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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年度縣內介聘申請說明會 南郭國小 教務主任張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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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作業日程 : 1 、 5/1( 四 ) 前超額學校 ( 含移撥超額 ) 備文函報縣府教 育處輔導介聘教師名單 2 、 5/7( 三 ) 超額教師積分審查( 9 : 00-12 : 00 、 13 : 00-16 : 00 )。 3 、 5/14( 三 ) 下午 1 時 30 分超額介聘作業,地點在南 郭國小篤行館。 4 、 5/16( 五 ) 下午 3 時前傳送審查回條至教育處學管 科。 。 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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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提報為超額教師者,若不參加超額教師 輔導介聘(含未送件及超額介聘放棄不選填者 或選校後自行放棄介聘者),應撤銷其縣外介 聘之申請,不得異議。 經超額輔導介聘而不接受審查、或經審查通過, 無故不到該校報到者,視同不願繼續任教,放 棄輔導介聘,不得異議。 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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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教師積分相同時,以年齡 ( 年長優先 ) 、 服務年資 ( 資深優先 ) 、成績考核積分、獎懲 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 均相同時,於介聘現場抽籤決定。 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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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教師得再參加縣內介聘(縣內介聘要點 14 ) 1 、當縣內介聘選校成立時,須繳回超額教師輔導 介聘通知報到函。 2 、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於縣內積分介聘出缺時,學 校又無申請遇缺不補,超額教師得依其意願於縣 內積分介聘當場優先選填回原服務學校,並繳回超 額教師輔導介聘通知報到單,如原校有多人申請時 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 ※僅限當年度超額輔導介聘教師申請。 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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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教師得再參加縣內介聘(縣內介聘要點 15 ) 3 、超額教師經縣府輔導介聘他校後,得保留原學 校所有積分,若第 2 年原校出缺欲返回原校服務 時,須徵得兩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且應於當 年度申請縣內介聘時一併提出,優先介聘回原 校,不受積分限制。 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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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內介聘要點 17- 超額教師若能徵得經超額輔導介聘後之新學校 (限有委託縣外介聘之學校)校長及教評會同 意,得於 103 年 5 月 16 日前攜帶身分證件、同 意書、私章,親自到介聘中心(南郭國小)辦 理縣外介聘更換新服務學校,逾期不予受理。 超額教師申請縣外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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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內介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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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作業日程 1 、 5/7( 三 ) 上午 9 時 -12 時、下午 1 時 -4 時假南郭 國小地下大會議室,辦理申請教師積分審查。 2 、 5/14( 三 ) 下午 2 時 10 分假南郭國小篤行館(活 動中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 3 、 5/16( 五 ) 下午 3 時前將審查回條傳真至教育處; 普通班回條傳真至學管科、特教班回條傳真至 特教科、幼兒園回條傳真至幼教科。 縣內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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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縣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國小分 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及專任輔導教師三類 (特教班教師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分身 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二種) ;幼兒園 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 。 2. 國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 任教育部補助本縣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 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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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登記類別 1 、特教班需註明為何類別。 2 、現持偏遠地區教師證,但已在辦理換證 者,可選一般地區,但要附切結書。 3 、特教班登記類別可參閱附件 -- 特教班應 聘科類別對應表。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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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班別 - 作業要點四 1 、第 1 順位一定為現職服務學校所任教之班類別。 2 、請檢附欲申請班類別之教師證。 3 、申請二、三類別需繳交最近 3 年內任教 1 年以上 之證明書。 4 、具有多張教師證書,本校無該科類別特教班, 申請縣內介聘跨類別者需附切結書。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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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條件 1 、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在該任教類別 班級需服務滿規定期限,始得轉任原校普 通班,但可以參加同類科別縣內外介聘。 2 、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 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 於義務服務期間 ( 實際服務滿四年 ) ,不得 申請介聘。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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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服務條件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 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 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 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採計至 7/31 ) - 附在申請書校長簽章處 ※服務條件不採計兵役年資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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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留職停薪(含延長病假、公傷假) 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 8 月 1 日)復職者。 ※審查時需備有本府同意復職備查公文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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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 區學校服務;或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 規定,始得介聘一般(特殊)地區。 ※需換證,換證不及請填妥切結書,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前至介聘中心繳驗一般地區合格教師 證。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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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 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 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本縣第 12~14 期國小薦送主任、縣內介 聘放棄受管制人員、 102 學年度教甄錄取 人員不得申請縣內介聘。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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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格審查 1 、身分證、教師證、退伍令 & 復職證 明。 2 、現職聘書 ( 本學年度留職停薪者需 檢附復職公文 ) 及分發函。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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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理 ( 課 ) 及新制實習年資不予採計。 4 、編制內教師之服兵役年資給分 ( 服務條 件不採計兵役年資 ) ,留職停薪進修、侍 親留職停薪等年資不計分。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有積分比照縣外介 聘,予以採計。 5 、縣內介聘限填目前所屬學校服務年資。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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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繳驗證件:現職服務證明 ( 收正本 ) 、服務年資計算 表 ( 申請者自填 ) 、聘書及分發通知函,兼職聘書或兼 職通知書、縣府公文及服務 ( 離職 ) 證明 ( 超額累計分數 用 ) ;服務證明有效期限一個月內( 103/4/7- 103/5/6 ) 。 2 、 同 1 年任多項職務,擇 1 採計,兼任行政職務未滿 1 年不予加分。 ( 1 )兼任主任年資僅採計具主任儲訓合格證書後 之受聘年資。 ( 2 )人事、主計兼職需檢附本府公文。 年資積分 ( 最高 4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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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校兼任級任教師,每滿 1 年加給 0.5 分。 2. 在本校兼任組長、人事、主計、調府教師、 輔導團專任輔導員及本土語言指導員,每滿 1 年 加給 1.5 分。 3. 在本校、幼兒園專 ( 兼 ) 任處 ( 室 ) 主任 ( 含代理主任、 18 班以下輔導主任 ) 、園長及學校教師會理事長, 每滿 1 年加給 2.5 分。 檢附兼職證明, EX :兼職聘書 偏遠學校服務年資,每滿 1 年加給 1 分。 年資積分 (最高 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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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申請表填表注意事 項: 給分標準 *服務年資每滿 1 年給 2 分。 *兼任職務以加給 方式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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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積分 (97 至 101 學年度,最高 10 分 ) ( 一 ) 繳驗證件:成績考核通知書。 ( 二 ) 另予考核折半給分。 *因病假,致考列第四條三款者,每年給 1 分 獎懲積分 (98/5/7~103/5/6 ,最高 20 分,同 一事由擇一採計 ) 考績積分 ( 最高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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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 (98/5/7~103/5/6 ,最高 20 分,同一事 實擇一採計 ) 1. 獎狀:縣級每張給 0.5 分、省級每張給 1.5 分、中央級每張給 2 分。 2. 嘉獎:嘉獎 1 次給 1 分; 申誡 1 次減 1 分。 3. 記功:記功 1 次給 3 分;記過 1 次減 3 分。 4. 記大功:記大功 1 次給 9 分;記大過 1 次減 9 分 獎懲(最近 5 年內,最高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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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積分 (98/5/7~103/5/6 ,最高 10 分,同一事由擇一採計 ) 1 、 1 學分 =18 小時, 35 小時 =1 週,滿 1 週給 0.5 分,未滿一週不計 分。 2 、 除教師進修護照研習不需檢附學校同意書 ; 進修、學分皆需 檢附學校同意書。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結業證書,有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且需檢附學校同意書。同意書格式 不限,但需有校長核章。 *學分採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 *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需備 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 (依據公文) 且需檢附學校 同意書。 進修積分 ( 最近 5 年內,最高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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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加分 1、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 90 年度起獲本縣 特殊優良教師者核予 3 分, 89 年度前獲本縣特殊 優良教師核予 1 分。 2 、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證書者,核予 0.5 分 ,持有進階證書者,核予 1 分(兩項擇一採計) 3 、持有主任儲訓證書者,參加縣內介聘得加 9 分, 以 1 次為限,一旦介聘成功,不再予以加分。 (需檢附切結書)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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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學年度以前以主任資格介聘他校者 1 、可加採前服務學校近 5 年積分,但前服務學校 年資合併現職服務學校年資採計,總計最多 5 年,超過 5 年 ( 現職服務學校加前服務學校 ) 之年 資則不予採計。 2 、若以公開介聘分發方式介聘他校者,則不再 溯計其原服務學校積分。 3 、本項要點所採計之積分仍受各項目最高積分 上限之限制。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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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介聘而不前往接受審查者、或選校後自行放 棄介聘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十 年內不得申請縣內介聘,倘造成權益損失,後 果自行負責。 - 介聘作業要點第十一 介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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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 兩者可同時申請,但應切結若參加縣內積分介 聘成立時,自動撤銷縣外介聘申請資格,不得 異議。 - 介聘作業要點第十三 切結書(附件) 同時申請縣內、縣外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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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請 指 教 彰化縣南郭國小介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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