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ublished by堰瞬 靳 Modified 8年之前
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福利待遇及特殊津补贴 工资福利科
2
一、福利待遇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主要包括 工时制度、休假制度、福利补贴制度、 死亡抚恤制度等。
3
(一)工时制度。 现行政策是1995年3月国务院修改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 间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和原人事部配套制定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实施办法》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 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 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工资问题。机关、 事业单位的现行工资福利政策和企业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延长职工 工作时间及其待遇按人薪发[1995]32号文件第六、七条之规定执行。 即机关、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1、由于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 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 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上述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 应的补休。
4
(二)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休假制度 主要有6种,具体是:法定节假日、 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 、产假、女职工哺乳假。
5
1、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规定法定节假日规定 1.全体公民法定的节假日全年共11天:即元旦、清明、五一、端 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 2007年2 月14日《 国务院关 于修改﹙ 全国年节 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 ﹚的决定 》第二次 修订。 全体公民 放假的节 日,如果 适逢星期 六、日, 应当在工 作日补休 假。部分 公民放假 的节日, 如果适逢 星期六、 日,则不 予补假。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 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建 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按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 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均不放假。
6
2、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规定带薪年休假规定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5天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 婚丧假、产假、因工伤停工 留薪期间不计入年 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 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4号2007年 12月7日国务 院第198次常 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4 日颁布从2008 年1月1日起施 行)、陕政发 〔2012〕48号 (陕西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 步落实职工带 薪年休假制度 的意见) 适用范围 :机关、 团体、事 业单位、 民办非企 业单位、 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 户等单位 从事全日 制个体工 作的职工 连续工作 满12个月 以上的, 应当享受 带薪年休 假。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 工作满20年以上的15天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个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天 数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7
3、探亲假。 探亲假规定探亲假规定 1.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方一次30天。 国发 〔 1981 〕31 号 探望配偶、未 婚探望父母往 返(含车船、 市内交通、途 中住宿)路费 单位负担;已 婚探望父母路 费,在本人工 资30%以内的, 本人自理,超 过部分单位负 担。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20天 3.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给假或自愿两年 探亲的,两年一次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每四年一次20天 5.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包括学校的教职 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 照本人的标准高工资发给工资。
8
4、病事假。 病假工资发放规定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国发〔 1981〕 52号国 务院《 关于国 家机关 工作人 员病假 期间生 活费待 遇的规 定的通 知》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参 照执行 。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 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 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5.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 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各部门批准,可以按本人 标准工资的10%到15%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事假有关规定事假有关规定 事假制度国家一直没有作过统一规定。 1.职工因私事出境去港澳的干部、工人,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3个月 。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含往返路途所需时间)。 〔79〕 侨内字 第030 号 1979年2 月22日 国务院 侨务办 公室通 知规定 2.干部、工人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续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出 国的不得超过3个月。 3.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凡不能享受探亲假的 ,假期工资发与不发,与其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 发。
9
5、婚丧假。 婚丧假 规定婚丧假 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 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本单位 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婚丧假。 (80 )劳 总薪 字29 号 1980年2月《 关于国营企业 职工请婚丧假 和路程假问题 的通知》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在外 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 丧失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 照发,路费自理。 2009年《陕西省计生条例》规定:男25周岁、 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在法定婚假基础 上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 利待遇。 省计生条例第46条
10
6、产假。 女职工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规定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产后15天;难产生育增加产假15天 ;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人险字 〔1988〕 2号 关于女职 工生育待 遇若干问 题的通知 2.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产前期间的工资照发。 1.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 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 加产假30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产假相同。 2009年陕 西省计生 条例 陕西省人 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 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期间工资照发。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采取人工流产的,参照本条执行。 符合生育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职工,经批准,产后 给予1年的婴儿哺乳假。假期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调资不受影响。 陕劳人险 发〔1983 〕59号 关于对女 职工哺乳 期放假规 定的通知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 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多哺 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陕政发〔 1990〕 200号 陕西省女 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 办法
11
(三)福利补贴(三费)。 福利费福利费 干部职工福 利费 36元/年 陕劳人薪发〔 1988〕332号 在职及离 退休人员 降温费降温费 降温费3个 月共93天合 计558元/人 6元/天6元/天 陕人社发〔 2011〕77号 镇人社发〔 2011〕103号 陕南6月15日- 9月15日, 陕北6月15日- 8月15日 在职 在岗 人员 取暖补贴取暖补贴 取暖补贴 每年3个月 处级950 元科级 以下800 元 陕财办综〔 2011〕117号 镇财发〔2011 〕45号 取暖月份每年 1、2、12月 在职及 离退休 人员
12
(四)死亡抚恤制度。 主要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一次性 抚恤金 烈士和因 公牺牲的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20培+生前40个 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 民发〔2011〕192号 陕民发〔2011〕32号 镇民发〔2012〕5号 陕人社发〔2014〕21号 国家机关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 病故的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2培+生前40个月 基本工资或退休费。 因公牺牲 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 基本退休费 人社部发〔2008〕42号 2008.9.16文件,从2004 年10月1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死亡 病故的 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 基本退休费 遗属生 活困难 补助费 标准 农业户口300元/月 陕人社发〔2011〕31号 镇人社发〔2011〕72号从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 养人)、夫或妻,父、夫年满60 岁,母、妻年满50岁。 非农户口350元/月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 、前期或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6 岁或尚在普通高中学习。 未参保因 公另增加 50元/月 3.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 父弟妹)未满16岁或尚在普通高 中学习。
13
去世 离休 人员 无工 作配 偶生 活困 难补 助费 1937.7.6 以前参加工作 700元/月 陕组通字〔2010 〕71号汉组通字 〔2010〕183号 省组织部、老干局、 财政厅、人社厅2010 年11月2日文,从 2010.10.1起执行 1937.7.7-1945.9.2 参加工作 600元/月 1945.9.3-1949.9.30 参加工作 500元/月 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增加100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死亡丧葬费:厅级以上4000元,其他人员3500元。陕人发〔 2008〕171号 陕人发〔1995〕108号文件规定: 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 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也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陕人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4
二、部分行业津补贴 1 信访岗 位津贴 县信访局在编在 岗人员每月 235元 镇人社薪发 〔2010〕1号 信访局执行一线信访岗 位235元标准。 调离其岗位或 退休,从调离 或退休的次月 停止发放。 部门、乡镇 信访员每月 130元 2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 220元 人社部发〔2011〕19号. 陕人社发〔2011〕34号. 汉人社发〔2011〕224号 3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标准每月 220元 人社部发〔2011〕20号. 陕人社发〔2011〕32号. 汉人社发〔2011〕222号 4 密码人 员岗位 津贴 工作年限 不满10年每月 200元 陕人社发〔2011〕174号 汉人社发〔2012〕21号 工作满10年 不满20年每月 400元 工作满20年 以上每月 600元
15
5 安全生 产监管 监察岗 位津贴 从事煤矿.非煤矿 山井下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人员 每人每月 320元 人社部发〔2012〕55号(人社部.财政部 2012.9.21文). 陕人社发〔2012〕111号(省人社厅.财政厅 2012.12.6文). 汉人社发〔2013〕174号(市人社局.财政局 2013.10.12文) 原文规定从 2012.7.1执行 从事其他安全生 产监管人员 每人每月 220元 本县研究从 2014.1.1执行 6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每人每月 工作10年以下150元, 10年以上在岗每增加1年增加10元, 最多不超过300元。 人社部〔2009〕 172号镇人社薪发 〔2010〕2号 7 特级教师津贴 每月 300元 国人部发〔2007〕158号.陕人发〔2008〕13号.汉人发〔 2009〕10号,调整后从2008.1.1起执行。 8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 岗位津贴每月 240元 人社部发〔2011〕17号.陕人社发〔2011〕33号. 汉人社发〔2011〕223号 9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 岗位津贴每月 240元 人社部发〔2011〕18号.陕人社发〔2011〕37号. 汉人社发〔2011〕225号 10 人民警察执勤 岗位津贴 10元/天 250元陕人发〔2006〕179号 省级:6元/天, 市级:8元/天, 县级:10元/天
16
人民警察警衔、检察官、法官审判津贴标准 警衔职务 标准 (元/月) 检察官职务 标准 (元/月) 法官职务 标准 (元/月) 备注 总警监313首席大检察官340首席大法官340 人民 警察 警衔 津贴 属调 整后 的标 准, 检察 官津 贴、 法官 审判 津贴 属首 次执 行。 副总警监295一级大检察官318一级大法官318 一级警监277二级大检察官298二级大法官298 二级警监263一级高级检察官278一级高级法官278 三级警监249二级高级检察官262二级高级法官262 一级警督235三级高级检察官246三级高级法官246 二级警督223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四级高级法官233 三级警督211一级检察官220一级法官220 一级警司199二级检察官210二级法官210 二级警司187三级检察官200三级法官200 三级警司175四级检察官190四级法官190 一级警员165五级检察官180五级法官180 二级警员155 国人部发〔2006〕79号 陕人发〔2006〕178号 国人部发〔2007〕106号 陕人发〔2007〕185号 国人部发〔2007〕105号 陕人发〔2007〕184号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