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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立法的时代背景(一) 政治背景: 党的十七大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 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 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民主管 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理论背景: 从推崇股东至上论、董事会中心主义,到关注 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劳资和谐理念 劳动关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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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代会立法的时代背景(一) 政治背景: 党的十七大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 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 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民主管 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理论背景: 从推崇股东至上论、董事会中心主义,到关注 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劳资和谐理念 劳动关系背景: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 共同约定行动 ” 的启示 吉林通钢事件、富士康跳楼事件、南海本田罢 工事件的教训

3 实践背景: 截止 2010 年 9 月,全市已建职代会 36246 家, 覆盖企事业单位 120438 家;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 业职代会建制 4820 家,事业单位职代会建制 4437 家; 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覆盖面达到已建工会数的 54% 法律背景: 《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有相关规定截止 2010 年 12 月,全国已有 25 个省区市制定了 31 部职代会、 民主管理、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方面的地方性法 规 结论: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上位法规定的重要举 措 ,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是建立和谐劳 动关系的有力

4 《上海市职代会条例》立法过程 提案、论证阶段: 2003 年以来,市人大代表先后 提出立法议案; 2008 年列入本届市人大立法规划; 2009 年开展立项论证,制定立法调研方案 立法启动阶段: 2010 年初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1 月 20 日 成立了立法调研组,召开立法调研工作启动会。先后召 开 20 多次专题座谈会,现场观摩多场单位及区域性、行 业性职代会,赴江苏、山东等省学习考察,对 286 家基 层单位的 5144 名职工进行问卷调查 人大审议阶段: 2010 年 9 月 1 日,市人大内司委向市人大 常委会提请审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 9 月 8 日召开《条例(草案)》解读会, 9 月 14 日、 11 月 10 日、 12 月 23 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 12 月 23 日高票表决通过,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 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运 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一)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的 管理制度 (二)与工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三)向职工代表大会作相关工作报告 (四)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 过事项的方案或草案 (五)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企事业单 位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 (六)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财力和物 力支持

6 企事业单位工会的职责 本单位工会的职责: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负 责职代会的组织、协调、运作、实施,组织职工开展 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上级工会的职责:指导和帮助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事业 单位的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并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 开展业务咨询和培训,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会同有关 部门协商解决发生的争议 市和区县工会的职责:制定实施推进计划草案,分析 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企事业单位违反职代会条例规 定的行为,依法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或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7 职代会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职代会的性质: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 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 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代会的独特优势:代表的广泛性、职权的全面性、 议事规则的规范性、组织制度的完整性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 代表恳谈会、民主共商会、民主议事会等形式,反映 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8 第一章 总 则( 1-7 条) 第二章 职 权( 8-13 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14-19 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20-26 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27-33 条) 第六章 工作机构( 34-36 条)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37- 41 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42-47 条) 第九章 附则( 48 条)

9 职代会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第 2 、 3 条)。 《职代会条例实施意见》明确具体包括: (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 (二)事业单位; (三)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其他应当适用职代会条例的组织

10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两种形式 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两种 形式,主要基于民主管理的成本和效率考虑。职工大 会由全体职工参加,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 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 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 大会,当然并不反对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职工人数不足 100 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11 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 理人员不超过 20% ,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 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 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 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关于一线职工的界定与比例: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 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职工视作一线职工。

12 职工代表的名额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 100 人至 3000 人的,职工代表名 额以 30 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 100 人,职工代 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 5 名; (二)职工人数不足 100 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 30 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 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得少于 50%

13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一) —— 审议建议权 P7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 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 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 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 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14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二) —— 审议通过权 P7—8 第 10 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并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 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 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 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 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 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 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5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三) —— 审议监督权 P8—9 第 11 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 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 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16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四) —— 民主选举权 P9 第 12 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 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上述民主选举产生人员的候选人由工会在征求单位 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

17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五) —— 民主评议权 P9 第 13 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 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 代表的评议,评议情况应当向职代会和被评议人员 的管理部门反馈

18 表决方式、约束力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 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 通过不得变更 (第 33 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 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第 32 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 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第 32 条)

19 工作机构(一) —— 筹备和召开期间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 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 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 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 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20 工作机构(二) —— 闭会期间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 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 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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