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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 教育部技職司 南區: 2012 年 9 月 11 日 中區: 2012 年 9 月 14 日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政策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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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 1 教育部技職司 南區: 2012 年 9 月 11 日 中區: 2012 年 9 月 14 日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政策宣導

2 教育部 2 OUTLINE 前 言 一 二 三 四 5 背景說明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結 語

3 教育部 3 優質技職教育特色 務實致用: 縮短學用落差 ( 1 )務實-課程: 實務 ( 理論 ) 兼重、 實習 ( 教學 ) 兼顧 ( 2 )致用-就業力: 所學的技能能在產企業上使用 弱勢照顧: 物之不齊,物之情也 資源合理分配、提供發展機會 技職學校負有培育 國家經建社會發展 所需人才的任務 一、前言

4 教育部 4 產學專班 辦理方式學制 1. 建教合作 主要以輪調式辦理,學校與事業單位間三個月輪調一次。高職 2. 實用技能學程 修業以年段方式辦理,可隨進隨出。高職 3.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臺德菁英轉型) 每週分別在業界實習、學校上課,畢業同時獲得學歷證 書與證照 。 高職 技專 4. 啟動產業人力扎根計 畫 強調「扎根」效果,為產業人力與技術奠基,著重大學 部學生基礎就業能力提升,聚焦於學系課程改革與教學 定位。 大專 5. 最後一哩學程 學生畢業的最後一年開設,縮短產業界晉用新進人員教 育時程與成本。 大專 6. 產業碩士專班 邀集業界合作企業共同規劃課程,作為強化產學合作基 礎。 碩士 二、背景說明 (1/2) 產學合作人才培育 - 產學專班 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以達務實致用、 扶助弱勢之目標。

5 教育部 5 產學合作人才培育系統圖 五專 後 2 年 二專 階段 二技階段 國中 國中技藝教育學程 四技階段四技階段 雙軌旗艦 二專班 高中職 一般二專班 雙軌旗艦 二技班 一般 二技班 大學學士班(含四技) 產業碩士專班 一般碩士專班 產學攜手 人力扎 根計畫 強化大專學生實習策略 最後 一哩 二、背景說明 (2/2)

6 教育部 6 目 標 (一)建立以兼顧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新教育模式。 (二)發展技職縱向彈性銜接學制 - 學生學習一貫化。 (三)提供經濟弱勢生優先就學機會,減輕負擔。 (四)重理論與實務教學,彌補重點產業人才需求缺口。 (五)建置業界與學校緊密教學實習合作平台,發揚技職教 育「做中學、學中做」務實致用辦學特色 。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1/17)

7 教育部 7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2/17) 一、教育部補助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業以 101 年 8 月 13 日臺技 ( 一 ) 字第 1010144255C 號令修正發布。 二、修正重點 ( 一 ) 第 2 點:明定補助對象所稱之技專校院為公私立科技大 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 二 ) 第 3 點: 1 、修正為技專校院每校每系 ( 科 ) 以核定一計畫為原則。 2 、增列高職申辦班級以日間上課為限 。 3 、刪除採高職進修學校課程之文字。 ( 三 ) 第 8 點:補助原則修正為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 採開班之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各校應編 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 。 三、 102 學年度申辦計畫之受理期限及送件方式,本部將另 行函知各校,請學校注意並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修正補助要點

8 教育部 8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3/17) 一、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 業以 101 年 8 月 20 日臺技 ( 一 ) 字第 1010155730 號函修正發布。 二、修正重點 第 2 點「教育訓練契約書」修正為「教育訓 練契約書 ( 草案 ) 」。 修正注意事項

9 教育部 9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4/17) 辦理原則 一、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二、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為 原則。但計畫欲開辦之學制其近 3 年平均一 年級學生註冊率達 80 %以上者,經核准後 得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 三、技專校院每校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為 原則。 四、高職申辦班級以日間上課為限(不包括四 合一模式)。

10 教育部 10 註: 1 、採 3 合 1( 高職 + 技專校院 + 合作產業 ) 的合作方式。 2 、發展 3+2( 高職 + 二專 ) 或 3+2+2( 高職 + 二專+二技 ) 、 3+4( 高職 + 四技 ) 或 5+2( 五專加二 技 ) 之縱向銜接學制。 3 、高職生透過甄審升讀技專,並成為合作廠商正式員工。 4 、師資、課程及設備彈性規劃運用。 三合一 模式 架 構 圖 二技 二專 職三 職二 職一 五專五專 合作廠商合作廠商 職 場 合作廠商合作廠商 基層人力 中級人力 高級人力 四技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5/17)

11 教育部 11 註: 1 、 4 合 1 (高職 + 技專校院 + 合作廠商 + 職訓中心)模式目前係採 3+4 (高職 + 四技)之縱向銜 接學制,搭配勞委會職訓局職訓中心發展攜手合作方式,採高職進修學校課程,兼顧學 校課程、職業訓練及就業。 2 、高職一年級開辦,第一年於學校上課,第二年同時接受高職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 兼顧就業並完成高職課程,再透過甄審升讀技專。 職 場 合作廠商合作廠商 職三 職一 職二 二技 二專 四技 合作廠商合作廠商 四合一 模式 架 構 圖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6/17) 基層人力 中級人力 高級人力

12 教育部 12 辦 理 領 域辦 理 領 域 辦 理 領 域辦 理 領 域 特殊或嚴重缺工產業特殊或嚴重缺工產業  模具  精密機械  精密加工  航海  航空維修  遊艇  半導體  紡織  服飾  表面處理 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 科顧組科顧組 經濟部經濟部 勞委會勞委會 青輔會青輔會 經建會經建會 農委會農委會 教育部國科會 ※得由本部依產業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7/17)  綠色能源  觀光旅遊  生物科技  文化創意  精緻農業 「政府機關訂有人 才培育機制之相關 類科 ( 如醫療照護 ) 不開放申辦」

13 教育部 13 一、辦理領域:以「特殊類科或嚴重缺工 產業」及「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之 領域優先。 二、其他辦理類科則視學校申請情形,並 考量技術縱深、產業需求及職場實習 與課程連結等因素,擇優進行審查。 101 學年度審查方向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8/17)

14 教育部 14 具 體 措 施具 體 措 施 具 體 措 施具 體 措 施 招生 招生對象以學習 適性發展明確, 經濟弱勢學生為 優先 課程 強調實作能力培養、 切合產業需求,以系 科本位模式規劃所需 課程及實施年級。 教學 採建教合作式、三明治 教學。上課時間彈性。 師資設備 師資與設備互相交流 與共享 輔導 建置輔導機制, 對學生進行學習、 技能、生活、心 理輔導 評估 合作廠商應 評估合格 高職 技專校院 合作廠商 產學攜手 合作委員會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9/17) ( 職訓中心 )

15 教育部 15 招 生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10/17) 高職階段技專校院階段 招生對象 符合學習適性發展之學 生,並以家庭經濟弱勢 學生優先。 銜接合作高職專班學生。 招生名額 主管機關核定招生類科 及班級名額為限,並於 簡章註明學生未來進路。 依本部核定班數及名額,如有缺額,得 經合作廠商同意,酌收非合作高職專班 之學生,以補足原核定名額為限,人數 不得超過原核定名額 30% 。 若尚有缺額,得於 1 年級上學期結束前 就校內相關科系招收學生轉入,以補足 缺額。 招生管道 申請入學、登記分發、 荐輔分發及單獨招生等。 由學校擬定招生辦法報部審核後採取單 獨招生方式。

16 教育部 16 執行步驟(適用於 102 學年度) 103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11/17) 102 101 102

17 教育部 17  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開班 之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各 校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 。  補助項目包含教師鐘點費、交通費、實 作材料費及所需之設備費等。  補助金額支用期程為核定日起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 103 年 8 月 31 日前,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要點核結。 經 費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12/17)

18 教育部 18 ※ 101 學年度核定計畫,請至產學攜手合作資訊網查詢。 辦理規模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13/17) 學年度計畫數校數 核定 班數 預估 學生數 廠商數備註 959151659650 試辦 964164863,500100 1. 正式辦理 2.99 學年度 取消同步 開班,僅 高職端開 班 975470974,300300 984152743,300229 994133562,500219 1003831642,880335 1014332773,600584

19 教育部 19 成 效 考 核成 效 考 核 成 效 考 核成 效 考 核 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衡量指標評 估,並擇優選取執行績效良好之學校及合作廠商, 進行全國性觀摩活動,作為技職教育特色之宣導, 並依學校實際需求給予獎勵金。 本計畫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 有不實,補助款應予追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勞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後續年度學校申請續辦,或該專班銜接技 專開辦、經費補助之參考。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14/17)

20 教育部 20 一、技專校院擔任統籌執行角色, 定期召開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 二 、 招生宣導明確以避免不必要爭議 擬訂計畫時,應將辦理相關宣導工作時,務必將 學生相關權利義務說明清楚列入,包括:學雜費、 工作條件、工作薪資、升學輔導機制、課程規劃、 住宿安排、學分認定等,並讓學生及家長瞭解接 受,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計畫擬定時宜納入事項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15/17)

21 教育部 21 三、與廠商簽訂合約應保留彈性規定 學校與廠商簽定合約書與契約書,甚至是與學生簽定之合約,需明確 載明若受景氣影響,學校與廠商可調整實習計畫之彈性規定。 四、學校應建立預警機制,因應技專銜接班及學 生實習異動事宜。 五、計畫變更須報部 專班資料須建檔並列入移交,核定計畫書內容若有變更,應報部備 查,若有大幅異動之情形須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並修正完成,且 經委員審議通過。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16/17) 計畫擬定時應注意事項 (續)

22 教育部 22 預期效益 產學攜手合作 學生 學校 ◆合作培育彌補缺工 ◆實習機會技術教師 ◆兼顧就學就業需求 ◆ 學習重理論與實務 ◆階層流動實現正義 ◆低失業率繁榮發展 ◆協助經濟弱勢家庭 ◆教育機會保障收入 社會 產業 家庭 ◆技職特色務實致用 ◆ 彈性學制產學交流 提 高 就業力 產學合作培育人才 照 顧 弱勢學生 三、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17/17)

23 教育部 23 就業一把罩 升學沒煩惱 雙業 雙能 一技之長 四、結語 學業 就業 知能 技能 雙業 雙能 兼顧 產學攜手合作

24 教育部 24 報告完畢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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