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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業務簡介 報告人 : 黃順成 2007.09. 1/15 一、前言 證券商家數 : 總公司、分公司 ( 家數 ) 1997:221,663; 2007:135,1039 主管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局 ) 法規 : 證券交易法第 44-88 條 證券交易法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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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商業務簡介 報告人 : 黃順成 2007.09

2 1/15 一、前言 證券商家數 : 總公司、分公司 ( 家數 ) 1997:221,663; 2007:135,1039 主管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局 ) 法規 : 證券交易法第 44-88 條 證券交易法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 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 證券交易法第 44 條 第一項 ) 證券交易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 券商管理規則」

3 2/15 二、業務型態 金控體系綜合證券商 --- 法金事業群 / 個金事業群 / 投資事業群 --- 共同行銷 / 交叉銷售 非金控體系綜合證券商 非綜合證券商 -- 專業經紀商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 外國證券商

4 3/15 三、設置標準 --- 實收資本額 承銷商 4 億元 自營商 4 億元 經紀商 2 億元 每一分支機構 3 千萬元

5 4/15 四、經營業務 證券承銷商 -- 承銷有價證券 (IPO/SPO) -- 財務顧問(企業併購 / 公司重整 / 私募) -- 公營事業民營化 證券自營商 -- 債券 -- 股票 -- 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交換 / 遠期契約 / 期貨 / 選 擇權) 證券經紀商 ── 通路 -- 海內外有價證券經紀 --IB( 期貨 / 選擇權 ) -- 保險

6 5/15 其他 -- 股務代理 -- 財富管理 -- 兼營證券 / 期貨投顧 -- 兼營證券 / 期貨投信 -- 兼營票券 -- 資產證券化 轉投資事業 -- 證券 / 期貨投資顧問 -- 證券 / 期貨投資信託 -- 期貨 ( 投資顧問 / 經紀 / 自營 / 經理 )

7 6/15 五、組織部門 經紀 : 分公司 / 電子交易 / 交割 自營 : 股票 /CB 承銷 :IPO/SPO/ 財務顧問 固定收益商品 : 債券 /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 票券 新金融商品 : 認購 ( 售 ) 權證 / 期貨自營 ( 間接部門 : 研調查 / 財務 / 法務 / 企劃 / 管理 / 風控 / 資訊 )

8 7/15 六、業務操作 直接 業務開發 → 商品設計與評價 → 配銷通路 → 交易 支援 研究 / 風險管理 / 資訊 / 財務管理

9 8/15 七、證券商從業人員之管理 證券交易法 第 5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 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證券交易法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 紀錄者。

10 9/15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 分,未滿三年者。

11 10/15 證券交易法 第 54 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 證券交易法 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 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 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 此限。 三、(刪除)

12 11/15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 未滿三年。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13 12/15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 證券商之業 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 種: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及分支 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 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 買賣、受託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前項 第二款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認可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 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14 13/15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8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證券商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 部稽核、股務、財務等部門之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 擔任受託買賣與結算交割部門之主管,除由金融機構 兼營者,其內部稽核主管及財務部門主管得另依本會 之規定外,應具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除其負責人、 財務及股務部門主管外,擔任承銷、自行買賣、受託 買賣、結算交割及內部稽核等部門之主管,應具備高 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15 14/15 八、證照 證券商業務員 /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 理財規劃 人員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 投信投顧業務員 / 期貨商 業務員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 債券人員 / 股務人員 票券商業務人員 / 壽險業務員 / 產險業務員

16 15/15 九、職級 ( 稱 ) 科員 → 副科長 → 科長 → 專員 → 襄理 → 副理 → 經理 → 協理 → 副總經理 → 資深副總經理 → 執行副總經理 → 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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