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因應對策之困境與突破 —以匿名性處理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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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因應對策之困境與突破 —以匿名性處理為中心 隊伍編號:1604

第一步驟:說明問題 說明研究問題 問題之嚴重性、普遍性、公眾性 相關社會團體、政府或專責單位對該問題之處 理及看法 應負責之專責機關

說明研究問題 現今網路活動和現實生活密不可分 根據2014年趨勢科技調查,臺灣民眾上網最愛逛臉書、 看網路新聞及影片。 網路亦已成為一種霸凌他人的方式之一,且其影響程度 可能甚於一般傳統霸凌。 根據兒童少年權益網調查,高達七成六的兒少有網路霸 凌經驗,其中九成三在社群網站發生。 近年來出現許多以匿名方式為發言之平台,不但成為網 路霸凌的溫床,更擴大其傷害範圍。

說明研究問題 以匿名為發言型態的網站盛行 批踢踢實業坊 Facebook黑特粉絲專頁 大學生交流平台Dcard

匿名發言之嚴重性 匿名所產生之嚴重性: 產生鬆綁效應(去抑制化效應):因不具名、不見人的發言型 態使個人得以放鬆、放縱的盡情發言,降低其對自身言論的 審查程度。 言論真實性的疑慮:匿名發言下,事件因偏頗的議論可能使 得被霸凌者在網路場域中遭受群眾公審、肉搜,造成之傷害 超乎想像。 近年來已發生許多網路霸凌的案例,更甚者還可能導致輕 生。

網路匿名問題的普遍性及公眾性 以目前台灣民眾常使用之社群網站為例 FACEBOOK於2013年公布之資料顯示,台灣平均每個月超 過 1,400 萬人使用該社群軟體,其中有超過 1,000 萬人每天 都會使用,其各行各業之黑特粉絲專頁數量極多,計入按讚 人數觀之,其傳播範圍甚大 再者,批踢踢實業坊之使用者,其註冊人數超過一百萬人, 尖峰時段更可容納超過十五萬名使用者同時上線 大學生匿名平台Dcard,註冊人數亦超過10萬人。

網路匿名問題的普遍性及公眾性

我方問卷:民眾對於匿名發言之看法 民眾對於匿名性質之多數意見主要有以下四種看法 “匿名發言”使網路霸凌更加嚴重。 網路言論缺乏妥善管理機制。 發文者有公然侮辱等犯罪情形時,若可以經由政府機關查明 發文者,大家會在匿名發言時更加謹慎。

問卷結果 匿名網路發言平台使用率、關注率、嚴重性

問卷結果 匿名網路發言平台使用率、關注率、嚴重性

相關社會團體針對該問題之處理 兒童福利聯盟:加強兒少網安知識 白絲帶關懷協會:製作網安宣導影片,並定期宣導 台灣展翅協會之網路新國民:不僅兒少亦同時加強家長之網 安知識 心地好一點,霸凌少一點:串聯四大社福團體之反網路霸凌 網站,同時提供相關教育文章

相關社會團體主要針對該問題之行動 宣導網路禮儀及網路安全基本知識 提供多元化之防制網路霸凌資訊 提供檢舉管道 提供諸多諮詢、輔導管道

相關社會團體行動之優、缺點 優點 嘗試從根本解決網路霸凌問題 提供協助、諮詢,協助受害者 缺點 提供之文件或資訊分累欠缺明確 難以獲取民眾關注

應負責之政府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組織架構下之資通訊環境安全組, 下設網路內容安全分組。 該分組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擔任召集機關,召集成員包括 教育部、經濟部(商業司)、法務部(檢察司)及通傳會等。

現行政府機關處理方式 協助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治機構 提供多元申訴管道 電話 網路 教育宣導 要求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自律 相關法律上救濟

第二步驟:得以解決問題之可行政策 教育宣導 警示機制:「快思慢想」系統 社群網路守則之反霸凌條款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

教育宣導政策 校園方面: 由教育部統籌辦理友善校園週活動 內容: 辦理研討會 製作宣導教材及短片 張貼文宣海報與設計反霸凌LOGO

教育宣導政策 針對社會大眾: 政府機關提供防制網路霸凌之資源,向民眾宣導,如全民資 安素養網 民間團體組織亦設有防制網路霸凌之網站,如白絲帶關懷協 會

教育宣導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透過教育培養學生網路禮儀與反網路霸凌之觀念 提供社會大眾網路霸凌防制知識 缺點: 柔性宣導,無法產生規制效力,且宣導效果難 以評估 防制網路霸凌之相關政府、社會團體網站知名 度較低

警示機制:快思慢想系統 源起: 此項方案之設想參考自美國所研發之手機鍵盤程式 內容: 發文時貼文經系統審核,判定貼文內容是否具攻擊性字眼並 以彈跳視窗發出警示,並說明發文可能產生之後果或相關法律 責任。 仍由發文者自行選擇是否發送該貼文。

警示機制:快思慢想系統 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事先預防,讓發文者了解發文之風險,促其重新審視發文 因不阻擋發文者發文,故對其言論自由侵害程度較小。 缺點: 僅能審核傷害意圖較明顯之文字。 有一定之研發成本。 侵害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之營業自由。

社群網路之反霸凌條款 現況 多數社群網路守則內容均有: 禁止帶有威脅或攻擊言語 禁止冒用他人身分或提供他人的個人資料 檢舉審查與處理 檢舉進度查詢及停權申訴等相關守則。

社群網路之反霸凌條款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業者即時接收資訊,能有效率處理 自行訂定反霸凌條款,對業者基本權利侵害較小。 缺點: 柔性勸導,無公權力強制規定 實際審查之標準不明,恐抑制使用者之言論自由。 缺乏刪除處罰前之警告提醒與說明原因。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 現況: 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擬具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刪除理由: 通保法規定,須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方得向法院 聲請核發調取票。如此,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即不符合該條要 件,無法追查 IP位置,而使匿名網路霸凌風氣更盛。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之優、缺點 優點 使匿名網路霸凌者易於追蹤。 減輕檢警於犯罪偵查階段即須認定所犯罪名是否符合通保法 「最重本 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困難。 缺點 檢警不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之行為可能為偵查機關濫 用,對人民權利保障不周。 檢警可能成為告訴人追查匿名發言者真實身分之工具。

第三步驟:提出我方公共政策議案 增加教育宣導方式 政府與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共同簽訂自律公 約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並增訂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4項

增加教育宣導方式 宣導內容: 網路禮儀 反網路霸凌及其相關網站 推廣“快思慢想” 介紹申訴管道與輔導機制 網路霸凌相關法規。

教育宣導方式 針對校園: 要求學校將反網路霸凌議題融入課程。 於早自習或午餐時段,播放反網路霸凌影片或微電影。 針對社會大眾: 政府與知名的網路插畫家合作,設計反網路霸凌印象圖標, 並邀請代言人宣導。 學校、社區、連鎖商店可協助張貼或發放此印象圖標製成之 貼紙,廣讓社會大眾重視網路霸凌。 另就執法人員及學校教師辦理網路霸凌相關研習,以培養其 對於網路霸凌之態度、知識及應對。

問卷結果 是否支持辦相關活動

增加教育宣導方式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藉由宣導活動舉辦及話題性,提高民眾對網路霸凌議題的關 注。 透過教育方式根本培養全民反網路霸凌的意識,並讓大眾加 強了解網路霸凌申訴救濟管道。 缺點: 教育宣導並非一朝一夕便能有明顯成果。 反網路霸凌相關活動可能因經費考量而無法持續實施。

增加教育宣導方式之政府負責機關 負責之政府層級:行政院教育部 按教育部行政法規,友善校園週活動規劃辦理單位之一為教 育部 又教育部終生教育司負責推動我國各項社會教育。

政府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共同簽訂自律公約 公約內容: 除了社群網路之反網路霸凌條款,政府應研擬一套防制 網路霸凌之楷模 賦予執行該楷模者一政府認證標章,以認定該社群網路 符合網路安全標準。

防制網路霸凌之楷模 架設「快思慢想」系統,「預設啟動,手動關閉」 內部檢舉管道 架接外部檢舉管道 受刪文或停權處置前提供被檢舉人申辯機制 違反該網路平台關於網路霸凌之社群守則應刪文或停權處置 受刪文或停權處置之霸凌者,於登入該社群網路前網頁必須 強制跳轉至學習處置業面

政府網路安全認證標章 功用: 社群網路提供者通過認證並顯示該標章,可增加其企業價值 與企業形象 透過該標章之有無,使用者可以在資訊充足的情況下,選擇 是否使用該社群網站。

問卷結果 對自律公約之認同

問卷結果 對自律公約之認同

兩者共同簽訂自律公約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增加使用者的救濟機制,並降低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 言論自由之抑制。 公私部門合作,共同創造雙贏局面,進而帶動相關業者效 仿。 缺點: 無法強制要求全部業者簽訂。 有檢舉才有審查的被動審查模式。

兩者共同簽訂自律公約之政府負責機關 負責之政府層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 定,該自律公約之執行應屬其職掌事項。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並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項 內容: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建議立法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 依被告請求,在第二項不起訴處分書中,以代號取代被告之部 分真實身分資訊。」

對通保法的看法(問卷結果)

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易於追蹤匿名網路霸凌之發言者。 減輕檢警於犯罪偵查階段即須認定霸凌者罪名之困難。 避免檢警成為告訴人追查匿名發言者真實身分之工具。 缺點: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檢警調取通信紀錄及通 信使用者資料,不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可能易為偵查 機關濫用。

負責之政府機關 負責之政府層級:法務部 法務部為法令修改及增訂之主管機關,對網路霸凌相關法制之 完備並監督所屬機關落實規定,責無旁貸 。

憲法意見表:講學自由 教育宣導: 本件教育宣導可能涉及講學自由之爭議 學說、釋字第380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皆認為講學自由應僅 適用於大學或高等研究機構。 公立中小學為行政機關,應服從上級機關之教育政策 私立中小學應認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機關,亦應服從上級 機關之教育政策

憲法意見表:言論自由 自律公約部分: 1.對社群網站服務提供者而言: 不表意自由之侵害 僅屬行政指導之方式,與一般公權力行為尚屬有別, 其並無強制力,且簽訂後若未達成亦無任何罰則 2.對社群網站使用者而言: 言論自由之侵害 私法自治 退步言之,縱採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直接適用說,亦 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憲法意見表:營業自由 自律公約: 僅屬行政指導之方式,其並無強制力,業者得自由選擇是否 簽訂。 退步言之,簽定自律公約將使業者負有增設快思慢想系統及 相關檢舉審核制度之義務,惟僅涉及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 應採較寬鬆之審查。

憲法意見表:秘密通訊自由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之行動方案: 檢警僅調取如通信時間、使用者名稱及電信號碼等,非對通 訊內容之侵害,對個人隱私權之侵害程度較低。 我方認為調取票之核發,不須採法官保留原則之理由如下: 非探知通話內容 憲法僅規定人身自由須採法官保留原則 釋字631號解釋僅提及通訊監察書應採法官保留 通訊監察書與調取票兩者針對之對象顯不相同

第四步驟:擬定行動計畫 我方已獨立完成之方案內容 尋求社會團體與相關人士支持 向行政部門陳情 立法委員之拜訪與遊說 可能反對我方方案之相關人士

我方已獨立完成之內容 我方已於FACEBOOK創設一粉絲專頁:網霸OUT OUT 宣導網路禮儀、防制網路霸凌知識,相關政府與社會團體之 網站及張貼網路霸凌相關 我方運用網路圖片製成反網路霸凌印象圖標,預計印製貼紙 於自身校園內發放,提升同學反網路霸凌意識。 我方選出網路安全代表色,供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參考運 用,:以黃、藍、綠三種顏色所組成。

FACEBOOK創設粉絲專頁 網霸OUT OUT

反網路霸凌印象圖標

網路安全代表色 黃、藍、綠

尋求社會團體與相關人士支持 可能支持我方方案之社會團體與相關人士: 台灣展翅協會 iWIN網路內容安全機構。 中華人權協會 白絲帶關懷協會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 FACEBOOK企業:曾於特殊節日舉辦響應活動,並與政府 配合反網路霸凌之相關事項。

如何取得社會團體或相關人士支持 拜訪各社會團體: 我方已於5月2日至台灣展翅協會辦事處拜訪 iWIN已同意我方得至其機構拜訪,惟尚未確定日期。 寄信向Facebook建議我方方案:我方已寄信至客服信箱,建 議於網路安全日時舉辦反網路霸凌活動以及建立處置檢舉前 之申辯機制。 邀請各社會團體與相關人士一同辦理研討會,相互交流。

拜訪台灣展翅協會辦事處

iWIN已同意我方得至其機構拜訪

向行政部門陳情 教育部: 我方已將教育宣導方案內容投遞部長信箱,而教育部回復其 已實施相關之反霸凌措施 惟我方認為教育部之措施仍有改善空間。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 NCC曾召開「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反霸凌自律公約諮詢會 議」,廣邀各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各部會相關人員與會, 欲共同擬訂反霸凌自律公約。 我方已藉由NCC陳情建議系統,寄出我方提出之自律公約方 案。 法務部:我方已藉由法務部網站之部長信箱陳情,使其支持 我方政策。

向行政部門陳情 教育部

向行政部門陳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向行政部門陳情 法務部

拜訪與遊說立法委員 針對教育宣導 遊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立委: 依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該委員會負責審查教育議案。 召集委員:陳學聖 、黃國書委員。 其他委員:吳志揚、何欣純、吳思瑤、柯志恩、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蘇巧慧、許智 傑、蔣乃辛、鄭麗君、鍾佳濱、張廖萬堅 委員。

拜訪與遊說立法委員 針對政府與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自律公約 遊說交通委員會之立委: 依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該會負責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召集委員:葉宜津 、陳雪生委員。 其他委員:李昆澤、劉櫂豪、鄭寶清、鄭運鵬、蕭美琴、陳 歐珀、陳素月、趙正宇、林俊憲、簡東明Uliw. Qaljupayare、鄭天財Sra.Kacaw、顏寬恒、李鴻鈞 委員。

拜訪與遊說立法委員 針對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並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項 遊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立委: 依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會 審查有關法務部掌理事項。 召集委員:段宜康、林為洲委員。 其他委員:柯建銘、尤美女、蔡其昌、顧立雄、周春米、蔡 易餘、張宏陸、林德福、許淑華、許毓仁、周陳秀霞 委員。

可能反對我方方案之相關人士及如何說服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與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皆曾 提出異議,認為刪除本法第11條之1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 由。 如何說服: 深入了解其反對理由。 向其拜訪及說明我方主張刪除該法之目的與原因,並請求指 教。 就秘密通訊自由,當人民所為有犯罪之嫌時,允宜透過資訊 之調取,察知被告為何人方能追訴,且透過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4項之增訂,亦可於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時,隱藏匿 名發言者之資訊,對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侵害與被害人之保 障,方能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