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楊東連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法制: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基本概念 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 大綱 行政訴訟程序要素 通常行政訴訟程序 特殊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20150523 中央通訊社 行政訴訟案例 國防大學法律系林姓女學生,民國101年11月期中考考哲學概論時,監考老師在她桌上發現筆記紙張。國防大學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考試舞弊開除學籍」開除她。林女提申訴和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她主張,當天沒有作弊,她一時忘記收好筆記,發現後心慌將紙壓在鉛筆盒下。她僅違反試場規則,學校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開除學籍的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她是看小抄作弊,軍人的品德事關國軍戰力為由判她敗訴。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20150912 中央通訊社 行政訴訟案例 台東縣政府民國98年發給台東美麗灣渡假村建照和使用執照。劉姓等環團人士8,民國102年間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建照和使用執照無效。同時,請求法院限期拆除美麗灣建築的行政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因民國97年法院已經撤銷美麗灣環評,因此建照和使用執照自屬無效。但請求拆除美麗灣建築部分,法院駁回環團請求。法院認為,違章建築的處分請求,應該向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也就是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請求拆除,而不是逕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駁回請求。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201600304 Yahoo新聞 行政訴訟案例 高雄旗山區大林農地遭業者挖土石回填廢爐碴已過三年,廢爐碴仍在原地。高雄市政府除了依《區域計畫法》連續開罰,卻始終未能將農地上的廢爐碴清除。反大林回填廢爐碴自救會等,認為高雄市政府行政怠惰,且涉嫌圖利業者,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認為高雄市政府對於本案不作為,環保局無視轉爐石所放置的地點不當和污染情形,只管認定其為「產品」,不依《廢棄物清理法》或《土污法》處分,地政局也只用《區域計畫法》輕罰業者,根本是自廢武功。轉爐石當做產品有其限制 回填農地就是廢棄物,嚴重汙染土地。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法制: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程序圖 起訴狀 行政法院 訴訟內容 訴訟程序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怠為處分訴訟 公益訴訟 不合駁回 程序審查 符合實體 起訴狀 當事人 行政法院 訴訟內容 訴訟程序 撤銷訴訟 當事人能力 上訴 法院組織 書狀 起訴 給付訴訟 選定當事人 法院管轄 送達 言詞辯論 再審 確認訴訟 共同訴訟 法官迴避 期日 證據 保全 怠為處分訴訟 代理人 訴訟費用 裁判 公益訴訟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法制: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之訴 訴訟標的 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 行政訴訟之訴訟要件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係指原告對被告之主張,係由「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三要素構成。 訴與訴訟標的 訴:係指原告對被告之主張,係由「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三要素構成。 訴訟標的:係指當事人所要求法院判斷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訴之聲明:係指當事人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聲明。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種類 各種訴訟之標的: 撤銷訴訟:係指因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導致人民受損害,人民對此行政處分之撤銷請求權。 給付訴訟:係指基於公法關係,原告對於被告有請求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確認訴訟:係指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無效或不存在。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要件 訴之利益:係指當事人必須確實受到權利之侵害,而且其侵害確實必須依裁判手段加以排除時,才允許訴訟之提起。也稱為權利保護之必要。如原告所受之損害已不存在或原告之請求,在法律上已無從補救或並無實益等。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係指訴訟案件應具備之合法要件,包括「一般實體判決要件」與「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一般實體判決要件:欠缺時,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否則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事由包括: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非屬且不能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無當事人能力、欠缺合法代理權、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等。如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20151020 YAHOO新聞 撤銷訴訟案例 楊姓民眾買6年期的短期壽險,要保人與受益人原本都是自己,但在保單繳費期滿前,把保單的要保人改為自己的小孩,此時的保單價值為700萬元(贈與免稅額為220萬 ) 。基於要保人擁有保單的各項權利,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或是以保單質借等等,這些都是要保人可獲得的利益。國稅局認定屬於贈與行為,須按贈與稅率規定課稅。 楊姓民眾不服國稅局對於保單贈與稅的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但高等行政法院認同國稅局對於保單贈與的見解,因此判納稅義務人敗訴。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 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普通撤銷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政訴訟法第4條)。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 第三人撤銷訴訟:「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 怠為處分之訴:「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 怠為處分之訴:「行政法院並未具有上級行政機關之功能,不得取代行政機關而自行決定。故行政訴訟法第八條所規定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其請求金錢給付者,必須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時為限。如依實體法之規定,尚須先由行政機關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780號判決)。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20150918 YAHOO新聞 給付訴訟案例 宜蘭縣頭城鎮公所,27年前報准徵收黃姓地主土地,興建體育場,但土地後來卻改設頭城國中,黃認為用途與原徵地計畫不符,提告請求原價買回土地不成後,另提損害賠償訴訟求償。 法院認為,若要拆掉國中另覓地重建,會造成雙重經費浪費,雖判黃敗訴,但認為依大法官534號解釋,地主因公益不能收回土地,其特別犧牲應獲損失補償的見解,認為黃求償。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 駁回申請之訴:「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 給付之訴:「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 駁回申請之訴:「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 給付之訴:「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確認之訴:「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 公益訴訟:「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9條)。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訴訟 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確認之訴:「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 公益訴訟:「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9條)。 行政救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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