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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戴银燕 2012 年 9 月 6 日. 进一步推动发展更多依靠创 新驱动 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机制 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 进一步扩大科技开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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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戴银燕 20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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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进一步推动发展更多依靠创 新驱动 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机制 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 进一步扩大科技开放合作

5 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 发中心 以企业为主导深化产学研 结合 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 制 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6 处理好科技创新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处理好政府支持与市场引导的关系,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处理好企业主体与协同创新的关系,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处理好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的关系,增强科技持续发展能力 处理好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的关系,建立健全符合科技规律的投入机制 处理好立足国内与扩大开放的关系,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处理好科学研究与科学教育普及的关系,夯实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社会基础 处理好硬件建设与软件提升的关系 ,大幅提高科技创新效率

7 明确提出并部署开展重大产 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试点、 进一步培育网上技术市场、 创建和提升高新技术园区等 工作,力争在科技改革与发 展上有新突破。

8 一是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与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在 全省开展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的综合试点。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促进成果转化的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促进网上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抓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充分发挥 其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核心载体作用。

9 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创新型企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0 年 8 月 16 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0]108 号) 目标:到 2015 年,建设县级以上创新型企业 5000 家以 上,其中省级创新型企业 500 家以上,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50 家以上。目前,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 363 家, 其中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35 家。

10 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都要培育发展成为省级或国家 级创新型企业。科技计划、人才培养、节能减排、品 牌培育、标准建设等工业类、科技类和人才类计划、 项目以及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资金使用方 向和相应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 做精做专。争取这些企业进入国家创新型企业行列。

11 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研究开发经费 15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征收所得税 等优惠政策。 支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

12 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具体执行办法, 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或强制采购制度。 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的采购比例不低于 60% ,国产核心部件的采购比例不低于 50% 。 对省内创新型企业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重 大技术装备按相关办法评审界定后,按省政府的有关 规定给以奖励。

13 申报建立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 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视情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上述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配套支 持;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经考核优秀的,给予 30-50 万元的支持。 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 企业、大集团共建各类创新载体,符合条件的,给予 20-50 万元的资助。

14 支持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建立的独立企业法人的研 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 50-100 万元的资助。 支持省级创新型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省级行 业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投资资金 20% 、 新增设备总价的 50% 给予补助。 鼓励创新型企业创办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公共 服务能力建设予以 50-200 万元的支持 。

15 ● 对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 予以优先立项。 ● 对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五 年内确保其科技项目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重大、 重点项目。

16 重点引进一批直接面向创新型企业,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视同科学技术奖励。 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国家、省级创 新型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 5 年内可保 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 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含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或 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创新型企业工作。

17 支持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与 重点支柱产业改造升级,联合高校、院所构建持续、稳 定并有法律约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 给予 300 万元以上的资助。

18 指导帮助创新型企业完善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做好核心技术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应用。 对受让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购买专利总经费 20% 的补 助;对许可使用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许可总经费 15% 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份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9 支持、鼓励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主导或积极参与国 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质性采用国 际、国外先进标准,符合科技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 予以支持,享受政府标准研究专项经费补助。

20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险种,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 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才和关键研发人员团 队健康保险、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质量险等险种,保 费可列入技术开发费 。

21 2011 年新修订的《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规定,省、市、县 (市、区)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 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到 2015 年,省、市、县(市、区)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 8% 、 4.2% 和 3.2% 以上。 财政科技投入应当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社 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与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实 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科技与金融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科技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 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年安排 1000 万元,按照其创新绩效给予支 持。

22 三、《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 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12]45 号)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决策主体、投入主体、利 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3 1 、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 省财政设立创新强省专项资金, 2012 年安排 10 亿元, 到 2015 年,共安排 50 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 的科技创新与人才引进。各市、县(市、区)要设立相 应配套的专项资金,其设立、使用情况作为省财政创新 强省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依据。

24 2 、支持企业谈法机构建设 对于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在浙设立研发总部、本土企业 建立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 和给予奖励,最高可达 1000 万元。要研究制订对以独立企 业研究院、民办非企业研究院为主体的研发机构的优惠政 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用于研究 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参照科研院所实行进口 设备免税政策。 到 2017 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达到 2500 家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 15% 以上。

25 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 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支持。 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 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 5 年内可保留在 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 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 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含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或工 作年限满 30 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 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26 4 、奖励措施 增设省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最高奖励金额可达 1000 万元。 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 5%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高校可按 60%— 95% 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 20%—50% 的比例,划归参与 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27 5 、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网上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 明确培育和保障网上技术市场的政策举措,主要是对 网上交易成果给予 10%—15% 经费资助、对中介机构 业绩突出的给予每家 30—50 万元的奖励、对组织得 力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等。

28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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