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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妍举 茅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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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解釋理論 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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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採用司法違憲審查的 國家,其實行違憲審查的歷史最久,引發 的爭論案例、學者的理論辯論,也最為豐 富,是其他採用違憲審查的國家都會研究 學習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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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原始主義 原始主義的原本內涵,乃是主張應按照文本或制 憲者意圖來解釋憲法,之所以要做如此主張,主 要是想避免大法官自己恣意解釋憲法。 也有主張不看制憲者意圖的,通常則是主張依循 憲法文本,不過若僅參看文本,可能也有所不足, 故其認為應依照文本的「原始意義」來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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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原始主義最有名的,乃有 Robert H. Bork 法官、 Scalia 大法官等人。 Robert Bork 主張根據當代人對文字的 一般用法,以憲法的文本,追求制憲當 時一般人對這些用字的看法,也就是依 據制憲當時一般人對憲法的解讀來解釋 憲法。要探求憲法文字的原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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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原始主義 Antonin Scalia 法官也是一個原始主義者,應該 探求該文本的原始意義,而不是去問制憲者的意 圖,不過,在探求文本的原始意義時,必須參考 制憲當時的某些著作。 他認為所謂活的憲法,跟隨時代變遷的憲法解釋, 會讓憲法解釋隨民意流動,完全違背了憲法中規 定人權法案的原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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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系解釋 認為不該單獨地看待個別地條文,而該一 起看待所有的條文,從條文間彼此的關係 得到憲法的整體精神,也就是我們一般所 謂的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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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系解釋 美國學者主張體系解釋的學者,較早的學 者是 Charles L. Black 。 這派學者中晚近比較有名的,是 Akhil Reed Amar 所強調的憲法的「文本結構」,或者 他所謂的「比較文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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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反原始主義 反原始主義者的主張,就是認為解釋憲法不用恪 守制憲者的原意,他們主張應隨時代變遷而為憲 法解釋。 不過,一般主張反原始主義的學者,僅強調憲法 是「活的憲法」,要與時俱進,但對於要依循哪 種解釋方法,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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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翻譯理論 Lawrence Lessig 提出的翻譯理論,主要是要反 駁原始主義的主張,其是以翻譯來比擬憲法解釋, 進而提出憲法解釋的操作建議。 他認為,憲法文本的意義,要放在當時的背景下 才能得出。而環境背景會改變,若時代環境改變 了,還以當初制憲時的背景來解讀文本,反而無 法達到原本想達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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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元民主論 Bruce Ackerman 認為歷史上有某些時候會 造成憲法價值或規範的實質變遷。 在經過這些時刻後,即使憲法沒有修改, 可是內容已經變了,故解釋憲法時,要按 照變遷後的憲法來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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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法方法 為了讓憲法解釋不淪為大法官展現自己意 識型態的工具,也不要一成不變,故採取 了美國普通法演進的方法,亦即遵循判決 先例的方式,然後在遇到新案件時做些許 的調整這種普通法法官判決案件的方法, 來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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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法方法 Richard A. Epstein( 理察.艾普斯坦 ) 認為憲法和普通法的形式很像,都採用很一般、很抽象的 字眼,而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故可採用普通法類比的方式 來解決憲法問題。 David A. Strauss 強調現代的政治不應受到過去政治運作的限制,認為採取 普通法的方式,可以讓大法官不必受到憲法文本的拘束, 也就是不必受到幾百年前的制憲者的拘束,反而可以做出 符合現代社會正義的判決,這才比較符合民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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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法方法 Cass Sunstein( 凱斯.桑斯坦 ) 提倡「司法最小主義」( minimalism )。 認為大法官不要急著建立什麼大理論,而應該採 用普通法的方式,用一次只解決一案的方式,且 解釋的深度與廣度寧窄勿寬、寧淺勿深,讓重要 的決定留待政治部門充分辯論,使憲法內容慢慢 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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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德解釋 主張大法官應該根據某些道德判準,來解 釋憲法。但他們所認為的道德並不完全相 同。採取這種立場的學者,多認為大法官 本身的道德解釋,會優於立法機關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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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德解釋 Ronald Dworkin( 德沃金 ) 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應該追尋道德解讀。這種 道德解讀是有所限制的。這種限制,來自於法律 的「整體性」 (integrity) 。所謂的整體性,就是整 個法律制度有一共通的價值觀或道德觀,也就是 一原則,這個原則體現在法律制度的各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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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德解釋 Christopher L. Eisgruber 大法官的正當性,就是在於其解釋是在追尋道德。 憲法的文字這般開放,就是讓後人可以追尋當代 道德。立法者因為受到選舉的影響,無法公正地 追求當代道德,而大法官因為有身份保障的緣故, 可以公正的追尋當代道德。 Philip Bobbitt 將學者所主張的憲法解釋方法分為六種,正因為 有那麼多解釋方法,才讓法官在做判決時,可以 任意援用,以包裝自己的價值判斷,這正是違憲 審查正當性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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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特殊解釋方法 美國憲法學界對於憲法的解釋方法,除了 上述原始主義與反原始主義兩大陣營外, 還有一些較為特殊的解釋立場或方法。 一是綜合運用各種憲法解釋依據的解釋方 法,二則是實用主義的解釋方法,三是司 法自制的解釋方法,四則是 John Ely 所提倡 的代議補強理論的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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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法 即綜合各種解釋方法,而不必拘泥於單一的解釋 方法。 Laurence Tribe 憲法條文中如為「防止權利濫用或禁止政府為惡 者」,即可認定係屬原則性之條款,其本質內容 可因時代之變遷而改變。 但如係「建立或保存特定之組織或行為者」,則 不應隨時代之巨輪而轉動,反而應遵守憲法之原 意,不得任意有所背離。其論或可簡化為將人權 條款及政府組織條款分而對待;前者較不受制憲 本旨之拘束,後者則須以原意為本,亦步亦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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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法 Richard Fallon 的「建構主義的統一理論」 ( constructivist coherence theory ) 憲法解釋的依據有五種,我們不該獨尊任何一兩 種,而應該五種都用。 五種依據的適用先後順序為: 1. 文本 2. 制憲者意圖 3. 憲法理論 4. 判決先例 5. 法官的道德或政治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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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用主義 Richard Posner 法官提倡的一種憲法解釋方法。 這種解釋方法在某一面向上,很像普通法方式, 但另一方面, Posner 卻要求大法官可以以功利作 為考量因素,來做判決。 其哲學基礎認為,大法官最重要的任務,是在解 決問題,而不是依循任何理論。而所謂的解決問 題,其判準就是福利最大,亦即功利考量。當然, 大法官由於意識到自己能力的限制,有時候並無 法正確評估所有成本、效益,或預測判決所帶來 的結果,所以,在這種時候,大法官寧可依循先 例,不要據下新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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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自制論 十九世紀末的 James B. Thayer ,是美國最 早開始質疑違憲審查正當性的學者。 主張大部分的時候,大法官不該宣告立法 機關的法律違憲,而只有在立法機關的法 律非常明顯地違反憲法,明顯到無庸置疑 的程度,才可以宣告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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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自制論 Alexander Bickel 指出了違憲審查具有反多數決的困境。 因此法院應該維持自己的「消極美德」( passive virtue ),自己在程序上節制自己違憲審查權的行 使。 他建議透過一些程序的方式,來盡量縮減違憲審 查權的使用,避免與政治多數發生嚴重的衝突。 這些程序包括當事人適格、案件成熟度、政治問 題原則、移送命令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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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議補強理論 John Hart Ely( 約翰‧哈特‧伊利 ) 違憲審查的目的在確保政治過程的公平與開放,其應該促 進民主的落實,其存在不該與民主運作發生矛盾,故大法 官而不應涉入實體價值的選擇。僅在代議制度失靈時,法 院始應介入強化(導正)。 「代議失靈」的情形包括: 一、因為某些人的投票權被剝奪,或是因為特定政策不 準投票,使得某些人的偏好無法表達出來; 二、雖然所有的偏好都可以透過投票表達出來,但是在 加總這些偏好時,少數人的偏好卻不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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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議補強理論 Michael J. Klarman 最高法院不該以過去制憲者或修憲者的想法,來 否定當前民主程序作出來的政策選擇,因為這會 有死人之手( dead hand )的問題。 但是最高法院也不能以自己的個人政策立場,來 取代民主程序的政策選擇。最高法院僅能在,民 主程序未能正當運作,而民意代表的選擇可能和 選民脫節時,才能夠介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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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違憲審查的理論 美國反對違憲審查的學者,目前僅有幾位而已, 包括批判法學者 Mark Tushnet50 、法理學者 Jeremy Waldron 、進步主義者 Robin West 、 懷疑論者 Michael J. Klarman51 等人。 除此之外,有些學者的研究也對反違憲審查的 理論提供了許多基礎,但他們本身未必反對違 憲審查,這些學者分屬各種研究派別,包括批 判法學、解構主義、法社會學、法經濟學、政 治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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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違憲審查的論點 1. 就美國經驗來看,大法官未必能夠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2. 大法官往往以自己的偏好解釋憲法,加上識見又過於狹 隘。 3. 憲法規定人權清單的模式,對社會發展與革新是項阻礙。 4. 其實多數未必會侵害少數,就算侵害少數了,往往透過 實際的政治運作或社會力量的運作,自然可以修正那一時 的錯誤,無需大法官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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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政府機關的權限 一般認為,大法官乃是為了限制政府機關的權限的問題, 由大法官來監督國會,以確保國會會確實依據憲法來行使 權力。 Michael J. Klarman 卻指出,實際上大法官不但可能不確 實地執行憲法的限制,也可能依其意願創造憲法沒有的權 力。 主要是因為憲法文本太過抽象空洞,讓解釋者能夠用自己 的意思來加以解釋。另外,原本違憲審查產生的原因是聯 邦制,不過,聯邦層級的法院,和州層級的法院,都有各 自的誘因,根本不可能公正老實地維護聯邦憲法中聯邦與 州權限劃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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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存憲法既定價值? 一般認為,大法官的存在,乃是因為憲法中有一 些長期的價值,不得因為短期的偏好而任意改變, 而國會展現出來的,往往就是人民短期的偏好, 而非長期的價值,所以需要大法官來維護憲法中 既定的長期價值。 有時,大法官應該介入維持憲法的長期價值,來 抵制短期偏離,但是大法官卻也沒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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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力制衡? 也有認為,大法官的作用在於制衡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 倘若沒有其他機關制衡的話,一但憲法開始運作,國會會 自己擴權,因此,我們要將要由「最不危險的部門」-- 司法機關,來制衡另外兩個危險的政治部門。 不過大法官不但沒有確實制衡其他政治部門,反而自己不 斷擴權。在美國近幾十年來,大法官將其解釋的範圍,擴 展到墮胎、死刑、學校中的種族隔離、積極優惠措施、同 志權、女權、公共生活的宗教角色、求死權、選舉經費改 革等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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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人權? 大法官很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執行憲法中預設 的長期價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護人權。由 於多數可能會漠視少數人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 多數暴力,所以需要有大法官來執行人權保障的 功能。 不過,從美國的歷史來看,大法官一樣也沒有盡 到它的職責。在很多時候,主流的多數意見如果 不看重某一人權,大法官也不會去保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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