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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讲 解 省财政厅社保处 黄 智 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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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制定就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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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2、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3、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一、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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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 1、资金使用有效性原则。 2、可操作性原则。 3、公开性原则。 4、精细化管理原则。就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将促 进就业的项目进行细化、将实施过程进行分解后, 制定详细的补贴标准,让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更有针 对性。 二、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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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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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2、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 业专项资金; 3、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4、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 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失业保险基金除了可用 于参保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技能鉴定 等支出外,目前不能调剂用于促进就业。 一、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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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 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1、中央专项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职 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 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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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2、省级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补充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之不足; (2)补充下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3)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省级其他支 出项目。 3、市(州)、县(市、区)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 围: (1)补充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之不足; (2)补充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新增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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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 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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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规定。2002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 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07号)明确要求 “ 各级财政部门要 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 ‘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管理 ” 。 2、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办法,资金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3、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和 审计部门的制度化监督,资金相对比较安全。 一、对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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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1、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就业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2、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 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收入都必须全 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就业专项资金要按具体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二、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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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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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来的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要经过中间环节, 存在截留补贴资金的现象; 2、有些地方财政专户形同虚设,对就业专项资金的 使用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挤占挪用就业资金的现象相当 严重; 3、 “ 先缴后补 ” 增加了失业人员的麻烦,也大大增 加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量; 4、审核程序多,手段落后,有些环节流于形式; 5、操作透明度低,缺乏社会监督,存在套取甚至私 分就业补助资金的现象。 一、为什么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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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改革 二、改革的基本要求 1、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审核方式,提高审核质 量; 2、减少中间环节,方便补贴对象,加强财政专 户对就业资金支出的监督和管理; 3、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罚、奖励 制度,严厉打击骗取就业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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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改革 三、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 难人员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为就业专项资金拨付 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2、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培训、技能鉴定和社 会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培 训、鉴定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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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改革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支出户。一是 实行同缴同补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后,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已没有必要设立支出户;二是部分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设立的支出户管理非常混乱,有些已经成为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户,大量侵蚀就业专项资金; 4、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公益性岗位 补贴实行网上公示,接受实名举报。2年内有举报的, 经查实后,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第427号令)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对 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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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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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享受补贴的对象。仅限于登记失业人员,而且每 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职业介绍补贴时首先要与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库比对,甄别申 报补贴对象的身份。 2、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问题。一是 目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是自收自支 、没有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对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收入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要尽 快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三是要发挥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主渠道作用。 一、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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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职业介绍补贴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 的政策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当地劳动 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 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 3、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并在网上 查询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能拨付补助资金。 4、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查实后,先处罚,再结 算,追究全部责任。 5、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 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库中标记。 二、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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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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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免费培训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 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8]20号)都没有免费培训的提法, 因此,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对符合享受培训补贴的学 员可以按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应 补贴标准的差额收取培训费,然后按政策规定申请 培训补贴。 一、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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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全省执行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不论 是登记失业人员,还是已经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 愿望的农村劳动者;不论是普通职业培训,还是农 村劳动力转移技能扶贫培训和技能就业计划培训, 均执行相同的培训补贴标准。属于农村低保户的, 另外给予每户1人不超过相应技能培训补贴标准50% 的扶贫培训补贴。但扶贫培训补贴直补到户,不准 拨付到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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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是新的就业政策要求统筹城乡就业,没有必要也 不应该再按城乡规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二是扶贫培训补贴严格地讲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 需要有公开、公正的程序和标准来确定其享受对象,而 农村低保制度有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办法,其公开、公 正性基本得到社会认可,可以拿来为我所用,实现资源 共享。否则,操作的随意性太大,不仅影响公正性,也 会导致就业资金流失。 三是在培训补贴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的情况下,扶 贫培训补贴必须直补到户,否则就有可能肥了培训机构, 老百姓得不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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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申请培训补贴。 一是为了确保培训质量,让受训者真正学到职业技能, 提高就业能力。二是为了打击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防 止职业培训走过场。没有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怎么 办?可以免费再学,费用由培训机构负担。 4、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主要是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 院、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属于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的范 围,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各有不同的资金来 源渠道,不能相互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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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5、职业培训补贴要与就业效果挂钩。职业培训的目 的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就业,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市场需 要开设培训工种。因此,就业培训补贴分两次拨付,第 一次拨付60%,6个月内实现了就业的,再按就业人数拨 付其余的40%。 6、定点培训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政府给 予财政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 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其提供服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 确定。根据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 1日起,所有定点培训机构都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否 则,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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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 助资金。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提供的申请 材料的政策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 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 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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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 并在网上查询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得拨付补助 资金。 5、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查实后,先处 罚,再结算,追究全部责任。 6、培训机构要分两次申请,财政部门分两次 拨付,与就业效果挂钩。 7、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登记失业人 员数据库中标记。 第六讲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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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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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全民创业意识,重点支持有创业能力的人创业。 创业可以带动就业,促进就业的根本出路是鼓励创业,所 以要培训全民的创业意识。但是,受知识、能力等主客观条件 的影响,不是每个人都适合于创业的,能够创业成功的也只是 少数人。这是自然规律。因此,国际劳工组织为创业培训设计 了4套课程:GYB、SYB、IYB、EYB。GYB培训是帮助想创业的人 找到并形成企业想法,也称为 “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 ” 。SYB培训 是帮助有创业能力的人创办企业,也称为 “ 创办你的企业 ” 。 IYB培训是帮助创办了企业的人改善经营管理,也称为 “ 改善你 的企业 ” 。EYB培训称为 “ 扩大你的企业 ” 。我们只对GYB和SYB培 训给予补贴,重点支持SYB培训。 一、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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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创业培训补贴 2、宁缺勿滥,确保创业培训质量 创业培训课程是由国际劳工组织设计的,培训 质量是有国际标准的。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劳动保 障、财政部门不能盲目批准开班。没有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的批准,不能开班。参加SYB培训的学员 要认真筛选,宁缺勿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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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创业培训补贴 3、加强SYB培训后续扶持阶段的实训指导,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一是以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为标志,将SYB培训分为理 论教学和后续扶持两个阶段,实行分阶段补贴,防止创业培训 虎头蛇尾。 二是对后续扶持阶段的补贴采取在补贴标准限额内按比例 据实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凭创业培训学员成功实现创业和 自谋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不少于申报金额60%的相关后续服务 凭据(专家领取咨询费的签名和接受咨询服务学员的签名等) 申请补贴,后续服务凭据低于申报金额60%的,按比例扣减补助 资金。目的就是要把创业培训后续扶持阶段的实训指导落到实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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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创业培训补贴 4、培训补贴与创业成功率挂钩。 创业培训结束后半年内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50% 以上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凭创业培训学员成功实 现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不少于申报金 额60%的相关后续服务凭据(专家领取咨询费的签名 和接受咨询服务学员的签名等)按800元/人的标准 申请补贴;创业成功率不到50%的,按实际实现创业 成功人数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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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创业培训补贴 1、创业培训必须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定点 培训机构进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培训机构提供的申 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当 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当地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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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创业培训补贴 4、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 并在网上查询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能拨付补 助资金。 5、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查实后,先处 罚,再结算,追究全部责任。 6、创业培训机构按GYB培训、SYB前后阶段培 训分别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政策分次拨付补贴 资金,不准一次拨付全部资金。 7、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 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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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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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我省新型工业化,紧缺职业(工种) 高级技工以上、在定点培训单位参加高技能人才培 训并取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的企业技能人员,可享 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 负担。政府负担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按高于职业培训 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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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高技能人才培训必须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 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补助资金。 2、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必须经本人申请、企 业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提供的申请 材料的政策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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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4、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 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 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 5、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 并在网上查询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能拨付补助 资金。 6、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查实后,先处 罚,再结算,追究全部责任。 7、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 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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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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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是吸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 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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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的险种和范围:一是企业(单位)为就业困 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 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 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二是按灵活方式就 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但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再另外享受医疗保 险补贴。 3、补贴期限: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 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持有《下岗 优惠证》人员应连续计算补贴期限,除上述特殊情况外, 其余人员最长也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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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社会保险补贴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 员数据库中标记。 二、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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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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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补贴的对象: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 2、补贴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补贴期限: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 的持有《下岗优惠证》人员应连续计算补贴期限,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其余人员最长也不超过3年。 一、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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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操作注意事项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政策合规性 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当地劳动保障 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 部门的举报电话。 3、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并在网上查询 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能拨付补助资金。 4、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查实后,先处罚,再结算, 追究全部责任。 5、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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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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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重点 1、享受补贴的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已经进 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技 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 定补贴。 2、补贴方式: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职业 技能鉴定所通过按规定减少符合享受条件人员鉴定 收费的方式先行垫付,然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领 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 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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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操作注意事项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同时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确 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2、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 人员数据库中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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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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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重点 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来源:主要由同级财政 筹集,省级财政酌情给予专项支持,不能使用中央财 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专户储存于同级 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 担保贷款,不得与担保机构的其他资金混存。具体操 作办法由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3、担保费用及其开支渠道: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所需资金从就业 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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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二、操作注意事项 1、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 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2、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 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 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 恢复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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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特定政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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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8年底,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助的政策已经 到期。目前,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只有一项:为 国有困难企业 “ 4050 ” 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给予补助。其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对地 方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级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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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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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必要性 1、随着促进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化和细化,就业和劳 动保障工作的重心在不断下移,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着越来越 繁重的工作,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 整个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成效。但是,受到编制和地方财力等 因素的限制,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社区、街道(乡镇)劳 动保障机构的预算经费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 2、随着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需要建 立健全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不仅初期需 要投入大量资金,后期也要维护费用,基层财政往往难以负担。 3、由于预算经费不足,部分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不得不挤占 挪用就业资金,有的甚至没有节制地大量挤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 。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角度考虑,应该开前门,堵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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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 1、对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给予必要的扶持; 2、对基层街道(乡镇)、社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专项活动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信息网络方面的 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 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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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控制标准: 在正常的预算经费之外,城市街道每年不超过3 万元,乡镇、社区每年不超过4万元,县(市、区) 每年不超过10万元,市(州)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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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四、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的管理方式: 各级财政单独安排,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由劳 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在本级财政安排 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 互调剂使用,更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就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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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五、建立健全与财政补助相联系的工作 激励机制,对没有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规 定的工作任务的街道(乡镇)、社区,要相 应扣减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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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就业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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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地管理是落实就业政策的基础。 二、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在地政府有义务将就业优 惠政策覆盖到中央和省属企业登记失业人员。 由于就业的地域性特点,从便于管理和方便群众考虑, 就业政策一直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操作的。除特定就业政策补 助等特殊情况外,中央和省里不会具体操作就业政策。 因为在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补助给各地的就业专项资 金中已经一并考虑了所在地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登记失业人员促 进就业所需资金,因此,各地不得将中央和省属企业登记失业 人员排除在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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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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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制度的目的 1、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结构的改善。从近几 年各市(州)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情况看,省里分下 去的就业专项资金平均有50%以上留在了市(州)本 级,进而出现了市(州)本级资金大量结余,县(市 、区)却无钱落实就业政策的尴尬局面。以县(市、 区)为基础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可以为合理分配资 金提供依据,改善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构,改变目 前就业专项资金结余偏多和就业政策不能落实同时并 存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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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2、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的改善。从我 省近几年的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情况看,就业专项资 金的支出结构虽然在逐年改善,但仍不合理,主要 是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的比重太大,最高 时两项合计超过60%,2008年仍达40%。此外,培训 补贴支出比重也偏大。分项目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 算可以合理安排资金,进一步改善就业专项资金的 支出结构,促进各项就业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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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3、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凡 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预 算制度是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首要 环节,对引导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均 衡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提高就业专项 资金的使用效果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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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二)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原则 1、 “ 统筹安排 ” 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 合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收 支,量入为出,优先保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落实 。 2、 “ 及时编制 ” 原则。就业专项资金以公历年度为编制 基础,按照规定时限编制、审核、上报。 3、 “ 专款专用 ” 原则。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必须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项目编制。 4、 “ 科学透明 ” 原则。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应建立在 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强化预算编制 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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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三)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1、每年1月初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可安排就业专 项资金的规模,提出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核。 2、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就业 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 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对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于每年1 月下旬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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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4、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2月上旬将同级人 民政府审定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送上级劳动保 障部门。 5、省劳动保障厅编制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 案,并于每年2月中旬汇总各市州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 案,编制全省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 核,再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 省人民政府审批。 6、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就 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于每年3月初下达各市州财政、劳动保 障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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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内容 1、就业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1)上年结余资金; (2)上级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取上年转 移支付实际数的90%); (3)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4)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 助等收入; (5)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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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2、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必须以收入预算为基础,重点保障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支出,合理控制支出规模。 (1)社会保险补贴支出: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支出:根 据预计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数和相关平均补贴数额 测算确定。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支出:根据预计灵 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和相关平均补贴数额测算确定。 (2)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根据预计安排政府开发的公益 性岗位人数和当地平均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3)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根据预计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登 记失业人员数和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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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4)培训补贴支出: 职业培训补贴支出:根据预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登记失业 人员数、已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和相关 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创业培训补贴支出:根据预计符合条件的参加创业培训的人 数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支出:根据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企 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目标任务人数和相关财政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 支的其他职业培训补贴支出:根据预计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人数 和相关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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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出:根据预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 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已进城务工和有进城愿 望的农村劳动者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6)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支出:根据预计国有困难企业 “ 4050 ” 下岗职工人数和相关政策规定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7)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支出:根据当年预计新增小额 担保贷款数额合理确定。 (8)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出:根据当年尚未到期小额 担保贷款数额和当年预计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及利率测算确 定。 (9)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根据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事项 计划及相关限额标准测算确定。 (10)其它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就业专项资金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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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3、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分析说明 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单位应对当年就业 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予以分析说明,重点对编制年度 的预计就业形势、就业目标任务、财政预计投入及 重点就业项目支出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具体 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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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五)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 厅汇总编制的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下达后, 各地要据此执行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1、收入预算的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过分解下达市州后,各级财政 部门要足额安排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各 项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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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2、支出预算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就业 专项资金预算规定的项目支出,不得突破支出预算。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确需突破预算,必须 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要按照均衡支出 的要求,保证每个季度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避 免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的突击支出和大量结余,确保就 业政策的有效落实。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各 项就业政策落实力度的通知》(财社[2009]44号)的 要求,从今年6月份开始,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统计 月报制度,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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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3、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预算执行过程中,每 个月(季)要根据财务、统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 与预算进行比较,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在每 年10月份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行一 次全面的核对和检查,通过核对和检查对全年预算 进行预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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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六)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就业专项资金收支确需突破 预算的,或遇重大政策调整,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10 月底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 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工作, 据实编制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经批准的各地 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将作为省 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分配拨付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 付资金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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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二、就业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年度终了后, 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 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填报就业专项资金 年度决算报表和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 报送及时。下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 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年末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按规定 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就业政策落实力度的 通知》(财社[2009]44号)精神,今年下半年,财政部将组 织一次就业资金专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自查自 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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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 监 督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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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 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电子台账, 尽快实现劳动保障系统内部信息共享,防止发生骗取就 业专项资金行为。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 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建立 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进一步提 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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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 监督管理 三、完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机制 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和 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 际问题。 四、接受监督检查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决算要接受审计、监 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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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讲 搞好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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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期限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 [2006]4号)的规定,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年。但补贴标准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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