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個案(四) 第五組 4970P014 賴品秀 4970P066 張嫚芩 4970P019 陳嘉駿
題目 本銀行接受出口商辦理信用狀出口押匯,已經完成押匯,不久接獲開狀銀行來電稱該行接到法院”RESTRAINING ORDER”,故暫時無法付款,請問: 何謂”RESTRAINING ORDER”? 出口商與押匯銀行應分別如何因應?
何謂”RESTRAINING ORDER”? 禁制令(injunction)或暫時止付令,在法律上的效用相似於“假處分”。 效用: 就是暫定處分之狀態。 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或就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法院以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程序。
何謂”RESTRAINING ORDER”? 按英美法系規定,在信用狀交易下愈緊急狀態時,為使開狀銀行申請人之權利被受損害,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支付命令。 緊急狀態乃指當權力受到侵害時,若不急時禁止,於事後將不能或很難加以彌補。 例:詐欺
出口商與押匯銀行應分別如何因應? 出口商 →跑路(如果他是詐欺的話) →向進口商確認申請禁制令的理由,盡可能的去排除問題使進口商撤銷禁制令。
出口商與押匯銀行應分別如何因應? 押匯銀行 →向出口商拿回已先支付的款項。 →若出口商不償還款項,押匯銀行可向船公司主張自己為貨物的債權人,向船公司提貨。 →在法院已經頒發禁制令之情況下, 押匯銀行是無法要求 開狀銀行付款的。又因為國內法之效力將優於 UCP所記載之責任與義務;因此,除非法院撤銷禁制令,否則 開狀銀行無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