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簡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3年3月
目 錄 壹、前言 貳、為什麼政府要簽服貿協議?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肆、服貿協議有什麼好處? 伍、政府對服貿協議有什麼配套措施? 目 錄 壹、前言 貳、為什麼政府要簽服貿協議?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肆、服貿協議有什麼好處? 伍、政府對服貿協議有什麼配套措施? 陸、外界關切議題及回應 柒、結語 附件、陸資來臺投資管理機制
壹、前 言(1/2) 一、ECFA與服務貿易協議 3
壹、前 言(2/2) 二、什麼是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服務業的貿易」,包括四種形式: 壹、前 言(2/2) 二、什麼是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服務業的貿易」,包括四種形式: 1.服務的直接跨境提供,例如我國電腦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日本的服務消費者有關安裝電腦的諮詢服務。 2.消費者到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消費服務,例如日本人到臺灣觀光旅遊,接受我國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 3.服務提供者至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臺灣的餐廳到日本設立分店,提供當地消費者餐飲服務。 4.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例如日本向臺灣的公司進口一項機械,臺灣依照雙方銷售契約,指派人員到日本進行售後服務。(註:服務貿易模式4的談判不涉及各國的移民、勞工政策。) 4
貳、為什麼要簽服貿協議?(1/5) 一、協助我國的服務及商品開拓市場 (一)臺灣天然資源稀少,靠出口發展經濟 民國60年我國對外貿易首度由入超轉為出超,去年我國為全世界第17大出口國,第18大進口國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最新統計) (二)大陸逐漸從「世界工廠」轉為「世界市場」 102.7.15今日新聞網報導: 基於電子商務、雲計算等資訊平台的消費快速增長,網路零售有望帶動新增消費1.2兆元。電子商務交易額將超過18兆元,網路零售交易額將突破3兆元。
貳、為何政府要推動ECFA及其 後續協議?(2/3) 二、讓更多國家願意和我國洽簽FTA 後續協議?(2/3) 二、讓更多國家願意和我國洽簽FTA 截至2013年底,全世界生效的FTA共有384個,臺灣簽的FTA只占貿易總額的4.81%(包括與5個中美洲國家簽署的FTA,占千分之二,加上和大陸簽ECFA的539項貨品。若加計今年簽署的臺紐、臺星經濟合作協定,也僅達9.69%)。 中國大陸占我出口總額的27%,係我最大出口市場。 如果…要你在一個2300萬人口的成熟市場,和一個13億人口,消費成長中的新興市場,2個市場當中只能選擇1個,你要選哪一個? 如果……你不必只能選一個,而可以和2個市場都作好朋友,都簽署FTA,你願不願意? 6
貳、為什麼要簽服貿協議?(3/5) 2012年台灣服務業產值與大陸服務業產值比較 台灣服務業,根據主計處統計,2012年台灣服務業的產值占國內總產值69.15 %,已經呈現飽和。而台灣服務業在經過多年開放後,極具競爭優勢,不但不怕大陸服務業來競爭,還非常有條件輸出至大陸。 相對而言,2012年大陸服務業市場占GDP總額的44.6%,與台灣相較,還有極大的發展空間。所以大陸在「十二五規劃」中將「推動服務業大發展」,目前大陸的服務業正起步發展階段,台灣的服務業者的服務技術、態度、品質等方面,絕對有競爭優勢。 資料來源: http ://news.sina.com.tw/article/20130605/9837281.html ,行政院主計處
貳、為什麼要簽服貿協議?(4/5) 服務業國際化是中小企業第三波革命 目標 第一波 1.中小企業製造業 2.政府政策:匯率貶值、出口導向、「獎投條例」 目標 進軍國際市場,服務業國際化積極擴大規模、加速轉型、提升薪資、強化競爭力 1960-1980 第二波 1.資訊產業:鴻海、華碩公司,規模經濟,成為世界級供應商 2.為國際大廠OEM 3.政府政策:「促產條例」、科專補助、科學園區 第三波 1.中小型服務業、連鎖加盟的進軍大陸市場 2.政府協助: 運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助突破市場進入障礙 基礎建設(資訊、法規、人才、資金、製造群聚等) 建立人才、資金、技術回流機制(回台上市/櫃、回台受訓) 1980-2010 2010~
貳、為什麼要簽服貿協議?(5/5) 9 9
亞洲國家洽簽FTA情形(已生效+洽簽中) 韓國 日本 新加坡 台灣 國家 占其貿易額% 已生效 共48國 36.81% 共15個 18.25% 共31個 70.77% 共7個註1 4.81% 洽簽中 1. 加拿大 0.94% 1. 韓國 6.03% 1.加拿大 0.39% 1.中國大陸 17.18%註2 2. 墨西哥 1.10% 2. 海灣合作理事會 10.97% 2.巴基斯坦 0.15% 2.新加坡註3 4.88% 3. 紐西蘭 0.26% 3. 澳洲 4.49% 3.烏克蘭 0.06% 4. 澳洲 2.80% 4. 蒙古 0.02% 4.臺灣註3 5.68% 5.哥倫比亞 2.34% 5. 加拿大 1.35% 5.墨西哥 0.45% 6. 土耳其 0.57% 6.哥倫比亞 0.11% 6.歐盟註5 9.88% 7.日本 8.92% 7.歐盟 9.63% 8. 中國大陸 21.12% 8.日中韓 25.69% 9.中日韓 30.05% 9.RCEP 46.36% 10. 海灣合作理事會 9.72% 10.TPP 27.71% 11.RCEP 47.35% 12.越南 2.57% 合計 (已扣重複國) 80.97% 合計 84.02% 87.29% 26.87% 註1: 貿易額占比計入與中國大陸ECFA早收清單部分。 註2:係以我國2013年1-12月對中國大陸貿易總額扣除ECFA早收清單貿易總額計算得出。 註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2013年11月7日簽署 註4:新加坡與歐盟FTA完成草簽 資料來源:Global Trade Atlas Navigator資料庫2013年12月統計數據整理。 10 10 10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包括: 文本(即條文) :4章、24條 附件1、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即市場開 放清單) 附件2、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清單 我對陸方共做出64項開放承諾,陸方對我則有80項開放承諾。 陸方在WTO所做的承諾均已一體適用我國;服貿協議對我方開放內容,均超出陸方在WTO所作承諾,其中66項等於或優於中國大陸與香港CEPA的待遇; 我對陸方開放部分,有27項係現行已開放陸資投資項目;屬新增或擴大開放項目包括非金融的28項及金融的9項,均未超出我對外人來臺投資的待遇。 搭配我國服務業發展規劃,我方爭取到大陸開放數位內容、文化創意、醫療照護、低溫物流等產業。 大陸「十二五」規劃之21個服務業項目,有17項陸方均有開放承諾。 12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文本(1/3) 一、規範對象與適用範圍(第3條) 二、主要規範 適用雙方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機構。 不適用於有關就業或居留之措施。 二、主要規範 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第4條) 原則上相互給予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但不適用於現有不符措施及其修改。 減少、消除不符措施沒有時程表,未來陸資來臺投資的待遇及開放速度,仍操之在我。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文本(2/3) 二、主要規範(續) 透明化(第5條) 及時公布與服務貿易有關措施的內容。 管理規範(第6條) 應在一定期間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應申請人請求,亦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資訊。 對已做出開放承諾之專業服務業,提供驗證專業能力之程序。(註:我方未對專業服務業做出承諾。如:律師、會計師、醫師等) 避免不公平競爭之獨占或聯合壟斷等商業行為。(第7條)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文本(3/3) 二、主要規範(續) 磋商機制(第8條)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的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磋商。 一般性例外、國家安全之例外(第11條) 雙方可採取或維持與GATS規定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 逐步減少限制(第16條) 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一、陸方承諾重點項目(1/3)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清單 (1/5) 電子商務:可在福建設立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持股比 例可達55%,服務範圍可及於全大陸。此項開放承諾超 越陸港CEPA,為大陸對外開放最大幅度者,有利我網購 平臺業者在大陸經營,及增加我產品在大陸銷售管道。 資訊服務:放寬認定我電腦服務業者資質,僅需學歷及 從業經歷即可評定資格,在臺灣的業績也可計入評定資 質之條件,降低我業者市場進入門檻。 展覽服務:可獨資經營展覽公司,並授權江蘇等部分省 市審批展覽許可,及可以不在大陸設立據點的方式在上 海等部分省市舉辦展覽,有利我展覽業者在大陸布局。 16
一、陸方承諾重點項目(2/3)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清單 (2/5) 線上遊戲:對臺灣研發的線上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的工 作時限為2個月,有助我業者爭取市場先機,解決因產品審 查時間冗長而被大陸業者模仿的問題。 臺灣圖書進口: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 書進口綠色通道,將有助臺灣圖書出口大陸市場。 演出場所經營:可在大陸設立由我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 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將有助臺 灣表演藝術經營者與團隊赴大陸深耕開拓市場。 電影片後製及沖印:大陸電影片及合拍片可在臺灣進行後 期製作及沖印作業,有助於建立臺灣電影後製產業之環境 及人才養成,擴大我電影後製的市場規模。 17
一、陸方承諾重點項目(3/3)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清單(3/5) 海運服務:陸方開放我試點獨資經營港口裝卸及貨櫃場服 務,設立條件比照國民待遇,有助我海運業者布局大陸港 口,進一步帶動貿易成長。 旅行社及旅遊服務:在大陸投資設立旅行社的條件比照國 民待遇,降低市場進入的門檻,有助臺灣的旅行社赴大陸 設點,為前進大陸市場跨出第一步。 金融服務:支持臺灣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業務;臺灣的銀行可申請在大陸設立村鎮銀行、經營人民 幣業務的服務對象包括從第三地投資的臺商;放寬臺資證 券公司的合資持股比例等,都是我方金融業者的重點訴求 ,有助我金融業者開拓大陸市場。 18
二、我方承諾各界關切項目(1/2)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清單(4/5) 印刷業:限陸資投資我現有事業,持股不得超過50%, 以換取陸方更大印刷市場。雙方均未開放出版業。我方 爭取到陸方簡化我圖書進口審批程序。 美容美髮及洗衣服務:陸方已對我開放。考量我國市場 小,競爭激烈,陸資來臺誘因不大。我方設有事前審查 及事後查核機制,倘有衝擊情事,亦有因應措施。 殯儀館及火化場:大陸為成長中市場,需求高,我方業 者具開拓大陸廣大市場潛力。其中,陸方開放我方經營 禮儀社而我方未開放,為我業者帶來商機。而此類設施 我方設立條件規定嚴格,陸資進入不易。 19
二、我方承諾各界關切項目(2/2)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清單(5/5) 營造業:我方僅允許陸資合資,持股比例不超過12%,不 具控制力,換取陸方開放我業者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 受外資投資比例限制。 老殘照護機構:大陸市場需求大,我方僅開放小型、合夥 且陸資不得具控制力,我業者可開拓大陸廣大市場。 演出場所經營:我方場所有限,且陸資來臺持股須低於 50%,不得具控制力,對我影響有限;而陸方則同意我商 在大陸投資,可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中藥材批發: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中藥材批發 業,並未開放中藥材零售業;此次服貿協議我也沒有開放 中藥材零售業。中藥材批發業開放近4年,陸資來臺投資 中藥材批發業僅1家資金到位,其對臺灣的中藥材批發市 場並沒有造成影響。 20
叁、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什麼?-關於 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一、訂定目的:避免外資企業以「紙上公司」方式搭便車。 二、適用範圍:超出WTO承諾的服務部門及開放措施。 三、法人特殊限制: 同業經營限制:應經營相同服務業別。 實質商業經營限制:A、需達一定經營年限(金融及建築業 連續5年,其餘服務業連續3年);B、須繳納所得稅;C、 須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 四、補正程序:已在大陸從事服務業經營者,也可提出申請 ,以享有本協議中超出WTO承諾之優惠待遇。
肆、服貿協議有什麼好處?(1/3) 一、有助服務業的發展及輸出 利用陸方開放承諾,提高臺商對大陸經營據點之控制 力、擴大經營範圍,及透過簡化審批程序等便利性措 施快速進入大陸市場,可增加我業者在大陸的競爭力 ,擴大服務業出口動能。 二、活絡經濟,增加就業機會 目前我國服務業相對大陸仍具有競爭優勢,藉由新增 開放項目,擴大吸引陸資來臺,以活絡經濟、增加就 業機會,提高國內服務品質,給予消費者更多選擇, 並透過競爭帶動產業調整。
肆、服貿協議有什麼好處?(2/3) 三、逐步促使大陸落實或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 雙方參考WTO有關服務業漸進式自由化的精神,於 條文中約定未來可在彼此同意的情況下,對服務業市 場之進一步相互開放進行磋商。 本協議生效後,倘雙方對於彼此尚未開放之服務業或 仍維持之限制性措施,均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開放時, 可依規定再次進行磋商,磋商結果將構成本協議的一 部分,使兩岸服務業往來更加開放與便利。
肆、服貿協議有什麼好處?(3/3) 四、與國際接軌,為簽署其他經貿協議做準備 服貿協議我方市場開放承諾約有三分之一超出我國 在WTO入會承諾,有利我產業及早因應貿易自由化 ,為我國參與開放水準更高的區域經濟整合奠定基 礎。 服貿協議之簽署將向外界放送兩岸經貿繁榮穩定發 展之強力訊息,臺紐已於今(102)年7月10日簽署經 濟合作協定,且臺星另於今年11月7日簽署經濟夥 伴協定,可望激勵更多國家與我洽簽經濟合作協議 。
伍、政府對服貿協議有什麼配套措施?(1/4) 一、持續強化現有管理機制 以穩健的方式,逐步開放陸資來臺,並維持現有的配套機 制,搭配協議條文規範,可降低對產業、就業及國家安全 等之可能影響。 依照我現行規定,陸資必須在臺投資20萬美元以上,始能 申請2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及執行董監事業務」,經理 人來臺亦有資格及人數限制。自開放陸資來台迄今,483件 陸資來台投資案,僅有259人次大陸籍主管或技術人員來臺 ,而至102年12月底,雇用我國員工已達9,624人。 申請來台者僅可申請有時效的停留證,並非「一般投資移 民」的永久居留 。
伍、政府對服貿協議有什麼配套措施?(2/4) 二、應用協議規定,和陸方磋商解決負面影響問題 協議文本中規定,若因實施本協議對我方的服務 部門有實質性負面影響時,可要求與陸方磋,尋 求解決方案。 三、協助國內中小型業者開拓大陸市場 經濟部將組成中小型企業大陸參訪團,實地考察 大陸市場,尋找商機。並對有意赴大陸投資的業 者,提供必要的協助,讓國內中小型業者,藉此 機會再次茁壯成長,分享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 的好處 。 26 26
伍、政府對服貿協議有什麼配套措施?(3/4) 四、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為使服務業受到自由化影響時能有所協助,經濟 部已彙整各單位之輔導資源,納入「因應貿易自 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並已完成函報行政院 核定。修正後方案總經費由原有952億元調整為 982.1億元,其中共通性輔導經費(製造業與服務 業均適用部分)為762億元,服務業適用部分為 30.1億元,製造業適用部分為190億元。針對不 同對象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等3 種調整支援策略,提升其競爭力及輔導轉型。 27 27
伍、政府對服貿協議有什麼配套措施?(4/4) 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應服貿協議之輔導措施 「臺灣會展領航計畫」:輔導國內展覽業者之單一服 務窗口,重點工作有輔導業者在臺灣辦理新展或強化 新展、協助業者組團前往大陸及新興市場尋求合辦展 覽機會、成立個案輔導小組提供專家諮詢、協助取得 國際展覽聯盟UFI認證等。 「拓銷方案」:協助業者建構服務業輸出能量、廣邀 大陸B2B服務業需求者來臺與我業者媒合、協助業者 赴中國大陸布局及設立據點、建立兩岸綿密交流網絡 、提升我服務業者在中國大陸之能見度。 28 28
陸、外界關切議題及回應(1/2) 一、開放陸資來臺有無管理機制,會否衝擊我中小 企業? 服貿協議及我國法規均對不公平競爭(獨占、聯合壟斷)有 規範,若對經濟、社會、文化上敏感或影響國家安全者, 可不允許其投資;且我國對陸資來臺投資設有管理機制, 均需經過審查,也訂有事後管理機制,倘投資後有違反規 定者,可要求撤資(管理機制如附件3)。 臺灣市場有限,陸資來臺投資尚須考量其競爭力,過去已 開放陸資項目者,如小客車租賃、複製服務、建築物清潔 服務等,均未有投資案件。 参、陸資來臺投資效益 一、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已逾3年,核准投資金額僅5.04億美元,外界對於是否應擴大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意見兩極,反對者擔心陸資影響國家安全,贊成者認為陸資有助提振國內經濟。 二、依據調查,自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以來,已產生正面且具體之效果,包括: (一)創造就業機會:截至101年12月底,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已僱用臺灣員工人數計6,771人。 (二)增加國庫稅收:陸資來臺投資事業100年繳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分別為新臺幣2.5億元及新臺幣1.99億元。 (三)促進對外貿易:陸資來臺投資事業101年之進出口金額為新臺幣87.55億元,如:大陸中鋼集團在臺投資中國金貿有限公司,從事鋼鐵需求原物料批發業務,供應臺灣中鋼、燁聯集團、長榮鋼鐵、華新麗華四大鋼鐵廠使用,並協助採購國內鋼鐵廠商產品銷往大陸以外的全球地區。 29 29
陸、外界關切議題及回應(2/2) 二、我方開放陸資來臺衝擊我就業市場?讓大陸人士 變相移民? 服務貿易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的措施。至 於模式四(自然人移動)的內容,係依據現行我對於陸資來台投資人員進 出的規定,不涉及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 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時,即已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其中有關人 員進出部分,主要係參照外人來臺投資相關規定,以投資金額及營業額核 定來臺人數,並進行後續管理,倘發現有經營非核准之營業項目,或從事 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義來台工作等不法活動,則依兩岸條例 予以裁罰並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 截至102年12月底止,核准陸資來台投資483件,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來 臺僅約259人次;而截至102年12月底止,雇用我國員工人數達9,624人以 上,並無發生大陸人士大量來臺衝擊我就業市場情事。 30 30
柒、結 語 在協商過程中,各主管機關已徵詢相關業界之意 見,就雙方市場開放要求及開放內容進行溝通, 經審慎評估利大於弊後,才會列入承諾清單。 在協商過程中,各主管機關已徵詢相關業界之意 見,就雙方市場開放要求及開放內容進行溝通, 經審慎評估利大於弊後,才會列入承諾清單。 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實施後,可減少臺商在大陸面 臨的貿易障礙,有助我服務業者拓展大陸市場, 政府也將提供必要的拓銷協助。 政府將持續密切觀察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對國內相 關產業的影響,倘對我產業及勞工造成衝擊,則 啟動與陸方磋商機制,並採取產業輔導等因應措 施。 31 3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32 32
附件、陸資來臺投資管理機制 事前 審查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6條,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第8條第2項規定,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經濟上具有獨占、 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等情事,得禁止其投資。 事後 管理 第11條第1項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併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1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查驗前項資料,或掌握資陸投資事業之經營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針對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經貿人士之庚、辛類) 」申請來臺之陸資投資事業在臺之陸籍負責人、 經理人、主管或技術人員進行訪視, 查核是否如實經營經核准許可之營業項目,以及是否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其他不法活動。 違反 規定 依法 處分 陸資來臺投資如違反兩岸條例第73條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依據兩岸條例第93條之1,處以新臺幣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至其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