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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學校內法律關係 周志宏(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壹、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精神與功能 行政程序法於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八章, 一七五條。(與憲法本文條文相同) 行政程序法於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八章, 一七五條。(與憲法本文條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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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程序法與學校內法律關係 周志宏(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2 壹、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精神與功能 行政程序法於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八章, 一七五條。(與憲法本文條文相同) 行政程序法於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八章, 一七五條。(與憲法本文條文相同)

3 一、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 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 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 信賴,特制定本法。」(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 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 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 信賴,特制定本法。」(第 1 條)

4 二、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精神 1. 保護人民權益1. 保護人民權益 以程序正義確保實 體正義、填補行政的 民主控制之漏洞。 以程序正義確保實 體正義、填補行政的 民主控制之漏洞。 2. 實踐民主主義 納入國民參與,落 實國民主權,淡化行 政行為之單方性、高 權性 。

5 三、行政程序法之功能 1. 確保行政過程之公正、合法,使實體決定能 1. 確保行政過程之公正、合法,使實體決定能 具有公正性與合法性。 具有公正性與合法性。 2. 行政過程透明化,提高行政決定之可信賴性, 2. 行政過程透明化,提高行政決定之可信賴性, 避免無謂的爭訟、紓解訟源。 避免無謂的爭訟、紓解訟源。 3. 使行政決定之理由、爭點、程序明確,使相 3. 使行政決定之理由、爭點、程序明確,使相 對人提起行政爭訟時易於保護自己權益。 對人提起行政爭訟時易於保護自己權益。 4. 使行政行為具有一般性之共同準則,避免分4. 使行政行為具有一般性之共同準則,避免分 歧、凌亂或漫無章法,可以增加行政效率。 歧、凌亂或漫無章法,可以增加行政效率。

6 貳、 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原則與 內容

7 一、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原則 1. 以規範公權力行政為原則。(不包括行政機1. 以規範公權力行政為原則。(不包括行政機 關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關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2. 以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第 34 條,例外第2. 以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第 34 條,例外第 34 條但書) 34 條但書) 例外: 例外: ( 1 )依法規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 ( 1 )依法規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 ( 2 )依當事人之申請開始行政程序。 ( 2 )依當事人之申請開始行政程序。 (限於應依申請或得依申請作成行政行為時) (限於應依申請或得依申請作成行政行為時)

8 3. 以職權調查主義為原則。(第 9 條、第 36 條、 第 37 條、第 39-43 條)3. 以職權調查主義為原則。(第 9 條、第 36 條、 第 37 條、第 39-43 條) 4. 確保符合公正與民主程序。4. 確保符合公正與民主程序。 ( 1 )當事人閱覽卷宗之權利(第 46 條) ( 1 )當事人閱覽卷宗之權利(第 46 條) ( 2 )當事人自身資料更正權(第 46 條第 4 項) ( 2 )當事人自身資料更正權(第 46 條第 4 項) ( 3 )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第 102-106 ( 3 )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第 102-106 條、第 138 條) 條、第 138 條) ( 4 )當事人參與聽證之權利(第 54-66 條、 ( 4 )當事人參與聽證之權利(第 54-66 條、 第 107-109 條、第 155-156 條、第 第 107-109 條、第 155-156 條、第 164 條) 164 條)

9 ( 5 )公示制度(第 11 條第 2-4 項、第 15 條 ( 5 )公示制度(第 11 條第 2-4 項、第 15 條 第 3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55 條第 1 項、 第 3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55 條第 1 項、 第 100 條第 2 項、第 104 條第 1 項、第 第 100 條第 2 項、第 104 條第 1 項、第 138 條) 138 條) ( 6 )教示制度(第 39 條、第 55 條、第 96 條 ( 6 )教示制度(第 39 條、第 55 條、第 96 條 第 1 項、第 98-99 條、第 104 條) 第 1 項、第 98-99 條、第 104 條) ( 7 )公務人員之迴避制度(第 32-33 條) ( 7 )公務人員之迴避制度(第 32-33 條) ( 8 )禁止程序外之接觸(第 47 條) ( 8 )禁止程序外之接觸(第 47 條)

10 5. 兼顧行政效能。 5. 兼顧行政效能。 ( 1 )不要式原則(第 35 條、第 95 條第 1 項、 第 104 條第 2 項、第 106 、 107 條)(例外, 第 55 條第 1 項、第 59 條第 1 項、第 64 條第 1 項、 第 96 條、第 139 條、第 140 條第 1 項) ( 1 )不要式原則(第 35 條、第 95 條第 1 項、 第 104 條第 2 項、第 106 、 107 條)(例外, 第 55 條第 1 項、第 59 條第 1 項、第 64 條第 1 項、 第 96 條、第 139 條、第 140 條第 1 項) ( 2 )迅速原則(第 27-30 條選定或指定當 事人制度、第 46 條第 2 項第 5 款拒絕閱覽卷宗、 第 51 條之申請處理期間、第 52 條第 2 項延滯 費用之負擔、第 62 條第 2 項第 6-7 款聽證主持 人之職權、第 97 條之不附理由、第 103 條之 不給陳述意見機會) ( 2 )迅速原則(第 27-30 條選定或指定當 事人制度、第 46 條第 2 項第 5 款拒絕閱覽卷宗、 第 51 條之申請處理期間、第 52 條第 2 項延滯 費用之負擔、第 62 條第 2 項第 6-7 款聽證主持 人之職權、第 97 條之不附理由、第 103 條之 不給陳述意見機會)

11 6. 兼顧行政程序與實體法之法理。 6. 兼顧行政程序與實體法之法理。 (除程序性規定外亦包含有關各類行 政行為之實體規定) (除程序性規定外亦包含有關各類行 政行為之實體規定)

12 二、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 (一)程序規定 (一)程序規定 1. 第一章總則第二節管轄( 11-19 ) 1. 第一章總則第二節管轄( 11-19 ) 2. 第一章總則第三節當事人( 20-31 ) 2. 第一章總則第三節當事人( 20-31 ) 3. 第一章總則第四節迴避( 32-33 )* 3. 第一章總則第四節迴避( 32-33 )* 4. 第一章總則第五節程序之開始( 34-35 ) 4. 第一章總則第五節程序之開始( 34-35 ) 5. 第一章總則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 36- 5. 第一章總則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 36- 43 ) 43 ) 6. 第一章總則第七節資訊公開( 44-47 )* 6. 第一章總則第七節資訊公開( 44-47 )*

13 7. 第一章總則第八節期日期間( 48-51 ) 7. 第一章總則第八節期日期間( 48-51 ) 8. 第一章總則第九節費用( 52-53 ) 8. 第一章總則第九節費用( 52-53 ) 9. 第一章總則第十節聽證程序( 54-66 ) 9. 第一章總則第十節聽證程序( 54-66 ) 10. 第一章總則第十一節送達( 67-91 ) 10. 第一章總則第十一節送達( 67-91 ) 11. 第二章第二節陳述意見及聽證( 102- 11. 第二章第二節陳述意見及聽證( 102- 109 )* 109 )* 12. 第八章附則( 174-175 ) 12. 第八章附則( 174-175 )

14 (二)實體規定 (二)實體規定 1. 第一章總則第一節法例( 1-10 ) 1. 第一章總則第一節法例( 1-10 ) 2. 第二章行政處分( 92-101,110-134 ) 2. 第二章行政處分( 92-101,110-134 ) 3. 第三章行政契約( 135-149 ) 3. 第三章行政契約( 135-149 ) 4. 第四章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150-162 ) 4. 第四章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150-162 ) 5. 第五章行政計劃( 163-164 ) 5. 第五章行政計劃( 163-164 ) 6. 第六章行政指導( 165-167 ) 6. 第六章行政指導( 165-167 ) 7. 第七章陳情( 168-173 ) 7. 第七章陳情( 168-173 )

15 參、行政程序法與學校內之法 律關係

16 一、學校亦是行政機關 1. 學校亦是行政機關1. 學校亦是行政機關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 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第 2 條第 2 項)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 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第 2 條第 2 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 內,視為行政機關。」(第 2 條第 3 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 內,視為行政機關。」(第 2 條第 3 項)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第 3 條第 1 項)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第 3 條第 1 項)

17 2.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於行使職權時亦 2.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於行使職權時亦 為公務人員應適用迴避之規定。 為公務人員應適用迴避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自行迴避)、第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自行迴避)、第 33 條(申請迴避、命令迴避) 33 條(申請迴避、命令迴避)

18 3. 學校資訊除法律禁止公開、涉及國家機密, 3. 學校資訊除法律禁止公開、涉及國家機密, 或屬於「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 之內部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6 款) 應主動公開。 或屬於「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 之內部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6 款) 應主動公開。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 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 另以法律定之。」(第 44 條)例如:學生之懲 戒、學生個人之隱私等不應公開。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 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 另以法律定之。」(第 44 條)例如:學生之懲 戒、學生個人之隱私等不應公開。 第 45 條係主動公開之範圍及其例外。學校中應 主動公開者包括: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預算、 決算書、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接受及支付補 助金等。 第 45 條係主動公開之範圍及其例外。學校中應 主動公開者包括: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預算、 決算書、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接受及支付補 助金等。

19 二、學校與學生間之法律關係 1. 學校作為行政機關除涉及「學校或其他教育 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行政程序 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6 款)者不適用該法程序性規 定外,均應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例如:學生 入學、退學、畢業證書之發給。1. 學校作為行政機關除涉及「學校或其他教育 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行政程序 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6 款)者不適用該法程序性規 定外,均應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例如:學生 入學、退學、畢業證書之發給。 所謂「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 內部程序」係指學生獎懲及成績評量等,故學 生懲戒除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 處分(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第 28 條)外, 不適用本法程序性之規定。但應依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 所謂「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 內部程序」係指學生獎懲及成績評量等,故學 生懲戒除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 處分(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第 28 條)外, 不適用本法程序性之規定。但應依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

20 2. 學校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 學校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1 、 22 條訂定之「輔導與管教學生要 21 、 22 條訂定之「輔導與管教學生要 點」、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及獎懲 點」、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及獎懲 標準等,亦屬行政規則。 標準等,亦屬行政規則。

21 三、學校與教師間之法律關係 1. 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之法律關係:從私法 契約到行政契約?1. 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之法律關係:從私法 契約到行政契約? 教師之聘任: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 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 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 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 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第 138 條) (大學法第十九條) 教師之聘任: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 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 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 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 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第 138 條) (大學法第十九條)

22 2. 學校作成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2. 學校作成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 等限制或剝奪權利或利益之行政處分, 等限制或剝奪權利或利益之行政處分, 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教師離職後,作為一般人民其與學校3. 教師離職後,作為一般人民其與學校 間仍有作成行政處分之可能。例如: 間仍有作成行政處分之可能。例如: 代理教師申請發給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離職 代理教師申請發給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離職 證明書被拒絕。 證明書被拒絕。

23 四、學校與職員間之法律關係 1. 公立學校職員:多數為公務人員。1. 公立學校職員:多數為公務人員。 2.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2.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 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第 3 條第 3 項) 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第 3 條第 3 項) 但對公務員之身分及服公職權利有重 但對公務員之身分及服公職權利有重 大影響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事項, 大影響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事項, 仍有行政程序法程序性規定之適用。 仍有行政程序法程序性規定之適用。

24 五、學校與學生家長 1. 學校教育資訊之公開(第 44 條) 1. 學校教育資訊之公開(第 44 條) 2. 父母之卷宗資料閱覽請求權:「當事人或利 2. 父母之卷宗資料閱覽請求權:「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 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 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 46 條)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 46 條) 3. 資料更正請求權:「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 3. 資料更正請求權:「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 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 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 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第 46 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第 46 條第 4 項) 條第 4 項) 4. 家長對學校教育之陳情,學校應依行政程序 4. 家長對學校教育之陳情,學校應依行政程序 法之規定處理。 法之規定處理。

25 肆、學校及教師對行政程序法 應有之認識-結語 學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為行政 機關。有關公務員之迴避(行 32-33 )、 資訊公開(行 44-45 )、當事人之閱覽卷 宗(行 46 )、資料更正權(行 46 )、聽 證等程序(行 54-66 )、送達(行 67- 91 )、不利處分當事人之陳述意見(行 102-106 )等程序規定,除屬於「學校 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 序」者外,在學校仍有其適用。 學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為行政 機關。有關公務員之迴避(行 32-33 )、 資訊公開(行 44-45 )、當事人之閱覽卷 宗(行 46 )、資料更正權(行 46 )、聽 證等程序(行 54-66 )、送達(行 67- 91 )、不利處分當事人之陳述意見(行 102-106 )等程序規定,除屬於「學校 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 序」者外,在學校仍有其適用。

26 學校於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 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從事行政指導、 受理陳情時,皆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學校於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 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從事行政指導、 受理陳情時,皆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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