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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律責任面面觀 主講人:盧建宏律師 96.05.02. 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二三三號判例認為: 「聘用人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 政處分,而為終止契約之性質,學校教員之解 聘,是否正當,係屬私權爭執,應訴由普通法 院裁判,不涉行政爭訟之範圍,原告對學校之 解聘有所爭執,純屬私法上契約當事人間就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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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園法律責任面面觀 主講人:盧建宏律師 96.05.02

2 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二三三號判例認為: 「聘用人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 政處分,而為終止契約之性質,學校教員之解 聘,是否正當,係屬私權爭執,應訴由普通法 院裁判,不涉行政爭訟之範圍,原告對學校之 解聘有所爭執,純屬私法上契約當事人間就聘 用關係之終止問題,祇能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 解決,不得依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3 教師之公務員身分 公務員服務法 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 ( 公服法第二十四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 ) 認:「公立學校 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司法院院解字二九八六號應予補充。至專 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4 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國家賠償法 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貪污治罪條例第二 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犯本例 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 務之人員。」教師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是以教師俱有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國 家賠償法之適用 。

5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令規定,教師並非公 務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考 績法、退休法、懲戒法及公務人員服務 法上所規定之公務員,因為教師本身擁 有自己的一套任用、俸給及福利制度。 但仍有公務人員保險法之適用。

6 教師之法定通報及告發義務 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規定,教師人員知悉有兒童福利 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項之情形者,有通報之 義務。違反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 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 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分:  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兒童遭遺 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 工作者。兒童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保 護者。

7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左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殘 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行乞。六、供應兒童觀看、 閱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 出版品、器物或設施。七、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八、強迫兒童婚嫁。九、拐騙綁架、 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十、強迫、引誘、容留、容 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十一、供應兒童毒藥、毒品、 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二、利用兒童 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十三、帶領或使兒童進入有礙其 身心之場所。十四、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 為。」

8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規定:「醫 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 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 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 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條規 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 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上課達三天以 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 取必要措施。」

10 告發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公務員因執行 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為強制告 發性質,若學校校長、教師有違背有關執行職務上義 務告發之規定,僅為行政上是否失職之問題,並無刑 事處罰之問題。惟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直 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學校直屬主管長官例如校長對於所屬校內行政人員, 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可為刑事 處分。一般教師即使明知其他老師貪污有據,而未舉 發,並無刑事責任問題。

11 教師聘任後之保障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 刑者。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 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 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有前項第六 款、第八款情形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 得聘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 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12 教師法律責任類型 一‧行政責任 - 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懲處 二‧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 傷害、公然侮辱、誹謗、妨害自 由等。 四‧國家賠償法之求償權

13 行政責任 依據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 例: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言行不檢致損害教 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 記大過。 例: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影響其身心健 康 ……… 記小過。 例:教學訓輔行為失當者,有損學生學習權 益 ……… 記申誡。

14 民事責任 民法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 他人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要件: 1. 加害行為 2. 行為不法 3. 侵害權利 4. 發生損害 5. 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6. 行為人有責任能力 7. 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 付。

15 民事責任 過失種類 1. 重大過失 〈欠缺一般人之注意〉 2.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 一之注意〉 3.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

16 刑事責任 故意 直接故意 - 明知並有意 間接故意 - 預見並不違本意 刑法 13 過失 有認識過失 - 應注意. 能注意 而不注意 無認識過失 - 預見而確信不發 生 刑法 14

17 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員 -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亦同。 2. 公務員對於前項之情形,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18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 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 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 償責任」 學校教室、圖書館、禮堂、護欄、樓梯、 走廊通道等設施,設置欠缺,保管不當, 或應檢修而不檢修,致學生生命、身體 或財產發生損害。

19 學校運動場凹凸不平,坑洞積水或籃球架,各 類球場、體操、健身房、及單雙桿、跑道、沙 坑、跳箱等運動器材陳舊腐朽,維護、保管不 周或游泳池跳台腐朽斷落或維護不當,致學生 發生事故,使學生權利受損。 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所謂管 理有欠缺,係指建造後未善為保管,致其物發 生瑕疵而言。(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 四號判例)

20 案例分析 一‧學生倚靠四樓窗戶外欄杆上,擦拭教 室玻璃,因倚靠之安全護欄釘頭鏽蝕 長久失修,突然斷裂,致該學生自高 處墬落而死亡。 1. 行政責任 2. 民事責任 --- 民法 184 3. 刑事責任 --- 刑法 276 業務過失致死 4. 國家賠償

21 案例分析 二‧教師帶學生從事戶外溪邊烤肉活動, 疏未注意禁止游泳之告示,並未阻止 學生游泳戲水,又無攜帶救護用具, 本身亦不熟悉游泳或急救處理程序, 致戲水之學生溺斃。 1. 行政責任 2. 民事責任 --- 民法 184 3. 刑事責任 --- 刑法 276 業務過失致死 4. 國家賠償

22 案例分析 三‧導護老師訓斥違規學生,詎該生不服 管教出言頂撞,老師盛怒之下,掌摑 該生,並辱罵畜生. 不要臉等字眼,使 學生受有臉頰紅腫之傷害。 1. 行政責任 2. 民事責任 --- 民法 184 3. 刑事責任 --- 刑法 277.309 〈兒 43.134.280 〉 4. 國家賠償

23 案例分析 四‧學生遲交作業,老師罰青蛙跳十次, 因地板濕滑,學生不慎跌倒,造成腦 震盪。 1. 行政責任 2. 民事責任 --- 民法 184 3. 刑事責任 --- 刑法 284 4. 國家賠償

24 案例分析 五‧ 1. 開拆與檢閱學生信件 2. 抽查學生書包 3. 沒收學生物品 4. 學生違規罰款充作班費 5. 上課時將學生罰站教室外,有無剝奪 學生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而有國家賠 償法之適用

25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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