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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蕊朔 唐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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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9.1 融資融券交易相關法令 9.2 融資融券交易實務 9.3 信用交易管制指施 9.4 資券相抵當沖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2009/06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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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標的 – 普通股股票 – 受益憑證 – 臺灣存託憑證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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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帳戶的開立 對象 普通戶經驗 交易紀錄 財力證明 信用帳戶達五戶以上時 之處理 避險帳戶之開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帳戶之開立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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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之停止過戶 停止過戶日前 5 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 進 3 天。 停止過戶日前 7 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 出 5 天。 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日 6 個營業日前 還券了結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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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金額計算 融資金額= 融資買賣成交總價 × 融資比率 (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融資自備款= 融資買賣成交總價-融資金額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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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交易的計算 融券保證金= 融券賣出成交總價 × 融券保證金成數 (未滿百元以百元計) 融券擔保品= 賣出總金額-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 - 證券商手續費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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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戶擔保維持率 整戶擔保維持率 : 投資人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 之比率 整戶擔保維持率 =(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融券擔保價款及保 證金) ÷ (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價) ×100%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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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融資自備款及融券保證金差額 繳付融券保證金,可用無記名政府債券 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抵繳 補繳融資自備款差額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非屬變更交易方 法之上市有價證券或得為融資融券之上 櫃有價證券抵繳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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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繳差額的計算 補繳差額之計算公式: – 融資自備款差額=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 價 × 融資股數 × 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 × 保證品股數 × 融資比率) – 融券保證金差額=(計算日收盤價 × 融券股數 × 融券保證金成數-原融券保證金)+(計算日 收盤價 × 融券股數-原融券賣出價款)-(計 算日收盤價 × 保證品股數)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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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除權 除權交易日前 6 個營業日 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 20% 以上者,該 權值新股應作為融資擔保品,不再適用 假除權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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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的限額 融資融券 最高限額 (每戶) 6,000 萬元 4,000 萬元 上市單一個股限 1,500 萬元 1,000 萬元 上櫃單一個股限 1,000 萬元 750 萬元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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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的期限 融資融券的期限均為半年,但主管機關規定得視 投資人信用狀況,准予其展期 6 個月,並以一次 為限。 另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10 月 24 日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58334 號函示:「證券金融事 業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依據本 會 96 年 6 月 15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29440 號令規定 對客戶融通最長 1 年期限屆滿前,證券金融事業與 證券商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 延期限 6 個月」,亦即融通最長 1 年半,惟核准與 否仍由證金公司與證券商審酌之。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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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融資融券的期限 ( 範例 ) 期限的計算以對月對日之交割日為準:例如投 資人於 2000 年 1 月 4 日融資買進, 1 月 6 日為交 割日(此為融資起息日), 1 年半期限,則於 2001 年 7 月 6 日到期,故投資人必須於 7 月 5 日 前在市場上賣出股票,才不致逾期,融券到期 日之算法亦同。但融券股票,若遇上市上櫃公 司停止過戶,除了召開臨時股東會及停止過戶 的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外,必須提前還券 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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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 1. 上市股票:最高融資比率目前為 60% 、最低融 券保證金成數為 90% 。 2. 上櫃股票:最高融資比率目前為 50% 、最低融 券保證金成數亦為 90% 。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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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沖銷 當日沖銷亦稱資券相抵沖銷交易,俗稱「當沖」 或「當軋」,係指投資人在信用帳戶內於同一 交易日對同一種有價證券,進行「融資買進, 融券賣出」或「融券賣出,融資買進」的交易, 並採用資券互抵的交割方式。即在當日進行融 資融券交易後,股數相同的部分可自動沖抵, 僅結計淨收、淨付之款項差額。資券相抵部分 不收取融資融券利息,但融券部分要計算融券 手續費。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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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沖銷之融券限額計算之原則 證券商每日資券相抵之融券之限額計算公式 (以營業日為準) =前日融資餘額+前日自有有價證券餘額+前日 自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餘額-前日融券餘 額-前日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出借餘額+本日 融券現券償還+本日融資買進+本日交割之自 有有價證券+本日返還之出借有價證券+本日 自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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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市場放空變革之歷程介紹 國內股市因受亞洲金融風暴及全球股市不穩影 響,呈現大幅下挫,財政部(現為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了穩定股市,故決定自 87 年 9 月 4 日起,重新恢復融券賣出價格不得低於 前一日收盤價格之規定,故目前投資人從事資 券相抵交割之交易,其融券賣出除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 (ETF) 及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得在 平盤下融券賣出,其餘有價證券價格應在平盤 以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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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 ─ 理論與實務 第九章 信用交易與資券相抵當沖 2009/06 市場放空變革之歷程介紹 ( 例 ) 時間措施 87.9.4 起實施融券賣出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94.5.16 起開放臺灣 50 指數之成分股可於平盤下融券賣出 96.5.11 起開放臺灣 50 指數之成分股可於平盤下借券賣出 96.11.12 起 開放臺灣中型 100 指數、臺灣資訊科技指數之成分股可 於平盤下融券與借券賣出 97.11.22-10.3 恢復平盤下不可放空 97.9.30-12.31 融券借券賣出總量限制降低 97.10.1-10.14 全面禁止放空 97.11.28 恢復平盤下不可放空 ( 可於平盤以上融券及借券賣出 ) 98.1.5 起 恢復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 數成分股股票平盤下可融券與借券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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