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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 算媒體申報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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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令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1 所得稅法第 75 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 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 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 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 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 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 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 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 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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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1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2 解散:係以使法人人格消滅為目的之程序〈包 含命令解散或裁判解散 ) 廢止:獨資或合夥事業永久停業為目的之法律 程序。 合併:係以二個以上之公司併成一個公司為目 的之法律行為。(消滅之公司須辦理決算) 轉讓:係將獨資或合夥事業移轉給他人經營之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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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2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3 營利事業自行申請解散。 營利事業受法院裁定解散。 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命令解散。 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分公司。 營利事業經法院宣告破產。(申報決算) 營利事業受法院裁定重整。(申報決算,財政 部 68/7/5 台財稅第 345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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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須知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4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 包括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變更 登記 ) ,因原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已將獨資事 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規定所 稱之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 代表人或管理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代 表人或管理人祇剩 1 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 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 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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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須知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5 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 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轉讓之情事, 免辦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財政部 83/5/18 台 財稅第 831593563 號函) 獨資組織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 核准變更登記者,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 62/6/13 台財稅第 3438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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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須知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6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為有限公司,免辦當期決算申報。(財政 部 69/8/20 台財稅第 36946 號函) 公司組織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依公 司法第 24 條之規定免辦理清算申報。(公司法 第 24 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 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財政部 86/4/9 台財 稅第 86189073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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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申報期限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7 自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 45 日為決算截止申報 期限。 主管機關 公司組織-經濟部 獨資、合夥組織-縣(市)政府 設籍課稅者-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辦理當期決 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 之日之次日為準起算。 所得期間:指營利事業申請解散、合併或轉讓當年 度之始日至解散、合併或轉讓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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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間及申報期限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8 清算期間 公司組織者 依公司法之規定,為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 6 個月。 不能於 6 個月完結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延期。 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 6 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 核准展期者,應以 6 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 非屬公司組織者 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3 個月。 申報期限 清算申報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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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申報稅率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9 依據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自行計算繳納 。 清算期間跨年度,於法定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 申報者,應依申報當年度稅率計算繳納,且不 適用期間未滿一年應換算全年所得額以計算稅 額之規定,直接以清算課稅所得額為基礎計算 應納稅額。(財政部 75/10/27 台財稅第 7570248 號及財政部 100/6/17 台財稅第 1000406600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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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 ARE )申報問題 ~ 1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10 解散或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應辦理未分配盈餘 申報問題(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 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 年度之盈餘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但就解散之營利事業,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 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 理盈餘分派,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 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 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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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 ARE )申報問題 ~ 2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11 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 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免辦理未分 配盈餘申報。 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 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 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規定 期限辦 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 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 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 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規定期 限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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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 ARE )申報問題 ~3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12 例如:公司於 101.10.1 解散 ( 主管機關發文日 101.10.3) 101 年度決算申報截止日為 1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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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申報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13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決、 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當年 度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填載於決算申報書 於第 13 頁第( 16 )欄「扣繳稅額」或清算申報書 第 3 頁「扣繳稅額」欄,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 織合夥人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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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申報適用依據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14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 作業要點」-採用媒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 算及清算申報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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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申報適用對象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15 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決、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 體辦理申報。 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逾期案件不適用 不適用跨轄區代理申報作業 申報軟體: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www.tax.nat.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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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軟體簡介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23 媒體檔案名稱為 “ 統一 編號.pil” ,例如 12345678.p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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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媒體申報檢附資料 營利事業應於稅法規定期間內檢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 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各 2 份(含相關 附件)等資料及媒體檔案光碟(磁片),向所在地國 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決算申報。。 若「財產目錄表」採附件方式申報,應檢附該表,併 同上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等資料,辦理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並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俾供出資人併 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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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媒體申報案件更正 辦理更正日未逾決算申報期限: 得以媒體檔案光碟(磁片)及更正前 1 份更正後 2 份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 報書及相關附件辦理更正。 辦理更正日期逾決算申報期限: 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提出辦理更正。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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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媒體申報檢附資料 營利事業應於清算申報期間內檢附加蓋營利事 業及清算人(或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章 之清算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及 媒體檔案光碟(磁片),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 、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清算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 「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 分配報告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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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媒體申報案件更正 辦理更正日未逾清算申報期限: 得以媒體檔案光碟(磁片)及更正前 1 份更正後 2 份之營利 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 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 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辦理更正。 辦理更正日期逾清算申報期限: 則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提出辦理更 正。 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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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29 THE END 敬請指教 決清算申報問題 請電洽( 04 ) 7274325 分機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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