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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笺引 赵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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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週:生命末期照護倫理Ⅰ 無效醫療 / 不當醫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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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先生 46 歲,先前並無嚴重疾病或慢性病史,今年年 初因頭暈而就醫。診斷為高血壓而開始接受降血壓藥 物治療,但治療後發生胸口疼痛狀況。 住院後,身體檢查、神經學檢查、 24 小時心電圖及運 動心電圖均正常,血壓也維持在正常範圍內。胃鏡則 發現有逆流性食道炎,經服藥後已有顯著改善。故檢 查結果認為胸痛狀況應為食道炎所引起。 由於李先生曾撞傷前額,至今仍有局部壓痛點。即使 沒有任何神經學異常,李太太還是強烈要求要「順便 」幫李先生做一次腦部核磁共振檢查。 案例來源:〈不恰當的檢查及醫療要求〉,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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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連先生 78 歲,有高血壓、糖尿病,且因糖尿病引 發的腎病變需要每週洗腎三次。他在中風兩次後 失去意識,並依賴鼻胃管進食,但仍一再因為吸 入性肺炎而住院。 這次住院因肺炎引發敗血症,雖然依據血液培養 的結果使用抗生素,呼吸道症狀依然惡化,並發 生血管內凝血和消化道出血。 醫師與家屬討論後續處置的問題,家人堅持要搶 救到底。 案例來源:〈無效醫療〉,第 5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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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病人或家屬要求施行醫療團隊認為不妥的醫療 干預,那麼醫護人員應該照做嗎? 無效醫療 (medical futility) 的概念旨在「凌駕病患 自主權之上,使醫師得以在不經病患同意的情況 下,不給予或撤除被視為不適當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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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醫療資源的分配: 有限的醫療資源: 1. 有限的設備及物品:例如等待移植的器官、加護病房 的病床。 2. 有限的資金:例如健保給付、專案補助、社會福利。 醫師尊重病人的自主權並不代表必須對病人的要 求照單全收。假設病人提出的檢查或醫療要求不 恰當或不必要,醫師卻同意進行,可能造成醫療 資源的浪費、增加健保財務負擔,因而違反正義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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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有限的醫療資源下做出合宜的判斷,是醫 師面臨的一大挑戰。 面臨資源分配問題時,須考慮: 1. 公平的機會與最佳治療結果:該給全部病人相同的資 源,還是把多一點資源投入在較有治癒希望的病人身 上? 2. 總和效益的考量:在制訂一項檢查或治療時,應視絕 大多數病人都能獲得一點好處比較優先,或是讓少數 病人得到極大治療成效比較優先? 3. 醫師角色與社會公民角色:應該以眼前病人的最大利 益為優先考量,還是考慮整體社會成本的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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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些倫理問題,並沒有固定模式可遵循。 實證研究發現,多數醫師會優先選擇較低成效但 可照顧到所有病人的檢查或治療,而非成效較好 但只能照顧少數病患的醫療。 但在某些情況下,還是會對病人的年齡、存活率 及日後的生活品質做個別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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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病患福祉: 行善原則和不傷害原則要求醫師有為病患提供治 療以解除病痛、恢復健康或延緩死亡的義務。但 有時候提供治療不必然符合病患的利益。 任何檢查、治療或醫療處置可能帶來風險或副作 用,讓病患在不需要的情況下去承受不必要的風 險,或該項檢查或治療明顯對病人無益,可能違 背不傷害原則及行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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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典故: 如同用會漏水的籃子挑水一樣,無效醫療指的是 儘管窮盡各種可行的治療方法,病患的健康與生 命品質依然無法獲得改善。 要求進行某種不適當的治療將引發醫護人員和病 患家屬在道德和情感上的強烈痛苦與掙扎。原因 包括:家屬不切實際的期待、醫師未採取務實的 作法、未清楚解釋繼續治療的影響、害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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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兩種無效醫療: 1. 「量」方面的無效:當醫師透過個人經驗、與同 事共同的經驗或考慮醫界已發表的實證數據,歸 納出在過去 100 個施行這種治療方法的案例中,其 結果都是無效的,或成功率低於 1% 。 2. 「質」方面的無效:這種治療僅是維持永無意識 的生命狀態,或得永遠完全依賴重症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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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批評:混淆兩種道德上不同的情況 1. 要求不太可能奏效的治療(或稱為嚴格定義的無 效醫療):批評者認為,無效醫療的概念對此不 必然成立。因為過去 100 個案例無效,不表示在新 的個案中必然無效。 回應:因為這種無效醫療不在標準照護之列,所 以醫護人員可不答應這種治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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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求有效但目的有爭議的治療(或稱為寬鬆定義 的無效醫療):例如目的在維持永無意識的生命 狀態。批評者認為,無效醫療的概念對此會導致 傷害。 回應:這種治療要求通常涉及價值觀方面的重大 差異,醫療團隊最好能跟病人或家屬進行溝通與 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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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嚴格定義的無效醫療: 不太可能奏效的治療(嚴格定義的無效醫療)包 含以下三種情況: 1. 缺乏病理生理學依據的治療 2. 最大治療下病患依然心跳停止 3. 在該病患身上已經失敗的治療 嚴格定義的無效醫療可由醫師單方面判定。 儘管病患或家屬可能會期待奇蹟發生而要求醫師 給予上述無效醫療,但醫師沒有提供這類醫療的 倫理責任,甚至有道德義務不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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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依據醫療照護標準來拒絕這類要求: 將「適當治療」理解為屬於標準醫療執業範圍內 的治療,即至少已有「相當規模的少數」臨床專 家已採用這種醫療方法。 醫師只要基於醫療照護標準,無須訴諸無效醫療 的概念,便有充分理由拒絕為病患施行無效、試 驗性或過時的治療。 如何決定某種治療方式是否屬於標準醫療方式? 1. 被臨床專業醫師採用的普及率 2. 獲得醫療照護主管機關的核可 3. 有高度嚴謹的科學證據證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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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維護嚴格定義的無效醫療之認定機制: 由醫療機構建立一套明確的書面認定準則。 聽取第二意見(同事或機構的倫理委員會)。 跟病患或代理人討論醫療方式:這不但表達了對 他們的尊重,有助於釐清他們的期望、目標、關 切及需要,也可避免無效醫療概念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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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寬鬆定義的無效醫療:包含以下四種情況 1. 無法達成有價值的治療目標:但是對於醫療照護 應達成什麼目標,病患的觀點未必與醫師一致。 2. 治療成功的機率極低:但以成功率來論定其實有 爭議。 3. 病患存活的生活品質是無法接受的:但對生命品 質的認定,其實涉及的是病患個人的價值判斷。 4. 預期得到的利益不值得將損耗的資源:但是對病 患的某種治療是否值得須投注的資源,各方可能 持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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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寬鬆定義的無效醫療之歧見跟價值判斷有關 。爭論的核心常在於「哪一種生命值得存留?」 有些病人或家屬基於宗教理由,會選擇延長極差 的生命狀態。此時若醫師片面決定不施予或終止 治療可能違反尊重病患意願和價值觀的義務,也 可能構成對病患的身心障礙或宗教信仰的歧視。 要決定一項醫療措施是否屬於寬鬆定義的無效醫 療,必須將病患和家屬的主觀認知納入考量,這 牽涉到他們對生活品質的觀感,以及對治療效果 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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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建立處理不當醫療請求的公正程序: 碰到病患或家屬要求有效但目的有爭議的治療時 ,醫師須請教同業以下問題:這種療法的普及性 如何?提倡這種療法的醫師的醫學聲望如何?有 沒有證據證明這種療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此外也須自問:我是否有能力進行這種療法?施 行這類療法是否違背我的良心或任職機構的宗旨 ?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若是否定的,則須將病患 轉診到其他醫師或醫療機構以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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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看似不適當的照護要求之核心問題常在於誤 解、情感上的痛苦和對基本價值的不同看法。因 此,在資源容許的範圍內,須嘗試真誠溝通、協 調來處理這類衝突。 醫護人員應以有耐心、同理心、支持性、開誠布 公的方式嘗試解決問題。目標是協調出共識。 若有需要,也可尋求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例如 精神科醫師、心理師或社工。 若衝突無法透過協調方式解決,可能有必要透過 醫療機構的倫理委員會,甚至是法院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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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醫師傳奇: 影片來源:生死的智慧:柯文哲 http://tedxtaipei.com/talks/2013-wen-je-ko/ 假設這位七歲病童的家屬要求醫師繼續搶救,不 要關掉葉克膜。請問: 1. 你們認為這是要求不太可能奏效的治療(嚴格定 義的無效醫療),還是有效但目的有爭議的治療 (寬鬆定義的無效醫療)?醫師是否應該繼續提 供葉克膜的醫療方式呢?請說明你們的理由。 2. 做出決定後,醫療團隊該如何跟家屬溝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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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於文化或宗教因素要求延長生命的爭議: 這類爭議出自病人家屬的特殊理由。例如,處理 遺產的問題、希望等到某親屬來見最後一面、死 亡的時辰與地點、爭取時間處理其關注的問題。 如果實施治療對病人沒有醫療上的合理預期利益 ,則醫師此時拒絕不必要或不適當的治療,不至 於構成違反醫療法的必要救治義務。 但醫師可基於同理心而提供幫助,給予適當的急 救,但仍應謹記這並不屬於醫療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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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處理無效醫療或不當醫療要求的基本原則: 堅持選擇在學理上已被證實是有效而合理的檢查與治 療。 盡量避免有爭議性或效果不顯著的治療。 在同樣有效的檢查與治療中,選擇成本較低者。 要為自己的病人著想,但不能因此假造或讓他獲得額 外不正當的好處。 在考慮到有限的資源分配時,要同時兼顧需求及效益 ,並採用公正及能接受公評的作法。 可跟病人解釋醫療資源的不足,但盡量避免直接批評 政府或醫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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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醫護人員有治療病患的法律義務,但 這不表示必須施行病人要求的所有治療方式。 醫療法第 60 條第一項: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 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 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師法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 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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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第 26 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 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若對病人實施某種治療不屬於醫界認可的治療方 法或屬於無效醫療時,便不屬於必要措施,故醫 護人員有權可選擇不實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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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或家屬提出的各種醫療要求中,有些可能合 理,有些並不適當。此時考驗著醫療團隊的專業 與倫理判斷能力。 無效醫療的概念使得病人的自主權不致於被無限 上綱,賦予醫師拒絕不適當醫療要求的正當性。 無論醫師最後是否同意提供治療,都必須跟病人 與家屬做適當溝通,提供正確對等的醫療資訊, 才可能建立共識,維繫良好的醫病關係,並避免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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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A. Singer 編著,《臨床生命倫理學》,蔡甫 昌 編譯,臺北市: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 策進會, 2003 。第十六章(對「不適當」醫療要 求的處理:「無效醫療」概念及其方法)。 王維慶、朱怡康、蔡甫昌,〈無效醫療( Medical Futility )〉,《當代醫學》 381 期,( 2005 ): 542-549 。 林季緯、蔡甫昌、陳慶餘,〈不恰當的檢查及醫 療要求〉, 《當代醫學》,第 363 期( 2004 ): 7-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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