析 結論 相關法條 第三章 清算程序之案例 第參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例分析 案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 終止清算程序 事實經過 法院裁定之結果及理由 案例之主要爭點 案例評析 結論 相關法條
第一章 前置協商 第肆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象為金融機構) Q & A 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前段規定,只要債務人已經與「金融機 第一章 前置協商 第肆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象為金融機構) 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前段規定,只要債務人已經與「金融機 構」債權人協商成立,就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準此, 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有無到場參與協商、有無共同簽字成立協商, 均不足以影響消債條例前條規定之「協商成立」。因此,本題中 若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如民間債權人),因無法送達致無法參加 協商之情形,只要債務人已經與全部「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 立,即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所規定之「協商成立」。 Q & A
第二章 總則 第肆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象為金融機構) Q & A 第二章 總則 第肆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象為金融機構) 依破產法第1條第2項規定,「停止支付」推定為不能清償債務,消債條例應採取相同解釋,似較合理。倘認為「停止支付」之情事者 ,不能推定「不能清償債務」,至少亦應認為係「有不能清償之虞」。 所謂「有不能清償之虞」,應包括債務人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其收入顯然減少而有停業之虞等情形。倘客觀上債務人之債務總額已與其資產總價值相若,則只要債務人主觀上表示其有「不能清償之虞」,即應推定其有「不能清償之虞」。 Q & A
第三章 更生程序 第肆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象為金融機構) Q & A 雖然僅有擔保債務,並無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擔保債務具 第三章 更生程序 第肆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象為金融機構) 雖然僅有擔保債務,並無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擔保債務具 備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就表示其債務於「超過 擔保價值之部分」將會成為無擔保債務,應仍得聲請更生。 Q & A
第四章 清算程序 第肆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象為金融機構) Q & A 可,蓋該財產之範圍應無任何種類之限制。 第四章 清算程序 第肆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象為金融機構) 可,蓋該財產之範圍應無任何種類之限制。 法院依本條例第99條規定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時,宜斟酌債務人之身份、地位、職業、生活狀況、可預見之收入、可預期之必要基本生活支出等情事,以裁量該部分自由財產範圍之擴張,是否確屬維持債務人之合理基本生活所必須等情事具體定之。 第113條已有明文規定。 Q & A
附 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金融機構常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訴狀範例 司法院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訴狀範例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程序作業準則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 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聲請前置協商所需之相關表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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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個案解析 編著:連志清 聯合推薦 陳政修(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法規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清文(台新銀行總經理暨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 會主任委員) 王立達(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立法院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協助卡債族解決卡債問題,金融 機構應如何因應以降低衝擊? 本書以金融機構之觀點編撰,有助 於金融機構加速處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之案件。 本書共分4篇,第1篇緒論;第2篇介紹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內容;第3篇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例分析;第4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Q&A,針對金融機構常見之實務問題,提供解答。本書兼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理論及實務,是銀行催收、授信、法務人員與從事理債人員、律師、大專院校財金、法律系所師生,及一般有理債需求之社會人士必讀的參考書。 定價:450元;預約價:382元 (至2009年8月15日止) 我要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