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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內童字第0930093916號令發布本辦法依兒少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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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專業人員定義 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 保育服務之人員 保育服務之人員二、保母人員:指於托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照顧未滿二 歲兒童之人員 歲兒童之人員三、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 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四、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 四、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 童生活照顧之人員五、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六、心理輔導人員:七、社會工作人員:八、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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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 所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所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 或教保核心課程者。 或教保核心課程者。三、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 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 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 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四、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以上考試 社會行政職系及格,並修畢教保核心課程者。 社會行政職系及格,並修畢教保核心課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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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相關科畢業者。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教保核心課 程者。 程者。三、高中(職)學校家政、護理等科畢業,於本辦 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四、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 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甲類訓練課 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甲類訓練課 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 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 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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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 護理相關科畢業,並取得保母人員丙級 護理相關科畢業,並取得保母人員丙級 技術士證者。 技術士證者。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修畢保母、 教保或保育核心課程,並取得保母人員 教保或保育核心課程,並取得保母人員 丙級技術士證者。 丙級技術士證者。三、其他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保母人員 丙級技術士證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 丙級技術士證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 年內,得遴用為保母人員。 年內,得遴用為保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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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應具備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護、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 殊教育、早期療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 殊教育、早期療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 會工作、心理、輔導、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家政相關科 會工作、心理、輔導、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家政相關科 、系、所、組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系、所、組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學前特殊教育學程或早期 療育教保核心課程者。 療育教保核心課程者。三、專科學校畢業,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 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教保人 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教保人 員四、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以上考試社會 行政職系及格,並修畢早期療育教保核心課程者。 行政職系及格,並修畢早期療育教保核心課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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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具備之資格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 護理相關科畢業者。 護理相關科畢業者。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早期療 育教保核心課程者。 育教保核心課程者。三、高中(職)學校畢業,依身心障礙福利 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 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 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 者,於本辦法 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 者,於本辦法 施 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助理 施 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助理 教保人員。 教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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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一、研究所以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畢業,且有二 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 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 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 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 稚園教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稚園教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四、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 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托 育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 育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 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 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 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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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訓練 1. 類別如下: ( 1 )職前訓練:對新進用之專業人員實施之訓練。 ( 2 )在職訓練:對現任之專業人員實施之訓練。 2. 職前訓練依機構特性辦理,訓練內容應包括簡介機 構環境、服務內容、經營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 3. 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訓練內容應採理論及 實務並重原則辦理。 4. 專業人員參加在職訓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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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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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第 24 條規定訂定之。 2. 師資培育法第 24 條所稱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 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 1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托機構從事 教學或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至本辦法 教學或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至本辦法 施行後仍在職者。 施行後仍在職者。 ( 2 )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 ( 2 )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 文件者。 文件者。 前項人員數,應依幼托機構向所在地主管機 關所報立案班級數之法定員額計算。 前項人員數,應依幼托機構向所在地主管機 關所報立案班級數之法定員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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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 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稚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 育專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提供其進修機會: ( 1 )具大學畢業學歷。 ( 2 )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 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 32 個普通課程學分 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 32 個普通課程學分 4.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修畢至少 26 個 幼教專業課程學分及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在專科 及大學階段修習之相關科目,得抵免最多六學分。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年限,不得少於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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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修畢幼教專班者,由師 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 6.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及大學畢業學歷者,依本法第 11 條 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 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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