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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主更新案例分享 = 以尚華仁愛為例 = 第一銀行 都更部 陳銅溪 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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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回顧 - 仁愛尚華都更前狀況 2 該大樓於民國 70 年 10 月建築完成, RC 構造,為地下 1 層地上 12 層住商大樓。民國 88 年受 921 震災影響,被列為「紅單」建築物, 急需拆除重建。其基地面積 908 平方公尺 (274.67 坪 ) ,原有容積 5,930.98 平方公尺 ( 約 1,794 坪 ) 。 嗣該大樓住戶決議自組更新會辦理改建,但重建資金 ( 共同負擔 ) 達 84,350 萬元 ( 包括工程費用 69,790 萬元;都更規劃費 700 萬元、 銷售費用 3,690 萬元、管理費用 1,410 萬元、其他費用 4,500 萬元、 貸款利息 4,200 萬元、稅捐 60 萬元 ) ,另尚有 13 家金融機構貸款 餘額合計 11,284 萬元,總計所需資金 9 億 5,634 萬元。 當時囿於金融機構一般辦理土建融 ( 含都更 ) 一向以比例原則 ( 即 多少成數 ) 承作,但資金不足部分,絕大部分住戶無力負擔;另 土地雖設定抵押,但住戶要求互不連帶保證,而各住戶依比例 設定,並非金融機構作業常態,致都更事業計劃雖經核定,仍 無法進行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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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建住戶與銀行面臨的難題 3 住戶要求達成分回原室內面積為目標。再者,該大樓住戶絕大部 分僅擁有一戶,財力亦普遍不佳,改建期間又須另外自費租屋, 自籌一部分資金有困難。因此住戶面臨三大難題: 1. 分配問題 ( 要 求分回原室內面積,即所謂「一坪換一坪」 )2. 資金問題 ( 住戶欲 零出資,全額融資 ) 。 3. 互不連帶保證 ( 個別資力有限,要求整體 考量 ) 。 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銀行評估借 款人信用的五項原則 (5P) : 1. 借款人 (people) 、 2. 資金用途 (purpose) 、 3. 還款來源 (payment) 、 4. 債權保障 (Protection) 、 5. 授信展望 (perspective) 。本案銀行面臨四個問題: 1. 借款人信用、 資力不一。 2. 借款人大部分年歲已高,無收入或收入少且不穩定, 還款來源有疑慮。 3. 雖有抵押,但係以每人持分額設定,相對不 完整,純土地鑑估值亦有不足,債權保障欠佳。 4. 借款人欠缺都 更營建經驗,過程充滿風險,萬一營造廠倒閉,恐形成爛尾樓, 授信展望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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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銀行新作法新突破: 4 一、以債權保障倍數為主軸作評估。 二、以都更 ( 重建 ) 後房地產價值為估價基礎。 三、產權、資金均信託管理,確保債權安全與完整。 四、住戶依個別權利價值比例,個別借款,各自抵押設定,惟住戶與都 更會為共同借款人。 五、組成都更團隊,一條龍服務,無縫接軌。 六、建立續建機制,確保建案能順利完成,債權回收。 七、協助訂定發包底價,投標廠商資格與條件,避免流於價格標和不良 廠商投標。 八、工程監工及查核,確保工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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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成果 5 一、以自主更新方式辦理,達成一坪換一坪目標 (52 坪 ->76 坪 ) 。 二、以更新後 ( 未來 ) 價值為融資評估基礎,達成全額貸款,住戶零負擔。 三、合理發包,減輕營造成本負擔。 四、住戶互不負連帶保證責任,消除住戶疑慮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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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檢討 - 成功的關鍵 6 一、立地條件佳,房價高。 二、容積率高,都更獎勵值高。 三、住戶差異性不大。 四、分配透明公平,且原層原址,無補找與抽籤決定問題。 五、都更會理監事共識度高,任勞任怨;住戶團結,鼎力支持。 六、尊重專業,團隊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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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展望 7 一、沿用至條件較差地區。 二、採取多元化條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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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 8 第一銀行 都更部 陳銅溪 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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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信託? 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 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一條) 財產權,必須是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始可。舉凡民法所 規定的各種物權、債權以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 無實體財產權,乃至於礦業權、漁業權等,均可成為信託標 的物。 信託本旨: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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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信託? 管理、處分權僅為所有權之「權能」,並非財產權本身,變 更起造人為受託人依建造法規所為之行政行為,不具財產價 值(法務部 94 年 5 月 12 日法律字第 940016542 號函)。 另建造執照係建築物申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之許可處 分,為對於建築法規中對人民財產權行使自由所作一般性禁 止規定之個別解除,乃附隨於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或其他 財產權而存在,並不具獨立之財產價值,從而該建造執照並 非有價證券,自不得作為信託標的(法務部 94 年 3 月 8 日法律 決字第 0940004327 號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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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之種類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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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之種類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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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十六條) 「營業信託」與「非營業信託」係以受託人是否為「信託業」為 定;所稱「信託業」,依「信託業法」,包括「經主管機關許可 ,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 銀行」(信託業法第二條、第三條參照)。建築經理公司為非以 經營信託為業之公司,其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難謂「營業 信託」(法務部 89 年 8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23878 號函)。 13 二、信託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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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謂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第六十六條) 四、不動產信託 係指信託財產為不動產 - 土地或其定著物。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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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性:係指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 的財產而存在,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追及範圍 之外。(信託法第十一~十四條) (二)同一性:係指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或其他原因所得的財 產,均屬於信託財產。(信託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追及性:係指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 益人對信託財產有追及性。(信託法第十八條) 15 五、信託財產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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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動產信託之業務分類 (一)不動產管理:係指委託人將所持有不動產信託予受託人 經營、管理、運用,再由受託人將所得收益交給受益人 之信託方式。 (二)不動產處分:係指委託人將所持有不動產信託予受託人 ,由受託人負責於適當價格條件適時出售,使該不動產 交易較安全並獲得較佳之處分收益。 (三)不動產開發。 (四)其他(如租售混合以及先租後售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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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發型不動產信託 為不動產開發 — 一般合建案、海砂屋及幅射屋 等受災戶改建案、老舊房屋自行改建案、捷運 聯合開發案、都市更新案,而辦理之信託。依 內政部規定,指由地主及建商將建案土地及興 建資金信託予銀行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依 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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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動產信託範圍 (一)產權 - 土地、原有建物及興建中建物。 (二)資金 ( 銀行融資款項,建商自有資金, 買方所繳預售價金 )- 專款專用 ( 僅得支付該案 有關完成興建開發,管理銷售及處理信託事 務所需之一切支出,不得供作其他用途。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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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動產信託之效益 ( 好處 ) 依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 執行」,因此如將信託機制運用到不動產開發案上,就能有 效的做到風險隔離,也就是建立起防火牆,這是信託的一項 主要功能。而不動產信託具有以下效益: (一)土地辦理信託,使產權、事權單純化,避免所有權人眾多 ,意見紛歧及外在因素(繼承、債信、欠稅....)干擾。 (二)建照辦理起造人名義變更,使關係人單純化,工程進行順 利,日後房屋產權登記容易掌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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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動產信託之效益 ( 好處 ) (三)營建資金及其他資金(如自籌款、銷售款)由受託銀行 專戶控管,專款專用,避免建商惡意挪用,以案養案或捲款潛 逃引發更大風險。 (四)建商財務出問題或工程延宕時,可啟動續建機制,使未 完工程繼續施作,順利完工。 (五)受託銀行以信用機構身分居中分配,立場公正,避免不 必要爭端。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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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銀行辦理土建融,抵押品更有保障,還款來源較確切, 降低融資風險。 (七)建融直接撥給承攬廠商,避免工程紛爭及法定抵押權問題。 (八)購屋者得到較佳保障,提高購買意願,銷售率較佳,還款來 源相對無問題。 因此,土建融如何搭配信託機制,將對建商、地主、購屋者、承攬 廠商、融資銀行均有正面效益,可創造多贏效果。 21 九、不動產信託之效益 ( 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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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類型 ( 依內政部 99/8/16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5157 號函所訂「預 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商辦理預 售時應選擇五種履約保證機制之一種,並載明於預售買賣契 約內,以保障買方權益。 ) (一)不動產開發信託 (二)價金返還之保證 (三)價金信託 (四)同業連帶擔保 (五)公會連帶保證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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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架構 緣起(簽約原因) 第一條 信託契約當事人及關係人 第二條 信託目的及管理事項 第三條 信託財產 第四條 信託期間 第五條 信託專戶資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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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第七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第八條 建築工程之設計、施工及驗收 第九條 受託人責任及聲明事項 第十條 委託人之責任 24 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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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第十二條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 式、支付時期及方法 第十三條 信託契約之變更 第十四條 續建事宜 第十五條 信託契約之解除與修正 25 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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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及支付方式 第十七條 廣告之限制 第十八條 指示與通知 第十九條 受益權轉讓之限制 第二十條 準據法 26 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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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 第二十三條 附件之效力 第二十四條 留存印鑑或簽章樣式 第二十五條 契約分存及簽署 第二十六條 條款標題 27 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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