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調整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林奏延 104年3月4日
修訂緣由 媒體報導及民眾反應,購買超量藥品回國,罪比吸毒重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施政質詢 立法委員質詢及關切議題 國人出國攜帶自用藥品入境問題 院長提示事項 衛福部針對國人出國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儘速檢討修正 攜帶自用藥品相關法令訂定更為精確,並儘速進入修法程序
舊有的限量表缺點 正面表列且有些藥 國內也很方便買到 無法反映社會現況 數量限制 2瓶(盒)X6種
修訂方向 103年12月22日衛福部,拜會財政部討論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進口入關處理原則,會議決議重點如下: 旅客攜帶自用藥品,排除藥事法第22條之適用,超量部分以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退運、放棄或沒入、罰鍰 由食藥署提供建議限量表 由財政部關務署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修正限量表 定期提供常見旅客攜帶非處方藥品項予關務署參考 關務署實務執行上,如遇有疑義,可依個案詢問
依照外界意見修訂,104年1月29日本部已發文提供建議,再次函請財政部修訂 限量表修訂進度 修訂 103年12月22日衛福部與財政部研訂方向 103年12月29日 函請財政部修訂 預告 104年1月12日 財政部預告 104年1月19日 財政部完成預告 正式公告 依照外界意見修訂,104年1月29日本部已發文提供建議,再次函請財政部修訂 104年2月16日財政部正式公告實施
修訂重點及比較 舊有的限量表 修訂後之附表 正面表列 有 無正面表列 表列品項 14種 無 種類 6種 限量 西藥 表列:1~12瓶(盒) 未在表列:2瓶(盒) 隱形眼鏡:6對 錠狀膠囊狀食品:12瓶(2400粒)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 處方藥 未攜帶處方箋:2個月用量(針劑產品除外) 攜帶醫師處方箋:6個月用量 隱形眼鏡:60對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 優缺點 無法反應社會現況 未在表列只能2瓶(盒) 更有彈性 限量放寬 未以正面表列限制
攜帶超量「自用藥品」 依現行藥事法第22條但書規定,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非屬藥事法所稱禁藥 倘攜帶「自用藥品」數量超過限量範圍者,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退運、放棄、沒入或得罰鍰。 藥事法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民眾代購、販售國外藥品防範措施 民眾於網路刊登「代購」或「販售」國外藥品等訊息,已超越「自用」之目的,仍應依藥事法禁藥相關規定處辦。 防範措施: 加強查核電視、電台、網路、網咖、情趣商店、雜貨店、檳榔攤、藥局等。 教育民眾自行購用國外藥品之風險及如何辨識選用合法之藥品。 發現民眾用藥安全警訊時,即時發布新聞稿,提醒消費大眾注意。
危險性/成癮性藥品管理措施 已於2月17日發布新聞稿提醒民眾注意,自國外購買藥品須閱讀包裝上之用法用量,小心勿過量使用及其副作用 鴉片類止咳藥 新露露感冒藥 黃金A微粒感冒藥 非固醇類抗發炎成分 EVE止痛錠 類固醇及非固醇類抗發炎成分 強骨力 外界反應 過年期間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均有來電採訪報導,達到宣導效果 研擬修訂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之文宣 宣傳單張 機場燈箱
修訂效益 放寬限量規定符合民眾需求 取消正面表列使民眾攜帶藥品更有彈性 超量攜帶「自用藥品」依關稅法或相關規定辦理退運、放棄、沒入或得罰鍰,消弭外界對於攜帶超量藥品導致移送或判刑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