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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问题: 1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2 .依法行政与行政应变性。 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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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 为时所必须遵循的,体现在行政法规范中的、 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也就是说,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具有 “ 基本 ” 属性、 “ 法律 ” 属性、和 “ 特殊 ” 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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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本 ” 属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法律准 则。这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 “ 基本 ” 属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具体的行为准则即行 政法规范。它并没有具体规定行政法律关系 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 得做什么。它是用来指导行政法规范实施的 准则,是一种比较宏观和抽象的指导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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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法律 ” 属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而不是 一种理论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法 律准则。法律准则,是指经利益主体制定或 认可的,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具体的法律规范一样,是 一种法律准则,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的。这 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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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特殊 ” 属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在行政法规范而不是 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基本准则。这就是行政法 基本原则的特殊属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所特有的基本 原则,是因为它体现在行政法规范中,是对 行政法现象的概括。行政法主要是规范行政 权的法,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是行政行 为而不是相对人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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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 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须服从法 律的基本准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 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该原则具体包 括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应变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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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 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要求行政法规范尽可能以 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立法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法规范,否 则可构成违宪行为。 法律创造规范原则还意味着,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 政法规范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立法相对 于民意机关的立法来说是一种从属性立法。我国 《立法法》的有关条款就作了这样的规定。 在我国,行政立法包括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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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或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法 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和支配力, 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 施。 (一)行政法优先于行政。 (二)行政法对行政的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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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保留原则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任务。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 只有在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与法律 优位原则相比,法律保留原则有自己的特殊任务。法律保留 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为严格。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在行政法学上,关于法律保留 的范围有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和重要保留说三种。但现 代学者多持重要保留说。该说认为,公民重要的、基本的权 利义务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涉及相对人重要的、基本的权 利义务的行政作用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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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应变性原则 真正的行政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真正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范已无法适用时, 就不能再要求行政主体按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行为, 而应要求行政主体按公共利益原则直接表达其意志。 这就是行政应变性。行政应变性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的必要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合法性基于公 共利益而表现出来的应有的灵活性。它并不是对法 治的破坏,而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真正贯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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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应变性原则 为了防止这种行政应变性发展成为行政专横 而践踏法治,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应变性时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应符合法定条件。 第二,应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应符合法定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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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 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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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对待 (一)平等对待的含义。平等对待原则是行 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 循的规则。 (二)同等对待规则。同等对待有两种情况: 第一,行政主体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的同 等对待。第二,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 人时的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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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对待 (三)区别对待规则。如果对不同情况给予 同等对待,那不是平等。区别对待规则,要 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认真区别各相 对人的具体情况。 (四)比例对待规则。比例对待规则要求行 政主体按不同情况的比重来设定相对人的权 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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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含义。行政法上的比例原 则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 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 (二)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主 体即使可以依法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 定相对人的义务,也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 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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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例原则 (三)狭义的比例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即使 依法可以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不 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超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四)比例原则与平等对待原则的关系。比例原则与平等对 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但是, 它们又是有区别的。平等对待是通过对各相对人之间的比较 来认识行政合理性的,比例原则则是通过对事即相对人所具 有的情节与所应得到的法律待遇之间的比较来认识行政合理 性的。比例原则主要是对负担行政的要求,而平等对待原则 的适用则不限于负担行政,还适用于给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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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常判断 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或不合理,难以确立一个 量化的标准。即使我们可以借助于平等对待和比例 原则来判断,也仍然存在是否 “ 平等 ” 、是否 “ 必要 ” 的 问题。对行政主体是否遵循了平等对待和比例原则 又需要新的标准加以判断。根据国内外的实践,只 能以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高智商者 (法学家、法官等)和低智商者(精神病患者等) 的判断,取两者的中间值即正常人、一般人的判断 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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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偏私 没有偏私不仅是指行政行为在内容上没有偏 私存在,而且包括行政行为在形式或外观上 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为可能有偏私存在。 这项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实施 行政行为时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理 之事没有成见,在作出决定前未私自与一方 当事人单独接触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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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与思考: 1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2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3 .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 关系。 4 .试析法律优先于法律保留的关系。 5 .试析平等对待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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