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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自由及其限制 -- 著作權法之影響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 蔡達智 博士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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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 網路資訊自由的理想與現實 貳 著作權對於網路資訊自由的限制 參 中興大學 IP 停權名單及其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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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網路資訊自由的理想與現實 一 資訊自由權與私有財產權的衝突 二 網路侵權概況 三 設置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取締 四、強勢的著作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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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資訊自由權與私有財產權的衝突 分享、自由 免費 合理使用 反反盜版 公共利益 黑客、駭客 部分或完全限制 付費 沒有白吃的午餐 這是我的 加密鎖碼防火牆 大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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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網路侵權概況 根據內政部保護智財權警察大隊調查,今 ( 2007 )年前六月我國查獲侵權案件八成 六來自網路。 犯罪年齡多集中在十八至二十五歲、對法 令不甚瞭解的年輕人,佔總犯罪人數七成 七。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5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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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設置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取締 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於 2004 年 11 月 1 日上午 10 時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盧文祥及警政署副 署長謝秀能共同揭牌儀式。 不過保智大隊大部分取締商標與著作權案例,專 利以及其他如營業秘密、積體電路佈局、植物品 種及種苗法案件似乎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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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7 年 保智警察大隊取締侵害著作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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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勢的著作權團體 IFPI Members‘ Foundation in Taiwan (財團 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http://www.ifpi.org.tw/ 每月更新重大法院判決報告,檢警取締 快報 控告侵權損害賠償利得可能比產品還好 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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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AA 對美國大學也毫不手軟 2007 年 10 月 18 日 RIAA (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 對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等 19 所大學寄出要求侵害 著作權人(學生或職員)和解信函( pre- litigation settlement letters ),不是警告信。 http://www.riaa.com 這樣的手段可能很快會出現在台灣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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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著作權對於網路資訊自由的限制 一、破解防盜拷措施 (一)行為類型 (二)刑事處罰 二、網路分享著作行為 (一)行為類型 (二)刑事處罰 (三)重製 (四)公開傳輸 三、提供網路分享電腦程式 (一)推定意圖 (二)視為侵害著作權 (三)刑事處罰 (四)侵權業者改正、停業或 歇業 四、侵權光碟加重民刑事責任 (一)行為類型及刑事處罰 (二)鉅額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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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解防盜拷措施 (一)行為類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 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 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80-2 ) (二)刑事處罰 違法製造、輸入、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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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路分享著作行為 (一)行為類型 上傳部落格、網站公開 開放硬碟自由下載 轉貼佈告欄 利用電子郵件散布 偏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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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處罰 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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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製 例外 1 :合法暫時性重製 網路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 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 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 免之現象(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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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製 例外 2 :合法重製電腦程式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 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 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 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 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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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傳輸 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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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智大隊已查緝的分享網站 Music king 哈拉安匹三 Rick’s Blog 老地方 BT 論壇 捷克論壇酷哈特論壇遊戲規則網路吉吉論壇 堅持 Audiobahn 掏心論壇 Fasion 流行網論壇米奇國度論壇 Sky Forum 論壇 EZ 論壇個人的私秘空間瞇瞇眼論壇 美夢論壇威斯論壇卡拉吧 KTV 論壇紅火蟻的音樂 日誌 牢騷家族論壇心情小站童話世界 NO.1- 天空 部落 我們一直幸福 著 小老虎雙 B 社區 p2p zone-Forum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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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智大隊查緝地點 大部分集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都 會區 但也有遠在金門,較為鄉村的台南縣學 甲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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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下載仍然有罪 Kuro 案會員下載九百多首歌被判有期徒 刑四個月。 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2146 號刑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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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網路分享電腦程式 未經同意或授權(取得授權者除外) 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 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 (如提供 P2P 程式技術 ISP 業者) 受有利益(自己或他人:使用者)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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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定意圖 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類似廣告的電 子郵件、部落格傳送該項訊息) 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 式或其他技術 為具備著作權法第87條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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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視為侵害著作權 難以舉證推翻 由被告證明 證明自己沒有侵 害著作權 舉證之所在,敗 訴之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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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處罰 違反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93 ) 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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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權業者改正、停業或歇業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犯第九十一條(違法重 製)、第九十二條(公開 著作)及第九十三條第四 款(網路分享)之罪,經 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 止其行為; 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 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 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 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 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 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 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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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權光碟加重民刑事責任 (一)行為類型及刑事處罰 非告訴乃論 (公訴)罪 銷售、出租而 重製侵權光碟 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公開散布、陳 列、持有侵權 光碟 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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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無須檢舉人檢舉 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可主動調查、偵查 無法與被害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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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鉅額民事賠償 被告重製之數量約 2000 片光碟判賠 888 萬 一片判賠約 4440 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重智字第 1 號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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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鉅額民事賠償 大補帖商判賠 7.4 億 按每一著作物以 500 萬元計算損害額 (88) 被告應將判決書登載於經濟日報第 壹版下半頁壹日(大約一百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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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提供網路連結原則不違法 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 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 定人士線 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 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 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 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 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 開傳輸權之侵害( 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 第 9606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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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石 v. 天馬 上傳音樂供免費下載 一樣造成滾石的損失(可得收益而減少: 市場潛在價值) 營利行為未必從音樂計算,網站廣告收 益亦屬營利。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易字第 3314 號刑事 有罪判決確定(八個月有期徒刑) 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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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石 v. Kuro 販賣正版錄音光碟,網路廣告封面為光 碟封面,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1969 號刑事判決無罪。 提供會員下載 MP3 ,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 度訴字第 2146 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年。 結果也是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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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石 v. Ezpeer Ezpeer 案被告無罪 台北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 728 號刑事 判決 2007 年現行法,會變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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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中興大學 IP 停權名單及其統計分析 一、網管原始資料 二、停權事由及次數統計 三、停權事由比例 四、停權次數系所排行 五、停權管理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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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權事由及次數統計 停權事由次數 侵權 111 SPAM Mail97 Virus or Scan port63 超流 47 架設 Ftp 站 1 合計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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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權事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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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權次數系所排行 系所次數 電機系 36 資科所 32 企管系所 24 應數系 22 精密工程所 19 宿舍 13 植病系所 11 農推所 ; 農推中心 11 應經系所 11 獸醫系暨獸醫防疫中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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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權管理瑕疵 著作權法上的侵權有可能為刑事犯罪 已經由計算機中心判定侵權,並公告的效果,足 以成為合法有效的違法事證。 如果僅是廠商檢舉或教育部通知侵權,未必構成 侵權行為,學校也無權進行實質審查 公布 IP 停權使用人姓名有可能侵害個人隱私權、 人格權、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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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日期 IP 單位系所停權原因備註 2006-12-07140.120.9 3.52 森林系所超流 14:00:582006-12- 07 08:25 OUT:10901.28M B 呂 OO 老師 2006-09-08 11:06:33 140.120.3 1.135 電機系侵權 408 逢甲 林 OO 老師學生 2006-07-04 15:36:24 140.120.1 3.29 資科所 SPAM Mail 朱 OO 老師研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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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也許在技術上可以想到一個比較完美的合理利用 網路資訊 商業模式應協助科技發展,而非打擊科技,合則 兩利,而非玉石俱焚(滾石與網路分享公司雙雙 倒閉)。 老王賣瓜,大學應結合育成中心,技術移轉中心、 法律學系、法律顧問等人力與資源,建立專責法 務單位,妥善因應猶如排山倒海而來的法律爭議 與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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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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