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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 104 年度 兼職、兼課宣導 報告單位:人事室 報告人:張亘閱主任 報告日期: 10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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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 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 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 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 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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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 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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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 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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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 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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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24 條適用對象 一、公務人員 二、兼任行政職教師 三、校長 四、約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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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兼任、不得兼任職務類別 ( 一 ) 類別類別 得兼任職務不得兼任職務 公民營營利事業職務公民營營利事業職務 得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 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公民 營營事業職務。 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得擔任公司股東。 不得兼任公司之重整人、重 整監察人、清算人。 得公餘幫忙家人、親戚經營 商業。 不得有經營商業行為。 得在報紙雜誌投稿、著作書 籍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 物。 不得兼任所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發起人。 業餘非職務性之發明得依專 利法之規定以私人名義申請 專利。 財政部證管會員工應避免投 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公務員得投資之事業。 所投資公司未營業前即辦理 撤股至百分之十以下,未違 反規定。 派員兼任轉投資公司之董事 或監察人以「代表官股」者 為限。 「代表官股之董事」並不包 括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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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兼任、不得兼任職務類別 ( 二 ) 類別類別 得兼任職務不得兼任職務 公職公職 得依政府機關組織法規或其 他法令規定兼任公職。 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 得於政府機關兼任與本職業 務相關之顧問。 衛生行政人員不宜兼任所屬 醫療機構職務。 得以專家身分受聘擔任政府 機關審查或諮詢工作。 得兼任政府機關臨時任務編 組職務。 基於機關間之行政支援且不 妨礙本兼各職,得兼任他項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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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兼任、不得兼任職務類別 ( 三 ) 類別 得兼任職務不得兼任職務 業務 專為學術研究所發行之刊 物、得兼任其中之職務。 不得兼任醫療業務。 得公餘參加電視演藝及歌 唱節目演出(業餘無報酬 性質者)。 不得兼任報紙、雜誌之發 行人、社長、記者、特約 通信員等。 公營事業機構派員兼任轉 投資公司顧問。 不得兼任民營公司之評議 委員職務。 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 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 之規定。 不得從事保險業務行為。 經奉派得於傳播媒體提供 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兼 任他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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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兼任、不得兼任職務類別 ( 四 ) 類別 得兼任職務不得兼任職務 業務 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 鄉鎮長不宜兼任「農產品 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長。 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 導遊等。 不得兼任職業客貨車駕駛。 不得兼任建築事務所從業 人員。 不得兼任電視或廣播電臺 常態性節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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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兼任、不得兼任職務類別 ( 五 ) 類別 得兼任職務不得兼任職務 非營利事 業或團體 之職務 經許可後得兼任私立學 校董事長或團體之職務。 經許可後得兼任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之職務。 教學或研 究工作 上班時間兼課,每週以 四小時為限,公餘兼課 得自行支配。 公餘得傳授專業知識及 生活技能。 許可後得於補習班授課。 經許可後得兼任教學工 作,但以「兼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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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兼任、不得兼任職務類別 ( 六 ) 類別 得兼任職務不得兼任職務 其他職務 經許可後得兼任祖產祭 祀公業管理人。 不得兼任與公務員工作 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職 務。 公餘得兼任後備軍人鄉 鎮輔導中心主任。 不得兼任非袓產祭祀公 業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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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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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暨國民中小學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補充 規定第 3 點 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 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 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 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 課、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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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08 號解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 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 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 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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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89.8.24 台 (89) 人二字第 89095882 號函 教師兼每週以四小時」為限之規定是 指教師於上班時間內,每週兼課不得 超過四小時,尚無校內外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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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釋 公務人員兼課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 得以加班補休前往兼課,惟仍應受每 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 4 小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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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未經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記過: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 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留支原薪: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 ,在 同一學年度內有未經校長同意,擅自 在外兼課兼職者。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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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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