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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化土地變更審議機制 一、辦理條件: 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央興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工程用地之 取得,對於具時效性,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以配合工程建 設進度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逕為變 更都市計畫。 (一)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函。 (二)具有時效迫切性。 (三)地方政府協商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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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簡化土地變更審議機制 一、辦理條件: 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央興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工程用地之 取得,對於具時效性,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以配合工程建 設進度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逕為變 更都市計畫。 (一)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函。 (二)具有時效迫切性。 (三)地方政府協商同意證明文件。 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分述如下:

2 2 二、辦理期限: (一)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之都市計畫,由縣政府辦理逕 為變更,限 4 個月內審議完成報部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之都市計畫,由內政部辦理 逕為變更,限 4 個月內完成,其需報行政院備案者,得於 5 個月內完成。 三、辦理步驟: (一)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二)公告、登報周知、公開展覽、印發通知單 (三)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 (四)彙整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五)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六)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或補具資料 (七)內政部核定或報請行政院備案、公告發布實施

3 3 簡化非都市土地變更開發許可審議之作為  非都市土地開發利用變更管制機制  現行採行簡化並提升審議效率作法  未來開發許可審議機制之精進作為

4 4 非都市土地開發利用變更管制機制: 非都市土地 開發利用 申請容許使用 申請變更編定 申請開發許可 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容許使用規定 開發規模 一定規模以下 一定規模以上 點 ( 線 ) 狀開發 如開發面積不超過 660 平方公尺之公用事 業設施 ( 例如電信、微波收發站、基地台、 抽水站、配水池、管線設施等 ) 申請容許使用 線狀開發如鐵、公路或堤防等交通或水利建設申請變更編定

5 5 現行採行簡化並提升審議效率作法:  非都市開發許可採一級審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受理 1. 查核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 2. 視使用性質徵詢相關單位意見 3. 提具體初審意見 將開發計畫併初審意見送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審查 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核發開發許可

6 6  與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議程序採併行方式 水土保 持規劃 環境影 響評估 區域 計畫 目的 事業 專案 小組 大會 通過 籌設 許可 設立 許可 併行審查

7 7  建置審議作業系統,建立中央與地方審議資訊整合平台  自實施開發許可審議制度以來,審查開發案件已累積超 過 500 件,此外,本部分別於 90 及 98 年,將 10 公頃及 30 公頃以下之開發案件委由縣 ( 市 ) 政府辦理審查。  為因應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案件之累積及增加,且 須進行相關資料之統計與分析評估,營建署建立「非都 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輔助系統」,將非都市土地開 發許可案件開發之流程與基礎資料予以有系統之建置, 建立使用人性化及便利化之資料建置機制與查詢之輔助 系統,以供審議作業人員、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開發 申請人等相關人員查詢以輔助審議作業之進行。

8 8  建置審議作業系統,建立中央與地方審議資訊整合平台

9 9  透過行政程序審查會議,協助開發案釐清及推動 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開發計畫許可前,須經區域計畫委 員會審議,審議內容涉及土地使用、環境保育、地質、 交通、水土保持、災害防止、公共設施提供等議題。  惟上開議題內容有時並非純粹涉專業或規劃層次問題而 可藉由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之專業意見即給予開發計畫 修正意見,其可能為行政程序之議題,例如相關機關同 意文件是否取得或其意見之確認、行政程序完備與否等, 需藉由行政機關協調平台始能釐清。  因此自 97 年 4 月起,開發案經初步查核有涉及行政程序等 議題待確認者,於進入區域計畫委員會實質審議前,先 由營建署邀集有關機關召開行政程序審查專案小組會議, 協助申請人釐清行政程序問題後再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可加速審查效能。

10 10 未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機制精進作為:  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直轄市、縣 (市)區域計畫,未來計畫核定後,非都市土 地開發之許可審議,原則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可大幅強化地方自主性及縮短層轉 審核時程。  推動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依全國區域計 畫指導,劃設「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 位」,以強化計畫引導開發許可,正面列出可 開發地區,提升審議效能。

11 11 未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機制精進作為: 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對於申請開 發案位於「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將 簡化審議許可條件。  推動申請開發審查所需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查詢 單一窗口,大幅減少申請人書圖製作時間與成本, 並可降低中央或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查 詢公文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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