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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一章 兵役制度 2-1 徵兵程序 2-1 徵兵程序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3 學生緩徵申請 2-3 學生緩徵申請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1-1 現行兵役制度概述 1-1 現行兵役制度概述 1-2 服兵役的權利與義務 1-2 服兵役的權利與義務目錄 第三章 軍中人權 第三章 軍中人權 2-6 妨害兵役的後果 2-6 妨害兵役的後果 3-2 權益受損處理方法 3-2 權益受損處理方法 3-1 役男心態調適 3-1 役男心態調適 3-3 提升軍隊專業功 3-3 提升軍隊專業功 能建立軍民互動 能建立軍民互動 制度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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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兵役制度概述 我國第一部兵役法在民 國 22 年 6 月頒布,並在民 國 25 年 3 月 1 日開始施行, 其間經過 10 次的修正。 現行之兵役法為民國 89 年國防部為因應國軍實 施「精實案」、兵員補 充需求減少、社會變遷 及建軍備戰需要等,所 研擬修訂,於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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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 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兵役法第 1 條:「中華民國男子 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與第 3 條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役,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 軍官、士官以志願役(募兵) 為主,義務役為輔。士兵則以 義務役為主,志願役為輔;替 代役則均採義務役之方式徵集。 採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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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區分 軍官役 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兩 種, 士官役 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兩 種 士兵役 分志願役、義務役(常備)、補 充役三種 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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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 一般替代役 警察役 消防役 社會役 環保役 醫療役 教育服務役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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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程序 申請服替代役之役男,於申請期間先至役政署「替代役 申請資訊作業系統」( http://www.nca.gov.tw/96sug/ )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機關、 時段(役別、機關、時段,一經選定即不 得更改)後持身分證、私章及相關專長、 學經歷等證明文件(附影本)至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辦理查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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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兵役法第 44 條,國 民服兵役時,享有下列 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 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 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 職業者,退伍、歸休、 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 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 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 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 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 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 其志願資送回鄉。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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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的權利服兵役的權利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 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 至其成年為止。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 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 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 規定應享之權利。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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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的義務 凡入營服役者,應履行下列義 務(兵役法第 45 條) 1 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2 應遵守軍中法令。 3 對公務有保守祕密之責任;除 役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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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之種類與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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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四大程序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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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課程折抵役期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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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緩徵申請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 在校之學生 於註冊截止之日起 1 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定。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 (在學證明),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申請暫緩徵集。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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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緩徵之情形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 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年齡逾 33 歲仍未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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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徵原因消滅 畢業 休學、退學或經 開除學籍之學生, 其肄業學校應於 學生離校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 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廢 止其緩徵核准, 並依法徵集服役。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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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伍 依兵役法第 18 條 第 4 款「家庭發 生重大變故,須 負擔家庭生計主 要責任」者可申 請提前退伍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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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15 條之認定標準如下: 原負擔家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者 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 屬照顧者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 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 無法使家屬維持內政部頒布之年度當地 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者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作戰 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家屬均屬 70 歲以上或 15 歲以下,無其 他家屬照顧者。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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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役管理與召集 現役軍人經依法停役或退伍為後備役者,自離營之 日起至除役日止,稱為後備軍人。後備軍人依兵役 法第 37 條之規定,需接受以下五種召集。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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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員召集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由總統依法頒布動員命令, 依作戰需要實施之,無時間、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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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時召集 平時為現役補缺或停役 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 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 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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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召集 依軍事需要,於舉 行訓練或演習時實 施之,役齡內以五 次為限,每次為 30 日以內,每年 以 1 次為準。(現 行作法每年召集 1 次,每次 5 至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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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勤務召集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以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 衛防空等勤務需要而實施。每年服勤時間為 30 日以內,必要時得予延長(現行作法:服勤時 間為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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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點閱召集 於點閱或校閱時實施,役齡內每年 1 次;每次以 1 日限 (現行作法:試辦改以郵件通訊方式,實施核對基本資 料及專長)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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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的後果妨害兵役的後果 服兵役是光榮的義務, 更是愛國的表現,逃 避兵役的行為,則是 可恥且懦弱的行為, 將會受到「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處罰,各 位同學千萬不要以身 試法。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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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人權 國父孫中山先生曾說:軍 人沒有自由。那是因為軍 人的身分特殊,軍人的職 責就是保國衛民,隨時準 備為國犧牲奉獻;而服從 是軍人的天職,所以軍人 就沒個人自由。軍人的人 權與一般公民的人權,在 本質上雖有差異,但不能 因此而抹煞軍人的人權, 也不能因軍隊的特性就認 為軍中沒有人權。近年來 我國軍隊國家化、專業化 的確立,及兵役制度的改 革、軍法體系的獨立到兵 力結構的調整,均是健全 軍中管教、保障軍中人權 的開始。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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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心態調適 如果有任何疑難問題, 都可請求協助,不論是 適應不良、人際關係、 感情困擾、生涯規劃等 心理或生活上的問題, 連隊的輔導長及各單位 的心輔官或地區心理衛 生中心的心輔員都是大 家的好朋友,均會樂意 幫助役男解決問題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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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心輔措施部隊心輔措施 國防部已結合部隊輔導、醫療資源與社會支援網絡,健 全「三級防處體系」及「區域輔導網絡」,發揮矯治、 醫療與心理重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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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顧及無編設心理 輔導人員編制之獨立、 分遣單位輔導工作, 已律定鄰近單位心理 衛生中心定期實施巡 迴宣教,並提供心理 輔導教育及諮商服務, 以解決役男心理及部 隊適應困境,培養健 全人格 部隊心輔措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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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 權益保障委員會 國防部為維護官兵合法 權益,促進部隊團結進 步,於民國 87 年修頒 「國軍官兵申訴處理實 施規定」,並普設 「 0800 」免付費申訴 電話目的在消弭怨懟, 凝聚向心力。民國 88 年 復成立「國軍官兵權益 保障委員會」專責處理 官兵及眷屬權益問題。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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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制度 國軍官兵申訴制度之建立,旨在建立溝通管道,維護官 兵、眷屬、聘僱人員之合法權益 並增列申訴人保障條款,要求對申訴人身分保密,違反 者依情節核予行政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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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範圍以官兵合法權益為限 官兵個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官兵個人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 官兵家屬應享優待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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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義務申訴人義務 官兵申訴應在知悉個 人權益受侵害或受不 當處分後,二年內提 出申訴,逾期不予受 理 申訴人要忠實答覆處 理人員之詢問及提供 有關資料 不得印製(複製)資 料到處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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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服兵役是憲法規定國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亦是青少年成長與蛻 變的重要歷程,基於保國衛民的責任心與榮譽感,服兵役是每個 國民責無旁貸的責任,古人說「覆巢之下、無完卵」就是這個道 理。但所謂人權絕不是漫無標準,尤其軍人仍應以達成任務為優 先考量,必須與社會進行良性的互動,才能取得社會的信任,軍 人、軍隊的社會地位與角色,也才能得到社會大眾的肯定與尊重, 進而產生自我成就實現的優越成就感。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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