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机构:常州贸促会 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 签发机构:常州贸促会 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一、《亚太贸易协定》主要介绍 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一、《亚太贸易协定》主要介绍
参与国家: 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 《亚太贸易协定》是在原《曼谷协定》的基础上订立的, 《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我国于1994年4月申请加入 该协定,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并 于2002年1月1日实施《曼谷协定》。2006年,经成员国 进一步协商,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并于2006年9月 1日正式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亚太贸易协 定》原产地证书。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贸 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专用原产地证书格式。
我国参加亚太贸易协定的意义 我国参加的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 我国第一次根据协定给与其他国家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关 税优惠税率 我国第一次通过关税谈判从其他国家获得特别关税优惠 《亚太贸易协定》是亚太区域中唯一由发展中国家组成 的关税互惠组织
《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情况 在2005年1月于曼谷召开的《曼谷协定》第23次常委会上, 各方商定以各国2005年税则为基础,将《曼谷协定》以 往的关税优惠减让清单与第三轮谈判结果合并成为统一 的清单,作为《亚太贸易协定》(即修订后的《曼谷协 定》)文本的附件。 《亚太贸易协定》第四轮谈判于2007年10月正式启动。 2014年7月《亚太贸易协定》第44次常委会在泰国曼谷举 行。会上各方重点讨论了原产地规则、第四轮关税减让 谈判、部长宣言和协定修正案等议题。
《亚太贸易协定》降税情况 我国向各成员方提供1717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 平均减让幅度27%,主要产品为农产品、药品、化学品、 塑料、纺织品、金属、机电产品等。向最不发达成员方 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均 减让幅度77%。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 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 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
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并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产品才能享受其相应的关税优惠待遇。 书面证明 (原产地 证书) 直运规则 原产地标准 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并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产品才能享受其相应的关税优惠待遇。
直运规则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第三国领 土,不管是否在国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货栈,其条 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 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 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必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 加工。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类: 一是完全原产品(完全获得产品),全部采用本国原材料,且在本国完成加工制作。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第 三国领土,不管是否在国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 存货栈,其条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 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 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必要 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 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类: 一是完全原产品(完全获得产品),全部采用本国原材料,且在本国完成加工制作。 二是非完全原产品,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全 部或部分地使用了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 原料或零件,这些原料或零件在出口国经过充分 加工或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 程度。
非完全原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 税则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 加工工序标准 复合标准 简单加工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第 三国领土,不管是否在国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 存货栈,其条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 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 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必要 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 税则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 加工工序标准 复合标准 简单加工
区域价值成份 区域价值成份又称国内增值标准或百分比标准。 它是根据产品中所含的本国成份或进口成份占产 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该产品是否经过实质性改 变的标准。
《亚太贸易协定》中明确:非完全原产品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即百分比标准)或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方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含有进口成份,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 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该产品FOB价的 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 《亚太贸易协定》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 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 × 100 % ≤ 55% 离岸价格(FOB) 因此,《亚太贸易协定》成分: 100% - 非《亚太贸易协定》材料 = 至少45%
《亚太贸易协定》成分可以在成员内部进行累计:只要 某产品中原产于协定成员而不局限于协定成员中的某一 个国家的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60%,即可被视为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品。
如何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 1、首先应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的 条件,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 2、如果不符合,应确定对非原产成份所进行的加工是否 超出规则五所定义的不充分加工的范围,如果未超出, 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 3、如果超出,确定原产于本国的成份能否达到产品FOB 价的45%,如果达到,产品具有原产资格; 4、如果达不到,查明非本国成份中是否还有其他亚太贸 易协定成员国的成份,并确定所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 (包括本国)的成份是否达到FOB价的60%,如果达到, 产品具有原产资格。
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操 作程序
原产地证书签证操作程序 备案登记 网上审核 审核签证 企业领证 向企业发送合格 或更改信息 原产地调查 企业修改 企业电子申请
原产地证申请所需单据 一般性单据:申请书、发票、箱单、提单 特殊情况: (1)产品含有非原产成分,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2)产品为异地生产,提交《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单》或要求异地生产企业到当地检验检疫局做产品备案; (3)产品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根据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后发(补发)证书的申请 没有规定可以补发。要求于货物出口时或出运后3个工作 日内签发。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更改证书的申请 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并退回原证。申请日期和签证日 期与原证相同。 2.通过业务系统,选择更改证(新号,R),调出原证修 改,发送,携原证至签证窗口办理。 3.如原证遗失,按更改重发证(R)处理。申请日期和签 证日期为签证当天新证日期。
重发证书的申请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 内申请办理重发证书。 证书有效期:1年 2. 办理手续:登报遗失 → 发送重发证书(D) → 带相 关资料至签证窗口 3. 签证机构在证书上加注:CERTIF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_dated____.) 4. 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填实际签发的日期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 明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第四栏 第五栏 第六栏 第七栏 第八栏 第九栏 第十栏 第十一栏 第十二栏
第一栏 货物发运自 注明出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出 口人一致。 第二栏 货物发运到 注明进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进 口人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待定”(To Order)。 第三栏 供官方使用 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
第四栏 运输方式与路线 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如信用证条款等无此详细 要求,打上“空运”或“海运”。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 方式表示: 例如:“空运” “经曼谷从老挝到印度”(By air from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第五栏 税则号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第六栏 唛头与包装编号 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该信息应与货物包装上的 唛头及编号一致。 第七栏 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 明确注明出口产品的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与发票上对出口产品 的描述相一致。确切的描述有助于目的国海关当局对产品的快速 清关。
第八栏 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 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 须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 1、完全原产品:在第8栏填写字母“A”。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 “B”。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 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 “B”50%)。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 “C”。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 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 “C”60%)。 (3)符合第十条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字母“D”。
第九栏 毛重或其它数量 注明证书所载产品的毛重或其它数量(如件数、千克)。 第十栏 发票号码与日期 注明发票的号码与日期。发票日期不得迟于证书的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 出口人的声明 “出口人”指发货人,他既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注明生 产国和进口国的国别、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该栏必须由公司授权 签字人签署。 第十二栏 签证当局的证明 该栏由签证当局签署。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