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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财教 [2006]3 号文 和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行 [2005]75 号文件 精神,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院系、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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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啊,我 到江宁也算 出差不? 整啥呢,江宁现在 已是南京城区,当 然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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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是指离开南京市城区(即行政区 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 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 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 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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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区域为 南京市行政 区划调整后 的城区,红 色以外区域 为所属县 。 就差那么一点, 差旅费就不给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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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 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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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车轮 船飞 机其他交通 工具 副省级、 院士 软席(软座、 软卧) 一等舱头等(公 务)舱 按实报销 正、副厅 长及相当 职务人员、 正高 软席(软座、 软卧) 二等舱经济(普 通)舱 按实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 硬卧)和软座, 直达特快全列 软卧 三等舱经济(普 通)舱 按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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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 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 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 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 等,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 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 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出差如遇出 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 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可凭据报销来往租 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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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飞走了,俺可 咋办呢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 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 舱,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 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 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 坐软卧席,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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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宿费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 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副厅长、教授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厅 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上一条规 定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 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 150 元、 省外每人每天 200 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 定限额标准部分应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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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省外每人每天 200 元 住宿费省 内每人每 天 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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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一女, 这可怎么住 啊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 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 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 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 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 超过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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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 50 周岁处级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住宿 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参照上述单个人员 报销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 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或住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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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 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 助标准为:省内 20 元、省外 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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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跑了好 几个地方,有 省内有省外, 补助你给我怎 么算? 一天内出差地点有省 内,也有省外的,伙 食补助按省外的给哦 比如:路线是南京 — — 无锡 —— 上海,补 助按照上海的标准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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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乘火车, 明天才能 到,要在车上过一夜, 那我离开南京当天的伙 食补助按什么标准算呢? 离开南京 当天的伙食 补助,按实 际到达目的 地标准计算。 例如:从南京晚上 10 点乘火车去北京,第二 天早上到北京,离开南京当天的伙食补助按 省外( 40 元 / 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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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 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 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无住宿费票据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确认 出差在外的天数,方可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 助费。 凡在野外工地从事学习、考察、工作的, 无正规住宿发票,可根据来回车船票的具体 出差时间按标准发放出差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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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 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 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 10 元、省外 20 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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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 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 或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 销。如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汽车的,公杂费也 减半报销。外地出租车票必须连同外地出差旅 费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 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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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 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 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 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 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 章规定,下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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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 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 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 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 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 上一条办理。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 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 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 报销,培训资料上交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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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南京市城区到省内其他单位实(见) 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 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 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 费,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 期间按照每人每天 10 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 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 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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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 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 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 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 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 可回原单位核报。 借出人员要经校领导批准,借出人员在借用 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减半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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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 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 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 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 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 和托运费按照前一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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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 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 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 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 补。 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未婚教职工和夫妻分 居两地的教职工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已 婚教职工探视父母的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 费,其往返路费以本人的 70% 工资、 30% 工资、 省岗贴、省综合补贴四项之和为计算基数,在 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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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路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座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 上的,可报销硬卧费。 二、乘轮船报四等舱位费 。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 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费等凭据报销, 但不得报销出租车费。 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 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 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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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研究生出差的伙食补助按照教职工出差补 助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若代替导师出差,经 导师同意,视同一般工作人员,按照上述差旅 费规定报销,差旅费用在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 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城 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 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 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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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 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 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 游览。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 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 任何名义少收或不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 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 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学校正 副书记、正副校长及院士外,其他人员凡在学 校预算经费中开支,有夕发朝至火车通达地区, 或连续乘车不超过 14 小时的,原则上应坐火车。 因任务紧急,特殊情况,应事先经分管校领导 同意,方可乘坐飞机。飞机票与火车票之间的 差价,从分管校长掌握的机动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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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的资金管理,出差人员应按 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在出差返校后 30 天内必 须结请借款。 本办法自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实行,原校通 知 [2000]191 号文《东南大学教职工差旅费开 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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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6 月 12 日以 前的出差,也 能按新标准算 咯?? 分下列情况: 1 、出 差和回来之日都在 6 月 12 日以前的仍按 老标准执行。 2 、 6 月 12 日以前 出去, 6 月 12 日以 后回来的,全部 按新标准执行。 3 、长期出差,在外超过一个月 的,以 6 月 12 日为界, 6 月 12 日 以前的仍按老标准执行。 6 月 12 日以后的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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