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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 2014 年 2 月 27 日 江东地方税务局 2013 年所得税政策问答 汇算清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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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 2014 年 2 月 27 日 江东地方税务局 2013 年所得税政策问答 汇算清缴专题

2 2 一、市局汇算清缴函件解读 甬地税一函[2014]18号 二、税收政策文件解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费

3 3 税收政策文件解读 企业所得税 1、《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 2、《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 3、《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 4、《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4号) 5、《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2号) 6、《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7、《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号)

4 4 个人所得税 1、《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1号) 2、《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 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3〕103号) 税收政策文件解读

5 5 其他税费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8号) 2、《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3、《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号) 4、《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83号 ) 5、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 6、《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税收政策文件解读

6 6 甬地税一函[2014]18号——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 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 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如有双方 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 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 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原合同约定2013 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 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 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7 7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 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 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 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 张谁举证。

8 8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 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 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 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9 9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 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 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 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纳税人选择按 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资料。

10 10 5、问:部分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并计 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政府承诺该部分企业所得 税由政府承担。现这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该笔税款金额 的资金补助,是否可根据规定的用途冲减所得税费用,不 再并计到应税收入? 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并计到应税收入。

11 11 6、问: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不包括已备案认定的境 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 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 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 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12 7、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建筑商提前交房的奖励款 财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有何规定,取得何种票据?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商是劳务关系,其提前交房的 奖励款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劳务支出的一部分,属于 建筑商的建筑劳务收入,应取得发票。

13 13 8、问: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 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 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 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 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 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 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 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 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 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 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14 14 9、问:承租企业取得被承租企业的收益,是否并计应纳 税所得额?企业(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方式整体租赁经 营另一企业(被承租企业),合同约定承租企业以被承租 企业名义经营,且经营成果(税后利润)归属承租企业所 有。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分回的收益是否应并计应纳税 所得额? 答: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租赁期间税前扣除,分回 的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

15 15 10、问: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 财务费用,是否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答:不管是核定征收企业还是查账征收企业,购买理财产 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应税收入。

16 16 11、问:餐饮企业A,通过发行消费卡在企业进行消费, 目前,有多笔到期未消费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建议应并计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计时间请市局予 以明确。 答:根据201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公布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记名预付 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 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 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 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 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 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17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 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 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 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 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 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 时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8 18 12、问: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缴纳 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 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 因此,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有企业所得 税纳税义务。

19 19 二、扣除类 13、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里提到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 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其中合法经营资格要求对个人有何要求? 答:财税[2009]29号文件明确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 务个人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法律法规有规定需要个人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才能从事上 述业务的,则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相应 限制的,则视同有合法经营资格,不应再要求个人举证合 法经营资格。

20 20 1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 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 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 的费用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21 21 15、问: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 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 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 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 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 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 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 的支出。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 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 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 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 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22 22 16、问:有企业每年安排职工体检,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 税前扣除,还是作为其他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 17、问: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节日现金,作为“职工福利 费”扣除,还是作为“职工工资扣除”? 答:过节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18、问:职工上下班发生(含发放)的班车费是否要在福 利费中列支? 答:比照交通补贴计入福利费。

23 23 19、问:国有企业按财企[2009]242号文件要求将交通补 贴、过节费等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纳入工 资总额,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把该部分费用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剔除,并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工资薪金”明确了确 认的原则。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提供把这些 费用纳入工资或福利费的相关证据;在税前扣除时,应按 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集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 明确工资和福利费的边界和转换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判断。

24 24 20、问:防暑药品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列支还是应该 作为福利费列支?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为员工提供的防暑药品属于必要 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 扣除。

25 25 21、问:职工社保和个税均未在公司发生,应付工资可否 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不可按工资薪 金进行税前扣除。

26 26 22、问: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 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 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基础的“工资总额”以国税函[2009]3号规 定确定; 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费,不能作为工资处理。计提 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27 27 23、问:补充养老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 资总额”是否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 额”保持一致?还是可独立按照当年实际职工工资总额计 算? 答: 2013年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2013年以 前年度因与基本养老保险口径不一致、已经税务处理的, 不再追溯调整。

28 28 24、问:公司给离退休干部订阅书报杂志,请问书报费可 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过 节发放福利、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等是否可直接在 费用中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 除,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 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29 29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 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 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 福利。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 了离退休工资、退休金以外,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 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 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如果公司的上述相关支出 属于公司制度或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必须发生的支出,不 以避税为目的,可以暂按福利费在税前列支(财企 [2009]11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 费用除外)。

30 30 25、问: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1.5%缴纳的教育费统筹, 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比 例内扣除,不能额外扣除。

31 31 26、问:关于发票遗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发票 遗失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遗失的如果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 报税证明,接收服务或者购买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已抄报 税证明”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遗失的是普通发 票怎么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遗失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 行程单”又该怎么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 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 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 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2 32 27、问:出国考察费取得旅行社发票是否可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 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 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 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合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要真实性、相关性资料。 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 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 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 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33 33 28、问:会议费支出,对于会议通知、签到单有何具体的 要求?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 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 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 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 (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 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34 34 29、问: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 如何税务处理? 答: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等项目核算的业 务招待费,在所得税上要并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总额一 并税务处理。

35 35 30、问: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 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 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按筹建期费用可选择一次性或分 期扣除,还是指“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国税函 [2009]98号文件对筹建期费用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 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筹建期费用可以在开 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 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6 36 31、问: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 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 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 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 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 除。

37 37 32、问:劳动保护用品人均扣除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在实际 工作中对于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没有限制人均扣除标准, 但要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所谓支出,并 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 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 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 防暑降温品等。

38 38 33、问:工会经费行政拨出是否一定要有专用收款收据才 能列支,无法取得专用收款收据是否可以用普通收款收据?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 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 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 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 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9 39 3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 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已 经作废。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 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问中国 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 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新修 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 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 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 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 务行为。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 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 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 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40 40 35、问:企业向小额货款公司借贷的利息支出,收到的是 小额货款公司依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未开 具服务业发票,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 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在没有新的 税收政策规定之前,收取利息应开具发票。小额货款公司 仿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方 的税前扣除凭证。

41 41 36、问:专用发票过期未认证无法冲红,进项税额转出, 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可并入相应的项目一并在税前扣除。

42 42 37、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多余资金无偿(名义上)借 给其他非关联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同时该企业有借入资金 余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该笔资金的实际占 用费(利息)的金额如何确认?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还是 应开票确认为收入? 答:企业无偿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的资金相当于企业有偿 借入金额的部分所负担的利息,属于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 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可按照定价偏低且没 有合理理由进行纳税调整。

43 43 40、问:如何把握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 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 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 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 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 过5年。) 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 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是对企业发现以前 年度实际已经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溯调整;二是根 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 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办理时企业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进行年报补充申报。

44 44 41、问: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 关支出可以在税前前扣除。

45 45 42、问: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视同销售的增值部分是 否允许做为捐赠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作二笔业 务,实物捐赠应按公充价值视同销售,同时可按该捐赠的 公充价值计算税前扣除。

46 46 三、资产类 43、问:一生产塑料产品的制造企业通过拍卖公司购入一 件古董,总计费用20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分五年摊销, 所得税前列支?今年1月份,出售当月购入的古董一件, 计300万元,企业如何交税?如果其摊销认为是同企业生 产经营无关,所以所得税前不准列支,那么,其收入也不 应该认为是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47 47 答:企业拥有的资产并不一定都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 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 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 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 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古董等,与 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 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该企业花费公司资金200万元购入古董,该支出不能在税前 扣除折旧或摊销;卖出古董取得的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 结转销售成本后的所得应并计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8 48 44、问:某公司以前年度一直正常经营,2013年无实际 经营,其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 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 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停止经营期间除房屋、建筑物外, 其他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当自停止 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9 49 45、问:子公司未核准名称前,母公司代购的固定资产, 子公司可否凭复印件入账? 答:不可以。

50 50 46、问: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 进行投资的处理。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 性资产按照评估价入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 产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 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 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投资作 价(公允价值)确认。

51 51 47、问:关于甲供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某企 业(建设单位)建设厂房,总造价8000万元,建设厂房 用的3000万元钢材由建设单位自购,施工单位只开具 5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可以凭3000万元钢 材发票和5000万元建筑安装发票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 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 答:如果确实属于甲供材料的建筑项目,营业税全额纳税 但不是全额开票,上例中的3000万元钢材发票和5000万 元建筑安装发票属于构成固定资产计税价格并计提折旧的 合法凭证范畴。

52 52 48、问:房地产开发产品对外出租要按租金收入交房产税, 那么,折旧是否可以计提?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 则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 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 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 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累计未 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折旧计 提的限定也是一种阶段性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旦其自用 行为实际使用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或继续用于企 业自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

53 53 49、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在 2012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企业,重新购置的 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所计 提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以后转让该固定资产时如何 计算固定资产转让成本?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 产的净值,准予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转让时,其 转让成本应为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剔除已在搬迁收入中 扣除部分和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后的余额。

54 54 四、损失类 50、问:在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根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 “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 予扣除”。同时第四十六条又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 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如何把握和理解 “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总局公告第二条中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 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解决了以往企业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的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因为属于其他应收 款、难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定语“用于 生产经营相关”,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其他应收款项都可以 税前扣除。

55 55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取得收入 直接相关。《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 关的支出。”具体判断资产损失的相关性,必须从损失发 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 应税收入。 常见的企业之间的互保行为、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和收取 利息收入的借款、代理服务中的临时代垫款项,由此引起 的债权损失原则上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

56 56 51、问:某企业受灾损失年度如何报损?对于没有第三方 提供证明的,如何把握? 答:25号公告第十四条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 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 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 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引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 介机构(比如税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 行评审、把关,以防范、控制相关风险。政策文件明确为 需要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的,企业应 当提供。 25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 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 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这其中包括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并且规定 企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出具具有 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

57 57 一是数额较大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25号公告第 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 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 料确认:……(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 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 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是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25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 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五)损失 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8 58 三是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25号公告第三 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 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 认:……(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是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形成的损失。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 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 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上述四种资产损失原因和处置过程比较复杂,且对税 收影响较大,因此,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 报告是很有必要的。除上述明文要求需要出具中介报告的 4种资产损失外,对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损失(特别是金额 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也可根据需要请具有法定资质的 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报告。

59 59 52、问: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 2012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 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 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 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 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 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60 60 53、问:应收账款损失,债务重组类需要出具“债务人重 组收益的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 料”需要进一步明确。 答:债权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的会 计凭证、当期财务报表等证据材料作为纳税说明。

61 61 54、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 人赔偿后的余额。该账面净值是指会计核算的净值还是计 税基础? 意见:在税会有差异的情况下,三十条规定的“账面净值” 是指固定资产的历史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后的余额。

62 62 55、问: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而报废的固定资产作为搬迁 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是否需要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答:政策性搬迁收入事项已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政策性 搬迁收入一般都大于搬迁支出。为简化纳税申报事项,对 搬迁收入大于搬迁支出的搬迁项目,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 而报废的资产不要求专项申报。对于搬迁收入小于搬迁支 出的搬迁项目,企业应按差额作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63 63 56、问: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取得的预收收入按 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征收方式发生变化(改 为查帐征收),原先的预收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预收收 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预缴税款在查帐征收年度抵 缴?与营业收入匹配的成本能否在查帐征收年度列支? 答:如有核定征收年度跨年度工程,应按照收入确认的原 则划分清楚收入和税款所属年度。按规定应在核定征收年 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查帐征收年度抵缴,确实属于 多缴税金的在 核定征收年度汇缴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或下 年度抵缴。 企业年中发生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的,应 视为整个年度改按查账征收方式而不是个别月份的变更, 按照全年查账征收 “当期应补(退)税金=当年累计应缴 税金-当年累计已缴”的原则来计算。

64 64 57、问:企业租赁职工个人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但合 同上注明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过桥费、 过路费、停车费等由使用人负担,相关的费用能否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如无租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费、修理费等 是否可在企业税前列支?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 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 正常的支出。

65 65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 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 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 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 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 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 不得税前扣除)。

66 66 五、核定征收类 58、问: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答: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 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 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 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从年报(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可以看 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67 67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 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 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 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 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 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 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 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8 68 59、问: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 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 (注:银行存款一般自动结息,到帐日与应 付利息的日期一致)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 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 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 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 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 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69 69 60、问: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取得的预收收入能 否按完工进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也应按税法规定。

70 70 61、问:核定征收企业,甲供材料是否缴纳所得税? 1、开具发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 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 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 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 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 发票开具金额。 2、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 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 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71 71 3、谁是纳税人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对于在建工程,提供建筑劳务的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因 此,乙方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的甲供材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营业税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甲供材料+施工费)、营业税 开票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也不包括 甲供材料部分的金额。

72 72 62、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 [2008]30号)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对于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 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 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 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 (业务)和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 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何把握“主营项目(业务)变 化”?

73 73 答: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 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 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 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 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 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第九条规定“纳税 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 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 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如果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 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 目发生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 %的,或者企业从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业,均 视为主营项目(业务)变化。应税所得率单独测定。

74 74 63、问: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变更为查账征收企业,过渡 期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要分析扣除 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是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 税(以下简称查账征收)情况下确认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基 本原则,而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 所得税(以下统称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其成本费用支出 额、扣除额都是不真实的,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 为查账征收后,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在年度汇算清缴 时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一一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配比性分析,对在核定征收期间虚增或者应 转未转、少转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具体内容如下:

75 75 1、已列支应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 期间扣除。 如在核定征收期间未提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 产折旧以及商品生产或者购进成本、开办费、新产品新技 术研究开发费及其加计扣除部分、待摊费用、广告和业务 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等。 2、虚列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包括无凭证和以非法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如白条、非法 发票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非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等等。 3、应列支未列支的期间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 除。 包括已开具发票未列支和实际业务已发生但未开具发票也 未列支两部分,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 应由已售出货物或已提折旧负担的应记入成本的采购费用、 运输费用、维护维修费用等等。

76 76 4、核定期间已交税款不能在查账期间再扣除 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因此,核定期 间已交税款不能在查账期间再扣除。 5、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要分析扣除 遗留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应分配未分配的亏损、待处理损失(含 200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权益性股权投资损失)。 (2)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 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7 77 6、在保证结转的成本、费用合法、准确、及时,并在核 定征收期间已足额扣除的情况下,结转到查账征收期的下 列成本费用准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折旧。 2、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在产品成本。 3、超过扣除限额后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超过扣除限额后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 类准备金,转为查账征收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核准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 余额,然后再按税法规定记入当年损益。

78 78 66、问:核定征收企业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是否有时间限制? 第一季度为核定征收,现在想转为查账征收,去税务机关 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十一 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 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我局要求3月底之前)

79 79 67、问:核定征收企业需要同时提供财务账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 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其应纳税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 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 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 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 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80 80 68、问: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进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报 时还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吗? 答:《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 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 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 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 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不需要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81 81 69、问:对拆迁收入核定征收规定对拆迁收入如何征税? 答: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 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 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 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和 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甬地税一函[2009]7号文件中“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以外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 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若该项财产转让的 收入和计税基础能准确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把转让财产 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和实际支付的与转让财产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如余额为负数按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条已 经因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新规定而自动作废,2012年起按甬地税 一函[2013]18号问答(总局公告口径)。

82 82 六、其他类 70、问: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公司制企业,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缴期限如何确定?如:个体工商户甲于2013年7月 31日,工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乙,于2013年8月1日办 理税务登记证。 答:由于纳税主体变动,2013年1-7月底所属时期按个人 所得税申报并按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申报;2013年8月1日 至年底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做好个人所得 税的纳税清理和账务变更工作,计税基础应按历史成本原 则。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辅导和后续管理。

83 83 71、问:企业重组采用吸收合并方式的,被合并企业注销 前当年度的亏损如何弥补?直接并入合并企业还是需按限 额弥补? 答: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四)3点“被合并 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应理解为以前年 度亏损不得弥补,如果该合并属于特殊重组,那么当年度 所得是合并计算,不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合计后重新 得出盈亏。

84 84 72、问: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退还的增值税是不征税收入 还是免税收入?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2009]547福利 企业退还的增值税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85 85 73、问:请问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在什么时间申报, 如2012年开始研发,2013年完工结转无形资产,请问该 研发费用是在2012年还是2013年申报? 答:在加计扣除年度申报、申请备案。

86 86 74、问:财政部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 税[2013]70号)出台后,进一步扩大了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范围,尤其是直接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都能加计扣除,建议对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审核能有更细化的指导意见,以便统一操作。 答:只针对具体问题答复,其余按现有规定执行。原征求 意见稿与新政策不冲突的,可参照执行。市局将对征求意 见稿修订后正式发布。

87 87 75、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第一条第三款“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 手段购置费。”与“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 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样品的概念如何解释?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条件如何衡量? 答:样品、样机按常规理解不做书面解释,实践中有争议 的可以个案提交。按固定资产标准衡量是否“不构成固定 资产”。

88 88 76、问: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研发出 的样品或者研发失败的废品取得销售收入,其销售收入直 接冲减研发费用,还是仅仅将该部分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 从研发费用当中转入生产成本? 答:直接冲减研发费用。

89 89 77、问:财政性拨款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用于研发的不得加 计扣除。

90 90 78、问: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 括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的利润?如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 中未注明“利润”,则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 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 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委托开发项目凭 以扣除的是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面不是委托开发 项目的所有费。

91 91 79、问:企业重组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如符合特殊重组的, 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答:符合特殊重组的,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可直接并入 合并后的企业损益,参与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92 92 80、问:跨县(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新的主管税务机 关如何认定? 答:跨县(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凭企业认定证书在新 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跨省(市)迁入高新技术 企业,应重新认定。

93 93 81、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如何 计算?是从提交申请年度开始起算还是次年开始起算? 答:核准年度,看具体核准文件。

94 94 82、问: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 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 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所谓“投资分红” 的性质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企 业对外投资没有特别约定分红比例,应按投资比例分配。 如果分红超过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分配比例计算的金额, 我们认为不符合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

95 95 (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 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 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 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 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 税。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 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96 96 83、问:养殖黑天鹅,用于销售给国家级动物园和出租给 动物园用于观赏,请问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牲 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养殖黑天 鹅能否免税,与用途无关。 养殖黑天鹅,用于销售给国家级动物园和出租给动物园用 于观赏的所得也是饲养项目所得。

97 97 84、问: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 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 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98 98 85、问:目前有企业提出代持股份转让事项,其提供的资 料主要包括代持股份的合同、公证等资料,他们认为代持 股份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是存在的,法律并未 禁止,从《合同法》理解一般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公 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股东或者 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份公司仅承认登记在股 份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的权利义务。请明确税务如何对待? 答:纳税人采用法律许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发生 转让的,仍应按纳税人名义上采用的具体方式所对应的纳 税义务进行纳税,股份依法登记的形式所有人为纳税人, 税务部门应依法征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99 99 86、问: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特殊性税 务处理? 答:暂定可以参照。 87、问:“查账”改“核定”后,往年的亏损是否能否弥 补? 答:不可弥补

100 100 88、问:建筑企业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现年度申 报表如何填报?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4行 与第35行之间(即在第34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 缴的所得税额”后增加一栏)插入一栏,“特殊业务计算 的所得税额”作为35行,填写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 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年报格式目前与总局一致不做修改,暂填入34行。

101 101 89、问:对市内迁入的企业,在原注册地以前年度亏损, 要求在新注册地弥补的,是否可以?优惠政策是否延续? 答:企业迁移前后为同一法人、在迁移地未注销清算的, 不因地址搬迁而变化弥补亏损的资格。 如因企业搬迁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 重新审查是否符合优惠政策。

102 102 90、问:根据甬地税一[2008]57号文件的规定市内跨县 (市)区设立总分机构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 总缴纳。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将一些市内跨县(市) 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建筑业分支机构确认为独立核算 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 市局明确该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地。 答:按法人纳税的原则。非跨宁波大市范围的法人企业在 宁波各地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不实行就地 预缴。

103 103 91、问:根据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跨市设 立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 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 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独 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在实际操作中,由于 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事后管理难度 较大。

104 104 根据公告规定,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或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相关证据是分支机构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前置条件。建议从加强税收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的角 度出发,在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初次税务登记时,核算方 式统一登记为独立核算,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开业三个月内或 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 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或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相 关证据。否则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各地可按照57号公告精神加强后续管理,要求该类纳 税人限期提供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相关证据, 对限期不能提供的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可暂按独立纳税人 管理。如果纳税人在以后补充提供符合条件的资料的,可 重新进行纳税鉴定。

105 105 92、问:某企业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达一年以上,只有房 屋出租一项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是否列入企业清算范围, 另清算时间如何确认,如何认定停止生产经营时期?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明确,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 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 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 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 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问题中的情形不属于强制清算范围。

106 106 93、问: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 补亏损,这部分亏损是否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由于在 清算年度一般会涉及到两个纳税年度,如2013年7月1日 至10月31日为清算期,则2013年度则会产生一个正常经 营年度2013年1月1日至6月31日和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 年度,在弥补亏损时2013年1月至6月是否作为一个单独 纳税年度,如果是,则弥补年限为09年度起的亏损,如果 不是则为08年起的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期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亏损,这部分亏 损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其五年的时间计算起始年为清 算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当年。

107 107 94、问: 2013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如 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公告,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 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 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08 108 我局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软件中,增加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类别,使用主表+分配表的年 报格式。主表内在格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相同;分配表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按 照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 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应报送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

109 109 95、问:2014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预缴时,纳税申报表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 系统”数据平台建设和实现比对的要求,以及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2014年度起,我局对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时,附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分配表》应同时报送电子数据。我局已对企业的 申报软件进行了改造,相关企业在进行预缴申报时应注意 填写相关数据。 具体报表的样张和填表说明还是按照总局2011年第64号 公告和2011年第76号公告。

110 110 1、《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号)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 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 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 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 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 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 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 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 其他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

111 111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103号) 内容要点:明确了年金的 “ 递延纳税 ” 政策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 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 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其他政策文件-个人所得税

112 112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 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 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 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 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113 113 2、《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87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 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 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 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业税。 其他政策文件-其他税费

114 114 3、《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号)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 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 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 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 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 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其他税费

115 115 4、《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83号 )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 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 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 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其他税费

116 116 5、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 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 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字 〔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补充:税二复字[2013]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 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 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他税费

117 117 6、《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4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 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 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 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 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其他税费

118 感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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