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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職考試介紹 主講人:謝正雄 0928─364907. 22 主講人:謝正雄 現任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主任 75 年公務人員高考人事行政及格 東海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美國加州大學長堤分校公共政策暨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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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公職考試介紹 主講人:謝正雄 0928─364907

2 22 主講人:謝正雄 現任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主任 75 年公務人員高考人事行政及格 東海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美國加州大學長堤分校公共政策暨管理研究所

3 人事行政(人力資源管理、人事管理) 人事行政:如何使機關達到求才、用才、育才和流才的目的。亦即如 何將對的人,放在對的位置,作對的事。 Mr.Right 。 人事制度的演進: 專制君主的恩賜制:將公務員當作是國王私人的僕役,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貴族時期的贍循制:王公貴族,任用私人,賣官鬻爵,將公務人員 當成物品一樣,可以做為買賣的標的。 政黨政治的分贓制( Spoil System ):公務員職務簡單平常,普通 智能之人均能勝任,久任反而貽害甚大,主張服公職 屬於選舉勝利者,官職輪換的平民政治,亦即政府公 職的取與係基於政黨勢力、權位財勢及人情因素的考 量。 永業文官的功績制( Merit System ):取材用人均以人的學識才能 及績效成就為標準,地位獲永久之保障。 3

4 我國人事制度之介紹 憲法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將考試權視 為基本人權。 人事管理機關與範圍,規定於憲法第 83 條:「考試院為國 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 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人事制度的基本精神規定於憲法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 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 得任用 。」 考試取才之範圍規定於憲法第 86 條:「下列資格,應經考 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4

5 公務人員之考選 基本內涵:考選是人事管理的第一步,其主要功能是引進符合甄 補單位所設定之條件的人力,減少進用後所因不適用 所衍生的訓練成本,因此考選工作是慎始的工作。 考試原則: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 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基此,考試院考 選部必須每年公布年度考試計畫,將各種考試之應考 年齡、考試類、科及分科之應試科目等事先公佈,使 應考人得事先準備。亦即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 、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 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詳情參閱考試院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 5

6 考試種類: 一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三種。高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 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 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二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 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 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 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 關、學校任職。 ◎上項所稱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 考試,指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二等 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五等考試相當初 等考試。 6

7 考試資格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 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發(配)任用為公 務人員。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 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 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 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7

8 考試方式: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 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除採筆試者外, 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 所稱筆試,指以文字表達或劃記方式作答者。所稱口試,指以語 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所稱測驗,指 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所稱實地考試,指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考 評應考人之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專業技能。所稱審查著作或發 明,指就應考人檢送其本人之著作或發明之憑證、照片、圖式、 樣品或模型等加以審查。所稱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指就 所考類、科需具備之知能有關之學經歷證件加以審查。 高考、普考及初等考試,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筆試方式行之。 8

9 考試科目: 高考三級: 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 60% 、公文與測驗各 20% ),考試時 間二小時。 2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各 30% ,英文 40% ) 均採測驗題,共 50 題,每題 2 分。 專業科目:每一類科共有六科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行政法、行政學、政治學、公共政策、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公共管理。 一般民政:行政法、行政學、政治學、公共政策、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地方政府與 政治。 人事行政:行政法、行政學、各國人事制度、現行考銓制度、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心理學。 財稅行政: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會計學、租稅各論、稅務法規。 會 計:財政學、會計審計法規、中級會計學、成本與管理 會計、政府會計、審計 學。 社會行政:行政法、社會福利服務、社會學、社會政策與立法、 社會研究法、社會 工作。 資訊處理:資料結構 、程式語言、電腦網路、系統分析與設計、資料庫應用、資訊 管理與資通安 全 9

10 一、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 60% 、公文與測驗各 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2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各 30% ,英文 40% )均採測驗題,共 50 題,每題 2 分。 二、專業科目:每一類科共有四科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行政學概要、◎政治學概要、◎公共管理概要。 一般民政:※行政法概要、※行政學概要、◎政治學概要、◎地方自治概要。 人事行政:※行政法概要、※行政學概要、現行考銓制度概要、心理學概要。 財稅行政:◎財政學概要、◎稅務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民法概要。 會 計: ◎會計學概要、◎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審計學概要 ◎政府會計概要 社會行政:※行政法概要、◎社會工作概要、社會研究法概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 立法概要。 資訊處理:※計算機概要、資料處理概要、資訊管理概要、程式設計概要 ◎為申論式與測驗式各占 50% 試題 ※為測驗式試題 餘採申論式試題 10

11 初等考試: 一、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公民 70% 與英文 30% 。 二、專業科目:每一類科共有二科專業科目,全 採測驗題。 一般行政:法學大意、學政學大意。 社會行政:社會工作大意、社政法規大意。 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法學大意。 財稅行政:財政學大意、稅務法規大意。 會 計:會計學大意、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11

12 成績計算: 高考三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 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 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 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 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12

13 榜示錄取與分發: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 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 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 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二年。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 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 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練程序,與 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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