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ublished by根 韦 Modified 8年之前
2
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 定本规定。
3
学 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我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学 生按规定获得了我校学籍,就享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 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 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 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 范的义务。 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 定本规定。
4
学 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我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学 生按规定获得了我校学籍,就享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 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 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 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 范的义务。 学 生在保留入学资格、退学、毕业、结业以及开除学籍、转出 我校、身故、试读等情况下不具有我校学籍。
5
报 到报 到 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 来校报到和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 理有关手续
6
报 到报 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 假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仅限一 次,且不得续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 放弃入学资格。
7
复 查复 查 复查合格并已缴纳学费 及相关费用的新生准予 注册,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 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 资格 其他情况,由学校根据 实际,按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予 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 请有关部门查究
8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1.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
9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在四周内康复的新生,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 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年级 (班级)学习 经治疗在四周后至第二学年开始前康复的新生,应于第二年6月30日前向学 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重新入学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 具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于第二学年开始后一周内重 新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治疗康复的,或经学校门诊部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 的,或逾期未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的,或逾期未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又无正当事 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10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2. 应征入伍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交《应征入伍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可保留入 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内。
11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3.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向学 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申请,并办理取消入 学资格的手续。
12
每 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照学校《学生注册工作细则》的规 定按期报到、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注册手续。
13
在国家规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之后,经核查确认属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及以欺骗手 段获得的学籍,学生予以退回。学生在学期间的所有资料、文档 予以封存。除学校印发的《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外,学校不向 其提供其它任何证明材料。
14
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的学制均为4年,学校 设置的各高职升本科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制均为2年。 修业年限是对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规定。学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的修业年限 为3年至6年,高职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为2 年至3年。
15
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 的要求,在培养计划中规 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包括学生必须修读的 公共基础课以及规定各专 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专业 基础课和专业课(含专业 限选课)。 是学校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 拓宽知识面、加强文化素质 教育而开设的理工、人文社 科、经济管理、外语等全校 性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 本人意愿选修。 是学校为培养学生运用理 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强化应用能力与社会 实践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而设置的独立教学环节, 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 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社 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 以及公益劳动、军训等。 必修课选修课 独立实践教学环节
16
学分是一种计算课程量的单位,它既表征了完成一门 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度量,也表征了学生完成一门课 程学习任务的学习投入度量。我校本科培养计划中原则上 16学时的理论课程教学或1周的独立实践环节计为1学分。 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
17
在一个学期讲授并进行考核的课程计为一门次 相同名称的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分多个学期讲 授并按学期进行考核的,按讲授的学期数计算课程门次
18
学 生可以根据学校《关于学生选修校际公共选修课的暂行规定》 修读其他学校的课程,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学校教务 处(以下简称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记为公共任选课 成绩和学分。
19
按照学校关于本科生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学 生可取得相应的创新与实践学分并计为相应类别的选修课学分。
20
(一) 学生自学或已先期修完某门课程,可在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 开课学院(系、中心、部,以下简称开课学院)提出书面免修申请,并 提交自学或先期修读该门课程的相关材料。经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主管 教学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教学院长)批准后,学生可参加免修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 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践环节教学并经过相应的考核,成 绩合格后,其免修考试成绩准予记载。未经开课学院批准参加免修考试, 或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均不得免修该门课 程。
21
(二)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独立实践环节和学校有特殊规 定的课程不得免修。
22
(三) 体育课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得免修、免测。学生因疾病 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的,可向学校体育部(以下简称体育部)提出书面 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门诊部核实,经体育部和教务处核准 后,可只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并免予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23
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留级、降级、休学,不含因应征 入伍保留学籍,以下同),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内,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回校重修课程的,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按毕业、结业后 的修课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 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 学校不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应申请随本专业后续年级重修相同的课程。学生 重修可采取随班上课或自修(免听,以下同)。如学校已不再开设学生需要重 修的课程,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24
学生本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未按 时选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自行参加学习与考核的,成 绩无效。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 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 重修或自修课程的考核不单独命题。学生应随重修或自修学习所在教学班级进 行考核。重修成绩按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自修成绩按 学生期末考核成绩评定。
25
重修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时,可只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部分。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 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 重修或自修不及格的学生(包括在校生、毕业或结业回校重修课程的学生)不 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可继续重修或自修。 重修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
26
学生学有余力,可提前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后续各学期课程。 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自主选修手续,经学生所 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选课和修读,选修的课 程成绩有效;未按规定办理自主选修手续的,选修成绩无效。 自主选修的课程与当前学期必修课的授课时间发生冲突时,不得选修。 允许学生自主选修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
27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修读的课程(包括重修或自修课程、独立实践 环节)的总学分一般不超过40学分,不包括最少学分课程核减后不 足40学分的情况。跨校修读课程及免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40学分内。
28
(一)毕业设计(论文)资格与资格审查。毕业学期开学初补考结 束后,若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中(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 除外),仍有23学分及以上未获得者,不具备毕业设计(论文)资 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结果报 教务处批准。
29
(二)不具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管理。对不具备毕业设 计(论文)资格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家长签名确认后,可办理退 学手续。
30
(二)不具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管理。对不具备毕业设 计(论文)资格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 2.学生降级后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如在毕业学期 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未提出退学申请,则办理降级 手续。
31
(二)不具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管理。对不具备毕业设 计(论文)资格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 3.学生因降级后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不能降级的,如在 毕业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未提出退学申请,准 予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并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修读课 程。
32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课程考核方式 考试课 考查课 考 试 考 查
33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考查课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以下同) 独立实践环节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公益劳动采用二级 (合格、不合格,以下同) 制记分
34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35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 考试成绩 学生平时成绩 期末考试成绩 =+ 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20%至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 成绩的比例为60%至80% 考查课的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 60%
36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 学生平时听课 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出勤考勤及作业 平时测试 调研、论文 平时 成绩
37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 考试成绩 理论课成绩 实践环节成绩 =+ 两部分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则该门 课程考核的总成绩为不及格 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 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参照 不含实践环节的课程确定。 实践环节的考核方式及考核成 绩构成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课 程特点确定。
38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 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或学期授课计划确定的课程类别, 提出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经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 执行。
39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核 (一)期末考核资格。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方能参加相应 课程的期末考核。学生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或未通过期末 考核资格审核的,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本人自行参 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40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核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 一学期内该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 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没有完成开课学院已明确宣 布的出勤要求的。 完成平时作业未达到规定作业量的三分之二的。
41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核 (三)学生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 零分(百分制,以下同)或不及格(五级制,以下同)或不合 格(二级制,以下同),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42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核 (四)期末考核资格审核。任课教师在每门课程期末考核前应 对学生进行期末考核资格的审查,并提出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 的学生名单及其原因,经开课学院审核后,于课程期末考核前 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 学生本人。 (五)课程考勤及作业量要求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43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 补考、缓考与旷考 (一)补考 如不及格的必修课为专 业限选课,学生可以选 择补考或重修;如不及 格的必修课属于成组设 置的专业限选课,学生 也可以整组地改选其他 组的专业限选课。 专业限选课的补考 除重修必修课外,学生在前 一学期期末考核中具备期末 考核资格且参加了期末考核 但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应参 加相应必修课的补考;在前 一学期期末考核中具备期末 考核资格但旷考、考试违纪 或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 应必修课的补考。 参加补考的范围 在每学期开学之前,学 校为前一学期必修课期 末考核不及格(含百分 制记分低于60分和五级 制记分不及格两种情况, 以下同)的学生组织必 修课的期末考核补考 (以下简称补考)。 补考的时间
44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 补考、缓考与旷考 (二)缓考 通 过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审查的学生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 参加课程(含重修)期末考核的,应按照学校《学生缓考规定》 的要求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准予缓考;缓考后,按《学生缓考 规定》进行相应课程的考核。
45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 补考、缓考与旷考 (三)旷考 2.学生旷考的,旷考课程的期末考 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 且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旷考课 程的补考。 1.通过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审查 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而缺考的,该门课程记为旷考。 3.补考旷考的,视为自动放弃,补 考旷考的相应课程补考成绩记为零 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
46
第二十二条 补考、缓考与旷考 第二十三条 学习成绩的记载 (一)成绩记载。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参加 相应的考核,根据考核的成绩形成学生的学习成绩记录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取得学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为合格(二级制)或及格(含,五级制)以 上或 60 分(含,百分制)以上的,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三)补考的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的一律按 60 分记载(五级记分制的 按及格记载), 60 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五级记分制的按不及格记载)。
47
第二十二条 补考、缓考与旷考 第二十三条 学习成绩的记载 (四)重修的成绩记载。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予以记载。 (五)选课后未办理退课的成绩记载。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 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 (六)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成绩记载。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门 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补考的资格,并 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48
第二十三条 学习成绩的记载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查询 学生应主动查询个人的课程考核 成绩。 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课程考核成 绩申请的,不予受理。 学生对本人当学期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或异 议的,应于学院公布本门课程成绩后5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开 课学院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安排复查学生 该门课程的考核记录材料,向学生做出明确 的答复。经复查,课程考核成绩确有问题的, 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正。 成绩复查结果是最终裁定,学校 不再受理学生对该门课程成绩的 复查申请。
49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档案与成绩记录 (一)学生成绩档案,是学生离校或修业年限结束时形成的学生学习成绩的 最终记载。学生成绩档案中成绩按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各门课程取得的最 高成绩予以记载。其中选修课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只记载已取得学分的选修课成绩;选修课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记载 所选全部选修课成绩。
50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档案与成绩记录 (二)学生成绩记录,是教务处对学生全部学习过程的完整的原始记录,既 记载了学生学习(含补考、重修)各门课程过程中考核取得的成绩,也记载 了学习过程与考核的实际状态,如升级、跳级、留级、降级,免修、重修, 补考、缓考、旷考,以及考试违纪或作弊等。
51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档案与成绩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一)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学生所取得的某门 课程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与该门课程学分数的乘积, 其中考核成绩按修读该门课程的最高成绩计算。 (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学习一组课程得到的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一组 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表征了学生学习该组课程的总体水平。一组课程的平均 学分绩点,为学生学习该组课程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组课程的学分之和 的商。如,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学分绩点之和÷必修课学分之和。
52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 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53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取得的 学分未达到毕业的学业标准要求。
54
符合毕业的学业标准要求,且取得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50(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5
学校根据允许学生的修业年限,确定学生在各个学期的基本学业标 准。未达到学期的基本学业标准要求,将根据本规定对学生予以留 降级或退学。
56
各学期的基本学业标准为: 第一学期结束后,学生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含补考,但不含 军事理论课和军训课)不低于10学分 除毕业学期外,自第二学期开始,各学期结束后,学生修读课 程取得的学分(含补考,但不含军事理论课和军训课)累计不 低于15学分与修课学期数的乘积 学期的基本学业标准均以学校的培养计划为准统计学生取得的学分,不 进行四舍五入计算。
57
第三十一条 升级 (一)正常升级。 学生(已进入毕业学期学习的学生除外)一般在学年结 束时完成所在年级当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经 考核取得当学年培养计划规定应修学分80%及以上的,准予 在下一学年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58
第三十一条 升级 (二)提前升级。 学生(已进入培养计划第七学期学习的学生除外)在学 年第一学期完成所在年级当学年以及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培养 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在下 一学期提前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59
第三十一条 升级 (三)提前升级的申请与审批。 学生应在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 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组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经教务处 批准后办理提前升级手续。
60
第三十一条 升级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准许提前升级一次。
61
第三十二条 跳级 学生应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由所在学院组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跳 级手续。 学生(已进入培养计划第五及以后学期学习的学生除外)在学 年结束时完成所在年级以及高一年级当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 部教学环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在下一学年开始时升入 高两级的年级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准许跳级一次
62
第三十三条 留级 (一)留级 学 生在校学习期间且留级后未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在除毕业 学期外的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学生可申请留级或应予留级。
63
第三十三条 留级 (一)留级 1. 属于下列情况应予留级 学生在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首次出现在校学习期间当学期 的学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且在校学习期间留级、降级 或留降级累计未达到两次的,应予留级。若第二次出现未达到学校规 定的基本学业标准的,不得留级,应予退学。
64
第三十三条 留级 (一)留级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留级 (1)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当学期的学习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 学业标准、但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当学期培养计划规定的 80%,可申请留级。 (2)自愿留级的学生应在期末考核成绩公布之后、期末考核补考之前 申请留级,且不得参加期末考核的补考。
65
第三十三条 留级 (二)留级的审批程序 1.应予留级。 应予留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名单,经教学院长审核、主 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下简称学工副书记)会签、教务处批准后办 理留级手续。学生所在学院将学生应予留级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66
第三十三条 留级 (二)留级的审批程序 2. 申请留级。 申请留级的学生应在期末考核后或课程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 所在学院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留级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 长审核、学工副书记会签,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67
第三十三条 留级 (三)学生在毕业学期且已被批准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后, 不得申请留级。
68
第三十四条 降级 (一)降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且降级后仍未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在 每学年第一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期末考核结束后,学生可申 请降级或应予降级。
69
第三十四条 降级 (一)降级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降级 (1)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首次出现在校学习期间当学期的学习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且在校学习期间留级、降级或留降 级累计未达到两次的,应予降级;若第二次出现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 本学业标准的,不得降级,应予退学。
70
第三十四条 降级 (一)降级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降级 (2)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学生学习未达到学校 规定的第一学期基本学业标准,可跟班学习或休学。若在校学习期间 第二次出现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的,应予退学。
71
第三十四条 降级 (一)降级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降级 (3)在毕业学期开始时,如累计取得的学分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 学业标准、但不具备学校规定的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降级后 仍未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学的,应予 降级。
72
第三十四条 降级 (一)降级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降级 (1)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当学期的学习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 本学业标准、但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当学期培养计划规定的 80%,可申请降级。 (2)自愿降级的学生应在期末考核成绩公布之后、期末考核补考之 前申请降级,且不得参加期末考核的补考。
73
第三十四条 降级 (二)降级的审批程序 1.应予降级。应予降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名单、教学院长审 核、学工副书记会签、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降级手续。学生所在学院将 学生应予降级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2.申请降级。申请降级的学生,应在期末考核结束后或课程补考成绩 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降级申请,由学生 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学工副书记会签,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降级 手续。
74
第三十五条 学生升、跳、留、降级后的管理 学生升、跳、留、降级后,按升、跳、留、降级 后进入的年级和班级进行管理 学生升、跳、留、降级后, 其升、跳、留、降级之前所 取得的学分均为有效学分 学生升、跳、留、降级后, 根据第四章规定修读、选修 或重修相关课程,并按照第 五章规定记载考核成绩
75
(一)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准予转学: 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其不 能在我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校学习的 经教务处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因伤病休学复学后,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不适 合在我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校学习的
76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 应予退学的; 2. 要求转入上一批次招生录取学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4.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77
(一)学生入学后,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 (二)学生可按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 则》的规定申请并办理转专业。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78
第三十八条 休学 (二)(三)(四)(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或可申请休学: 因伤、因病, 经学校指定医 院诊断,需停 课治疗、休养 的时间达到或 超过一个学期 教学周数三分 之一的,应予 休学 一个学期请病 假、事假或病 事假累计达到 或超过一个学 期教学周数三 分之一的,应 予休学 因特殊原因或 特殊困难,需 要中断学业的, 可申请休学 参加学校与国 (境)外交流 学习的学生应 予休学
79
第三十八条 休学第三十九条 休学次数与休学期限 (一) 学生在学校取得学 籍后累计休学不超 过两次。 (二) 学生每次休学的期 限不超过一年。在 学期中办理休学的, 该学期计为休学期。 (三) 参加学校与国(境) 外交流学习的休学 学生,按照交流项 目要求,在不超过 最长修业年限的前 提下,每次或累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三 学年。
80
第三十九条 休学次数与休学期限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与待遇 (一)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在校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有关医疗费用事宜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
81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与待遇第四十一条 休学的办理 z z (一)学生因治疗伤病需要休 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 具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 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休学手续。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或特殊 困难需要休学的,应提交有本 人及家长签名的休学申请,经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 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参加学校与国(境)外 交流学习的学生,由学校国际 交流合作处提供学生名单,经 教务处批准后,统一办理。 (四)经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 生,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 学手续并离校。
82
第四十一条 休学的办理第四十二条 终止休学 (一)休学期间,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向教务处提出退学申 请并办理退学手续,终止休学。 (二)休学期间,学生如自愿退学的,可向教务处提交有本人及家长 签名的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终止休学。
83
第四十二条 终止休学第四十三条 复学 (一)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年的6月或12月底, 向教务处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复学申请。 2.因治疗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 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其适宜在校学 习的诊断书。 3.学生的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 准予办理复学手续。
84
第四十二条 终止休学第四十三条 复学 (二)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满,学生未按期申请复学或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 视为放弃复学,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85
第四十三条 复学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修业年限计算 学生休学的时间均计入本人的修业年限。
86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修业年限计算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 至退役后2年。 (一)学校武装部(以下简称武装部)提供应征入伍学生名单及应征入伍通知 书,统一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退役学生凭武装部提供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后续 年级学习。 (三)应征入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修业年限,且不享 受学校在校生的待遇。
87
第四十六条 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应予退学。
88
第四十六条 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十一个学期,且第十一个学期的学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 学业标准的。 2.第二次出现学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的。 3.累计留级、降级或留降级次数达到两次后,学生本人又提出留级或降级申请的,或 又出现应予留级或降级的。 4.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9
第四十六条 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5. 休学期满,开学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6. 累计休学达到两次,仍不能返校继续学习的。 7.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 无正当事由未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注册的。 9. 本人申请退学的。
90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审批与办理 (一)凡学生因出国、创业等原因由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 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退学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退学 原因、学习表现及学院对其所做的工作情况进行说明,经学生所在学 院院务会讨论研究,报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核,主管学生工作校领 导填写相关意见,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召开相关会议做出决定。
91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审批与办理 (二)凡不属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退学的决定权在学校的校长 办公会(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
92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审批与办理 (三)办理退学的程序。 1.退学告知。在校长办公会做出退学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要向拟退学的 学生送达退学告知书,通知其退学的原因和依据。 2.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做出退学决定。 3.送达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印发的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 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学生处在校内张贴退学公告,公告时间为60天。 4.受理申诉。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时限提 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93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审批与办理 (三)办理退学的程序。 5.上报备案。学校做出退学决定后,应将印发的退学决定报送北京市教委 备案。 6.退回档案户口。将退学学生的档案与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7.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与 离校,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缴、退有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等。
94
授予学士学位。准予毕业的学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 标准要求,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条件的,授予学士 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毕业。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符合毕业的学业标准要求,且 德、智、体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95
肄业。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后退学的, 发给肄业证书。 结业。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符合结业的 学业标准要求但不符合毕业的学业标准要求的,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96
第五十二条 毕业离校与结业离校 毕业与结业的学生在毕业或结业后均应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97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后的修课管理 (一)对仅因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标准要求未获得学位证书而毕业离 校的学生,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回校重修部分必修课,并 按以下规定进行修课管理: 1.重修须按学校当学期、当学年的培养计划和修课规定随班进行学习与考核2.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超过2门3.每门课程只允许重修1次4.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补考5.重修按北京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
98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后的修课管理 (二)重修课程后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标准要求及其他条件,且 未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授予学士学位,并按实际授予学位时 间填发学士学位证书。
99
第五十四条 结业生离校后的修课管理 (一)因不符合毕业的学业标准 要求而结业离校的学生,在不超 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 回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结业前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学生, 允许回校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修课管理。 1.重修课程(含重做毕业设计(论文))须按学校当学 期、当学年的培养计划和修课规定随班进行学习与考核 2.每学期重修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的总学分不 超过20学分 3.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补考4.重修按北京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
100
第五十四条 结业生离校后的修课管理 (二)重修课程(含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后符合毕业的学业标准要求, 且未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准予毕业,并按实际毕业时间填写和换 发毕业证书。其中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标准要求及其他条件的,授予 学士学位,并按实际授予学位时间填发学士学位证书。
101
第五十四条 结业生离校后的修课管理 (三)重修课程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者,如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标 准要求但尚未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可重修部 分必修课。
102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发或换发。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定所述的学生均指4年学制的全日 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103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第二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和高 职升本科学生,以及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 本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级学生起执行。
104
百分制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绩点 1005.0 994.9893.9792.9691.9 984.8883.8782.8681.8 974.7873.7772.7671.7 964.6863.6762.6661.6 954.5853.5752.5651.5 944.4843.4742.4641.4 934.3833.3732.3631.3 924.2823.2722.2621.2 914.1813.1712.1611.1 904.0803.0702.0601.0 60 以下 0 表1-1 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105
表1-2 五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五级制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绩点 4.53.52.51.50 二级制成绩合格(通过)不合格(不通过) 绩 点绩 点 2.50 表1-3 二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106
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成绩等级 90 ~ 100 优 A 80 ~ 89 良 B 70 ~ 79 中 C 60 ~ 69 及格 D 60 以下不及格 E 表2-1 百分制、五级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
107
五级制成绩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 优 95A 良 85B 中 75C 及格 65D 不及格 60 以下 E 表2-2 五级制、百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
108
二级制成绩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 合格(通过) 75P 不合格(不通过) 60 以下 F 表2-3 二级制、百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
109
忠 告 作弊贻害终生 一年级荒废,难以补偿 欠的债越多,未来生活越悲催 已及格课程不能重修,认真对待每门课程 缺课和不完成作业较多将取消考试资格
110
学分限制 以电信专业第 4 学期为例: 必修课 17 学分 独立实践教学环节 16 学分 已占用 33 学分 可自由支配学分 7 学分(公选、专选、重修)
111
正常毕业学生情况一览表 年级专业 学生 人数 毕业 人数 占%占% 获学位 人数 占%占% 2010 通信 工程 1209175.83%9075.00% 2010 电子信 息工程 1378763.50%8562.04%
112
毕业设计资格审查没通过情况一览表 年级专业审查未通过人数 2010 通信工程 6 2010 电子信息工程 9
113
教学事务指南 学院教务办公室: 3-521 高老师、张老师 要经常查看学院教学信息栏:教三楼 5 层楼道 特别注意上网操作的事项: 1. 以网上个人课表为准上课 2. 期末、补考前在网上查询考试时间、地点 (提前结课的除外,单独通知) 3. 四六级考试在网上报名,错过不能补报 4. 重修、选修课要在网上报名,错过不能补报 5. 及时上网查询个人成绩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