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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 融通標的及擔保品範圍 臺灣證券交易所 104 年 9 月 1. 簡報大綱 壹、 前言 貳、現況說明 參、修訂內容 肆、效益評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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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擴大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 融通標的及擔保品範圍 臺灣證券交易所 104 年 9 月 1

2 簡報大綱 壹、 前言 貳、現況說明 參、修訂內容 肆、效益評估 2

3 壹、前言 依據: – 「揚升計畫」第六項 沿革 1.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滿足各類投資人多樣 化之交易需求,並提升證券商競爭力。 2. 依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權,訂定證券商辦理證券 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 以下簡稱操作辦法 ) 。 3. 於 95 年 7 月 26 日以臺證交字第 0950017516 號公 告訂定發布,全文共計 36 條,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 3

4 貳、現況說明 目的: 證券商與客 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 ( 上市或 上櫃 ) 有價證券 ( 交 割 ) 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 通 業務。 ( 管理辦法第二條 ) 融通對象: 融通對象: 1. 國內投資人〈自然人與法人〉 1. 國內投資人〈自然人與法人〉 2. 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自然人與法人〉 - 2. 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自然人與法人〉 - ( 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 95 年 6 月 20 日金管證八字第 0950002861 號解釋函 ) 。 4

5 貳、現況說明 申辦: 證券商與客戶應訂定借貸款項契約書,客戶得 在各總分公司受託買賣帳戶下申請交割款項借貸, 個別客戶額度由總公司統籌控管。 其他: 1. 市場警示股票或注意股票,應於 T+2 日以預收後 之餘額予以融通。 2. 自營商交易、私募基金、興櫃股票皆不予列入 融通範圍。 5

6 客戶 客戶交割銀行 帳戶 證券商分公司 交割專戶 證券商總公司交割專戶 交易所 申請借貸 款項 部分自 有資金 借貸款項 貳、現況說明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金流 客戶申請時間 : T+2 上午 11:00 前 客戶申請時間 : T+1 中午 12:00 前 T+5 型 - 借貸款項 (T+2~T+5) 半年型 - 借貸款項 (6 個月,得展延二次 ) 證券商 6

7 客戶融通額度 客戶以其買進證券為擔保者 (T+5 型 ) 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 ( 半年型 ) 申辦時間 T+2 上午 11:00 以前 T+1 中午 12:00 以前 融通期限 T+2~T+5 T+2 起計息 六個月,得展延六個月,以二次為限 T+2 起計息 擔保品撥券 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將其買 進證券滙撥至證券商於集中 保管結算所開立之借貸款項 擔保品專戶 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將其持有之有價 證券滙撥至證券商於集中保管結算所 開立之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券商依內控自訂 借貸款項與信用交易合併計算 : 同一人 自 然 人:淨值 1% 或 8000 萬 法 人:淨值 5% 或 10 億 同一關係人:淨值 10% ,其中自然人 部份不得超過淨值 2% 。 擔保品種類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分割公 債 ( 中央政府債券 ) 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二、中央政府債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貳、現況說明

8 客戶以其買進證券為 擔保者 (T+5 型 ) 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 ( 半年型 ) 洗價機制無,券商自行依內控 進行控管。 T+2 之前經通知客戶 另提出有價證券為擔 保品 每日計算擔保維持率,低於 130% ,通知 客戶於 2 個營業日補繳擔保品。 融通比例不折價,擔保品價值 為證券商借貸予客戶 金額之 100%-130% 折價, 中央政府債券 為面額 80% ,其餘擔 保品為前一日收盤價之 60% 擔保品融通 額度限制 無不得超過單一證券上市股份或受益憑證單位 數之 5% ,與融資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25% 。超過上限時,應停止接受擔保融通, 待融資使用率降至 18% ,始得恢復。另融資 餘額合併計算達 20% 時,應依比例分配所餘 額度 費用收入借款手續費 利息 借款手續費 利息 貳、現況說明

9 95 年開放,目前已有 21 家證券商取得業務開辦許 可,尚有 7 家未開辦 業務集中於 4 家證券商,市占率 88.40%(103 年 ) 承作類型集中於 T+5 型,占比 98.92% ,半年型證 券商較少承作 整體業務量不大,以 103 年 T+5 型為例,全年為 95.13 億,月均量為 7.92 億元 9

10 参、修定內容 一、目的: 證券商與客 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 ( 上市或 上櫃 ) 有價證券 ( 交 割 ) 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 通 業務。 ( 管理辦法第二條 ) 二、 二、擴大融通標的及擔保品範圍三、其他 10

11 参、修定內容 11

12 参、修定內容 客戶以其買進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者 (T+5 型 ) 融通範圍  上巿或上櫃股票、認購 ( 售) 權證、存託憑證、轉換公司 債等  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  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 憑證  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擔保品種類  同融通範圍  增提擔保品 ( 操作辦法第 13 條 ) :同半年型 融通比例  中央登錄公債為面額 80% ,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 融債 60% ,其餘不折價  擔保品價值為證券商借貸予客戶金額之 100%-130% 為限 費用或收入利息及借款手續費由證券商自行訂定 12

13 参、修定內容 13 客戶以其買進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者 (T+5 型 ) 申辦時間 T+2 上午 11:00 以前 融通期限 T+2~T+5 , T+2 起計息 擔保品撥券 匯撥至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 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擔保 品專戶  中央登錄公債 清算銀行證券商擔保品專戶 客戶融通額度 及限額  各別客戶證券商依訂定之內 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評 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 證券商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之融通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400% 洗價機制  無,由證券商自行依內控進行控管。  T+2 之前得通知客戶另提出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品

14 参、修定內容 14 客戶以其買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者 ( 半年型 ) 申辦時間 T+1 中午 12:00 以前 融通期限 六個月,得再展延一年 T+2 起計息 擔保品撥券 匯撥至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 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擔保品專戶  中央登錄公債 清算銀行證券商擔保品專戶 客戶融通額度 及限額  各別客戶證券商依訂定之內 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評 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 證券商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之融通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400% 洗價機制  每日計算擔保維持率, 中央登錄公債按其面額之 80% 計算,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 司債及金融債按其面額之 60% 計算 餘按當日收盤價格、淨值或收市均價 ( 黃金 ) 計算  客戶維持率低於 130% 者,證券商應通知客戶於 2 個營業日 補繳擔保品至 166% ,否則自次一營業日處分擔保品 ( 另有約 定者除外 )

15 参、修定內容 15 客戶以其買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者 ( 半年型 ) 融通範圍  買進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 新申請客戶,所融通標的併入擔 保品計算維持率時,如維持率達 166% 以上者,得不另提擔保 品 )  上巿或上櫃股票、認購 ( 售)權證、存託憑證、 轉換公司債等  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 金融債  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 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 新股 ( 含現金增資 ) 申購或競價拍賣  非於櫃檯買賣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 擔保品種類 除新股 ( 含現金增資 ) 申購或競價拍賣,因股票尚未取得及入帳 不得為擔保品外,餘同融通範圍 融通比例  中央登錄公債為面額之 80% ,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 融債為面額之 60%  上市櫃非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按其融通前一營業 日收盤價之 40% 計算  其餘擔保品,按其融通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淨值或收市均價 ( 黃金 ) 之 60% 計算 費用或收入利息及借款手續費由證券商自行訂定

16 参、修定內容 16 四、新制特色: ( ㄧ ) 新增融通有價證券或商品: 1.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 2. 新股 ( 含現金增資 ) 上市或上櫃前之公開申購或競價拍賣 3. 黃金現貨 4. 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 ( 二 ) 循環使用額度: 為簡化作業,方便客戶融通之需求,客戶於融通期限屆滿 前,如有部分清償,得與證券商約定,免予退還一部或全 部之擔保品,而就未退還之擔保品得再向證券商申請借貸 款項,以方便循環使用額度。

17 参、修定內容 17 ( 三 ) 不強制處分擔保品: 為增加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彈性,證券商如有處分客戶擔保 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情事,增訂雙方如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之但書規定,而不強制處分。 ( 四 ) 新增半年型以買進為擔保: 證券商得辦理客戶以買進為擔保之半年型融通,並規範新 申請客戶融通時,所融通標的及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 18 條計算融通額度及擔保品價值,及依同辦法第 23 條計算 維 持率時,如維持率達 166 % 以上者,得不另增提擔保品。

18 参、修定內容 18 ( 五 ) 刪除半年型融通額度限額 為落實對投資人融通額度之評估,證券商應確實對投資人辦 理徵信,故刪除證券商對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 融通額度 ( 須與融資融券業務之融資額度合併計算 ) 之限額規 定,回歸各授信機構自行控管,實踐差異化管理,惟應訂定 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 管授信風險。

19 肆、效益評估 19 增加可投資商品之多樣 性,暢通資金活用管道 降低投資人因短期流動 性不足產生之違約風險 增加投資人融通 管道 擴大證券商營業 範圍 效益

20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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