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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銓敘部.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方案內容 參、改革效益 肆、外界關心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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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銓敘部

2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方案內容 參、改革效益 肆、外界關心焦點問題

3 壹、前言  第一階段: 100.1.1 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修正 ↓  第二階段:賡續研議 101 年 4 月:成立文官退撫制度改革對策小組 101 年 12 月:配合行政院成立跨院際年金改革小組 102 年 1 月:公布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初步構想 102 年 1~3 月:全國舉辦 33 場次座談會及學者專家說明會 102 年 3 月:退撫改革法案陳報考試院 102 年 4 月:退撫改革法案函送立法院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 階段性的改革工程

4 3 貳、方案內容 退撫改革法案 → 重點說明  法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共 7 章、 97 條) 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 適用對象:已退、現職、新進人員 已退人員:循序漸進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率 現職人員: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 基準、基數內涵及優惠存款利率、檢討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兼採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

5 確定給付制退休金 (職業年金) 40% 第二層 20% 第一層 15% 層別 確定提撥制退休金 (職業年金) 確定給付公保年金 (基礎年金) 年金類別 新進人員 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貳、方案內容

6 現職人員 (一) 改革方案現行制度具體措施 延後月退 休金起支 年齡 採 85 制 60 歲 ( 30 年以上 , 55 歲) 採 90 制: 65 歲( 30 年以上, 60 歲) ※與( 85 制) 10 年過渡期接軌。 ※警、消及醫護等危勞職務,另作 規劃。 退休年度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指標數 11085 11186 11287 11388 11489 自 115 年起均須俟 65 歲或 60 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溫和漸進 務實可行 貳、方案內容

7 現職人員 (二) 改革方案現行制度具體措施 調降退休 所得替代 率 1. 以最後在 職俸額計 算退休金 。 2. 基數內涵 本俸 2 倍 。 1. 退休金計算基準: 105 年維持為「最後在職俸額」 自 106 年起調整為「 10 年平均俸額」 逐年調降至 111 年為「 15 年平均俸額」 。 2. 退休金基數內涵: 自 105 年起逐年調降 兼具新、舊制年資:從本俸 2 倍逐年調 降至 109 年為平均俸額 1.6 倍。 純新制:從本俸 2 倍逐年調降至 108 年為 平均俸額 1.7 倍。 貳、方案內容

8 現職人員 (三) 改革方案現行制度具體措施 優惠存款 制度改革 月退休金加計優 存利息不得超過 75%~95% 。 1. 配合公保年金化提早停止優存 制度。 2.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同已退人 員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 貳、方案內容

9 現職人員 (四) 改革方案現行制度具體措施 調整退撫基 金提撥機制 1. 提撥率: 12 % 2. 負擔比例: 65 % 及 35 % 1. 提撥率: 15 % →18 %。 2. 負擔比例: 60% 及 40% 。 *繳費基準按照退休金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 1.7 倍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將視政府財政及公務人員 負擔能力審酌調整,不會一步到位。 貳、方案內容

10 已退人員 (一) 改革方案現行制度具體措施 調降 退休所得 替代率 ( 以 不超過 80 % 為限 ) 基數內涵: 本俸 2 倍。 退休金基數內涵:自 105 年起逐年調 降 對象: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且兼具新 、舊制年資者。 方案:從本俸 2 倍逐年調降至 109 年 改為本俸 1.6 倍。 ※以上方案政務人員一體適用。 貳、方案內容

11 已退人員 (二) 改革方案現行制度具體措施 優惠存款 制度改革 -限於公保 養老給付 的部分 月退休金加計 優存利息不得 超過 75%~95% 1.84 年 7 月 1 日以前退休者: 維持 18% 。 2.84 年 7 月 2 日以後退休且兼具新舊年資 者(含支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自 105 年起,從 18% 逐年調降, 106 年調降 至 12% ,之後逐年調降 1% ,至 109 年調降 至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7% ,並以 9% 為上限 ※以上方案 政務人員 一體適用。 貳、方案內容

12 現職及已退人員 改革方 案 現行制度具體措施 調整月 撫慰金 機制 1. 月撫慰金為月 退休金 1/2 2. 配偶起支年齡 55 歲 3. 退休生效時具 2 年婚姻關係 4. 身心障礙成年 子女得請領 1. 經核定支領月撫慰金者,仍予維持。 2. 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 1/3 ,但經濟弱勢 之未再婚配偶,給予 1/2 3. 配偶起支年齡 60 歲 4. 具 15 年婚姻關係 5. 刪除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6. 已領政府、公營事業給付退休金、撫 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不得擇領月 撫慰金。 7. 法案公布後 1 年內亡故者,可照原規定 (過渡規定) 貳、方案內容

13 配套措施 一、樓地板條款: 退休所得較低者,給予最低保障(照顧弱勢: 32,160 元)。 二 、 天花板條款: 改革方案採全面性多元改革(退休金計算基準 、基數內涵及優存利率),在逐年調降後,如 仍有超過退休所得替代率 80 %,再調降退撫新 制退休金 ( 實際計算案例如後 ) 。 貳、方案內容

14 天花板條款實例: 99 年退休、委任五十等 520 俸點、非主管、年資 30 年 年度改革方案 優存利 率 現職待遇 ( 本 俸 + 專業加給 現職待遇 ( 本俸 + 專業加給加權 平均數 )(A) 每月退休所得 (B) 替代率 (B/A) 105 本俸 2 倍 ( 最後在職 ) 18%53,34054,51052,00295% 106 本俸 1.9 倍 ( 均俸 10 年 12%53,34054,51049,43991% 107 本俸 1.8 倍 ( 均俸 11 年 ) 11%53,34054,51048,15188% 108 本俸 1.7 倍 ( 均俸 12 年 ) 10%53,34054,51046,86386% 109 本俸 1.6 倍 ( 均俸 13 年 ) 9%53,34054,51045,57584% 110 本俸 1.6 倍 ( 均俸 14 年 ) 8.355%53,34054,51045,41083% 111 本俸 1.6 倍 ( 均俸 15 年 ) 8.355%53,34054,51045,41083% 112 本俸 1.6 倍 ( 均俸 15 年 ) *此年度為改革 方案過渡期後 8.355%53,340 54,510 45,41083% 43,608 80% 貳、方案內容 *自 110 年起優存利率已改按臺銀 1 年期定存利率+ 7 %計 (1.355%+7% = 8.355 % )

15 配套措施 三、防搶退措施: 改革方案實施前已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保障 其於改革方案實施後退休時,得維持原退休金計算 基準,只逐年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至 1.6 倍。 四、檢討月退休金隨待遇調整機制: 改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 及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及現 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 貳、方案內容

16 一 、節省政府財務(公務預算部分 ) 支出 參、改革效益 就公務人員部分精算,未來 50 年間,可減輕退撫基 金 2,100 億餘元的潛藏負債;適足提撥費率可下降 將近 15 % ( 42.65% - 28.26% ) ,更有效延後退撫基 金收支不足及用罄的年度,維持退撫基金財務 20 多 年的穩健。 二 、有效減緩退撫基金的財務危機發生 就公務人員部分估算,每年約可節省 82 億元,預估 方案施行後的 50 年內,可節省超過 4 千億元的財務 支出。 三 、合理降低公務人員的退休給與 ( 一 ) 兼具新 、舊年資, 已退非主管 (30 年 ) : 80 % ( 二 ) 兼具新、舊年資, 已退主管 (30 年 ) : 80 % ( 三 ) 純 新制年資( 30 年): 80 %以下

17 新進人員實施多層年金,現職人員退撫基金活水問題 1. 未來新進人員繳付的退撫基金仍會挹注現職人員退撫基 金,合併共同投資運用,創造收益。 2. 現職人員透過改革方案實施,提高提撥費率並減少支出 ,已延緩退撫基金財務壓力,並仍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 保證責任。 3. 提昇退撫基金投資績效及檢討基金管理機構型態。 4. 新進人員採適足提撥,不會再有潛藏負債問題,亦可避 免債留子孫,增進國家永續發展。 肆、外界關心焦點問題

18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是否合理問題 1. 所得替代率公式為 : 2. 分母部分, 僅以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之理由: (1) 現行專業加給繁多,為求公平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計列,使同一 職等人員均適用同一加權平均數,符合整體權益衡平原則。 (2) 退休人員退休後即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且為避免發生「肥大 官、瘦小吏」之質疑,故不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3) 年終工作獎金係年所得性質,並由國家視財政狀況發給現職人員 用以慰勉在職工作之辛勞,是不予計列。 3. 未來退休所得會貼近實際所得,不會有主管和非主管的差異,且 低職等者所得代替率高,高職等者所得替代率低,符合本次改革 希望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 肆、外界關心焦點問題 本 ( 年功 ) 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 ( 社會保險年金 )

19 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是否納入改革 1. 過去 3 次優惠存款改革方案,均未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納為 改革對象。 2. 基於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衡平考量,針對支領一次退休 金者,規劃如下: (1) 以 84 年 7 月 2 日以後退休且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且支 領一次退休金者為對象, 84 年 6 月 30 日以前退休者, 仍不再改革範圍 (2) 僅比照月退休金人員,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利率,至於其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部分,仍然予以維 持,並沒有調整。 肆、外界關心焦點問題

20 19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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