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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 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 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下 列三个因素:( 1 )单位规模的大小;( 2 )经济业务和财 务收支的简繁;( 3 )经营管理的要求。从会计实务来看, 大多数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都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 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如一些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 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 可证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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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企业单位或其内部机构按其核算 关系的性 质不同,一般可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 非独立核 算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又可分为半 独立核算 单位和报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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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有集中核算 和非集中核算两种。 集中核算又称集中核算制,是指整个单位的会 计工作主要集中在会计部门进行的核算组织形式。 非集中核算又称分散核算或分散核算制,是指 将会计工作分散在单位内部所属单位、部门进行 的核算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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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又称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是 指在会计机构内部按照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情况,将会计机构的工作划分为若干个岗 位,按岗位规定 职责并进行考核的责任制度。建立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 使每一项会计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位会计人员都有明 确的职责,做到以责定权、权责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 惩。建立健全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对于加强会计管理, 提高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具 有重要的意义。 实行定岗定编,是建立会计机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会 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稽核、总账报 表、资金核算、财产物资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收 入利润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出纳、会计档案保管等。这 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 根据各岗位业务量的情况来确定。但依据内部牵制制度的 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于规模大、业务 量大的单位,会计机构内部可以按经济业务的类别的业务 组有:综合财务组、财务结算组、资金会计组、成本会计 组、收入利润会计组、资产会计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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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 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 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 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则全国范围内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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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 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 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在 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其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 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水平的高低。因此,配备合格的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于一个单位来说至关重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除此之外,还必须 业务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 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领导才能 和组织能力;同时拥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的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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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 、 爱岗敬业。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 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 、诚实守信。 它要求会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讲求信用,保守秘密,以实 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不搞虚假,不为利益所诱 惑,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 、廉洁自律。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 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 、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行为品德,是会计职业道 德规范的灵魂。 5 、坚持准则。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 会 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者他人意志所左右。 6 、提高技能。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在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 识 和愿望、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的前提下,通过学习、培 训和实践等途径,达到和维持足够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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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完成某以阶段专 业学习后,重新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知识更新的 教育和培训活动。 财政部 19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 定》(财会字 [1998]4 号), 1998 年 11 月 9 日印发了《财政 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6 年 11 月 20 日正式发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会【 2006 】 19 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 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对象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 形式 、继续教育机构 、继续教育师资与教材及继续教育的 考核与检查 方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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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要求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 (一)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 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依据《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的规定,除以上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 接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 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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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交接工作的基本程序 会计交接工作大致可分为交接前准备、移交点收与监交、 移交点收后事项处理三个阶段。 1 、交接前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 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印章、现 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 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 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 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 磁带等 ) 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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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移交点收与监交 (1) 移交点收。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 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必须由有关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 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 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 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专人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 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 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 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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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移交点收后事项处理 移交点收有关财物、会计资料后,交接双方和 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 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 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 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 制一式三份,交换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 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 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 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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