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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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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涵义及特征 一 、 婚姻家庭法的涵义 婚姻家庭法简称为家庭法,又称为亲属法学,它 是以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和婚姻家庭法律现 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换言之,婚姻家庭法是调 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和控 制婚姻家庭行为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在于通 过法律的力量,强制性地调整婚姻关系,从而稳 定婚姻家庭秩序,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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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法包括三个范围 : 婚姻法。在此指的是狭义的婚姻法,是对有关解 决婚姻成立的要件、效力和解除,以及夫妻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的法律制度,是调整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涉及婚姻以外的其他事项。 广义的婚姻法,就是指婚姻家庭法。 家庭法。这是调整家庭成员的关系,如夫妻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兄弟姐 妹关系的法律规范。 亲属法。这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只 是规定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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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定义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实际上就是广义的婚姻法, 它 “ 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会。 ” 该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其 中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 的解除及其解除的效力。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他们相互之 间均发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所调整的 婚姻、家庭关系、均包括法定近亲属之间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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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广泛性 伦理性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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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变 1. 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的变化 2. 婚姻家庭法本身的特点和原则的变化 3. 婚姻家庭法与宗教法的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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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姻法的主要发展阶段 随着历史的演变,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 中的地位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1. 诸法合体时期的婚姻家庭法。 2. 附属于民法的婚姻家庭法。 3. 形成对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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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向 1. 与发封建社会的重视家族集体利益不同, 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强调个人本位,重 视个人利益。 2. 强调婚姻自由。 3. 不再强调血统和等级的观念。 4. 强调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 5. 人工生育将引发许多现行的婚姻家庭法难 以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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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婚姻家庭法与家庭伦理道德、 家庭习俗 婚姻家庭法与家庭伦理道德、家庭习俗是 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本身不可能也 没有必要把所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全部纳入 其调整范围。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只是一 点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为此还需要依赖家 庭伦理道德、家庭习俗来对此进行调节和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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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道德的内容 恋爱道德 婚姻道德 家庭道德 家庭习俗的内容 物质 行为礼仪 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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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实际上,在婚姻家庭中,法律与道德、习 俗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有时又是相 互转化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相得益彰 的。作为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婚姻家庭方 面的具体问题时,应该设法把婚姻家庭法 和家庭伦理道德、家庭习俗结合起来,以 便更好地对家庭生活、家庭关系进行规范 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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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历史 一 、 中国近代以前的婚姻家庭立法 中国成文的发电出现得比较晚,婚姻家庭法也不 例外。在我国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 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结起来,通过这样一些列 的制度,确定了亲疏、远近、尊卑、长幼分明的 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春秋战国之后,我国进入 封建社会时期,并有了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 到唐朝时期已经较为为安倍,在《唐律》中,把 调整户籍、婚姻家庭关系等的规范列为第四篇, 称为 “ 户婚 ” ,分为上中下三卷,共 46 条。清末制 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也有大量条文涉及到婚姻 家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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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的家庭立法的特征 1 、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2 、男尊女卑、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3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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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近代的婚姻家庭法 中国婚姻家庭理论体系的真正建立,始于南京国 民政府成立之后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1931 年 11 月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中国共产 党建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第一个 法律性文件。 1934 年 4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婚姻条例》被进一步修订补充,改名为《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 6 章 21 条,这是第一步比 较完备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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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国后中国内地婚姻家庭法的 变革 1 、 1950 年的《婚姻法》 1950 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向全世界庄严宣布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新时代已经来临,其首次确 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 “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 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 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 制度。 ” 命令 “ 禁止重婚、纳妾和童养媳 ” 。 1950 年 婚姻法完成了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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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80 年的《婚姻法》 内容上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 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条款,推迟了结婚年龄。 突出男女平等原则。 对离婚的原则和程序作了补充规定。 增补了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和女方利益的条 款。 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增加了父母对子女有抚 养教育义务的内容和家庭人际关系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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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1 年的《婚姻法》(修正案)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1. 对重婚及变相得重婚的补充规定 2. 夫妻财产问题 3. 增设了 “ 无效婚姻 ” 和 “ 可撤销婚姻 ” 制度 4. 关于离婚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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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 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无 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 ) 重婚的; ( 二 ) 有禁止结 婚的亲属关系的; ( 三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四 ) 未到法定 婚龄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 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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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 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 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新修改的婚姻法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 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 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 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 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 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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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的《婚姻法》的进步意义 1. 强调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与尊重。 2. 突出公正、人道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理 念。 3. 弘扬家庭美德。《婚姻法》的颁布实施, 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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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21 世纪中国婚姻法展望 一 填补立法空白 就亲属关系做出概括性规定 建立侵权制度,完善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 的法律规定 在婚姻家庭法中设立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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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充实与健全现行的婚姻法 完善夫妻人身关系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完善离婚制度 明确界定 “ 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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