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中央銀行制度
本章綱要 中央銀行的起源 中央銀行的功能 我國的中央銀行制度 美國聯邦準備制度 歐洲中央銀行制度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實務視窗:中央銀行獨占貨幣發行權的演進與優點 焦點話題:為什麼中央銀行可以當繳庫大戶?
中央銀行的起源 1694年成立的英格蘭銀行為第一家真正具有中央銀行功能的銀行。 早期成立的中央銀行大多商業銀行經過漫長的時間演變而成。
中央銀行的名稱 最常見的中央銀行名稱有以下四種: 以「國家名稱」為中央銀行的名稱 直接使用「中央銀行」(Central Bank)為名稱 以「準備銀行」(Reserve Bank)為名稱 以「國家銀行」(National Bank)為名稱
中央銀行制度蓬勃發展的原因 中央銀行制度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蓬勃發展,原因有二: 新貨幣制度的影響 美國中央銀行制度的成功
中央銀行的資本來源與盈餘分配 資本來源:早期中央銀行多屬私有或或公私合有,現在絕大多數為國有。 盈餘分配: 「國有」中央銀行:每年利潤除保留一部分充當準備金以增加中央銀行實力之外,其餘全數繳給政府。 「公私合有」及「私有」中央銀行:「私有」的中央銀行多將發行通貨所得的利潤交給國庫,「公私合有」的中央銀行,政府除了獲得發行通貨的利潤之外,也可以以股東身份分享紅利。
中央銀行的功能 中央銀行的主要功能有7項: 發行銀行 銀行的銀行 政府的銀行 外匯存底保管銀行 銀行的監理者 維持支付體系的運作 貨幣政策的制定者
我國的中央銀行制度 我國中央銀行的起源 我國中央銀行的組織
我國中央銀行的起源 民國16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當年11月1日中央銀行成立於上海。 民國31年發布的「統一發行辦法」,規定由中央銀行獨有發行貨幣的權利。 在政府播遷來台之後(民38)到民國50年,台灣銀行代理中央銀行業務。 民國91年6月5日修正「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隸屬行政院。
我國中央銀行的經營目標 促進金融穩定。 健全銀行業務。 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的穩定。 在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
我國中央銀行的組織 理事會 監事會 總裁、副總裁 總裁綜理行務
美國聯邦準備制度 美國聯邦準備制度採權限分散制度,包括下列機構: 聯邦準備理事會 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 聯邦準備銀行 聯邦諮詢委員會 會員銀行
歐洲中央銀行制度 歐洲中央銀行制度(ESCB)自1999年1月1日起開始運作,主要包括:歐洲中央銀行(ECB)以及歐盟各會員國的中央銀行。 決策委員會 執行理事會 一般委員會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指中央銀行可以不受政府其他部門與外界的影響,根據本身的專業判斷,自主地制定並執行貨幣政策。 建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逐漸成為世界潮流。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與制度設計 中央銀行的制度設計越符合下列7項條件,越能獨立自主地制定並執行貨幣政策: 總裁的職位受任期制保護。 預算獨立。 決策之前,不需與政府其他部門諮商或經其同意,政府首長不得否決中央銀行的決策。 不得直接融通政府預算赤字。 施政目標單純而明確。 政府部門代表在中央銀行理事會中沒有投票權。 可以獨自控制貨幣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