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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Q&A 問答集. 2 為什麼有司法官考試制度的改革? 改革 立法院 附帶決議 實際狀況他山之石 一、立院要求: 100 年 6 月 14 日立法院通過法官法時作成 附帶決議,認為現行法官及檢察官錄取 人員多缺乏社會歷練與工作經驗,要求 應增加工作經驗及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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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Q&A 問答集

2 2 為什麼有司法官考試制度的改革? 改革 立法院 附帶決議 實際狀況他山之石 一、立院要求: 100 年 6 月 14 日立法院通過法官法時作成 附帶決議,認為現行法官及檢察官錄取 人員多缺乏社會歷練與工作經驗,要求 應增加工作經驗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實際狀況: 現行司法官考試只有學歷要求,不須具 工作經驗。 三、他山之石: 以英美韓等國為例,擔任法官或檢察官 皆須具備律師及工作經驗。

3 3 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革重點? 司法官類科增列工作經驗組 增訂工作經驗組的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 占分比重、考試時間、總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 標準 一般組及工作經驗組採雙軌併行,並訂定 一般組落日條款

4 4 司法官考試制度【一般組】相關規定? ( 與現行規定相同 ) 項目內容 應考資格 1.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學院以上法律等系所畢業,或非法律等系所畢業,曾修習相關科目 2 科 (2) 高考或相當之特考司法行政職系類科及格、普考或相當之特考司法行政職系類科及 格滿 3 年 (3) 高等檢定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考試程序 及方式 1. 分三試 2. 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 第三試口試 3. 前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後一試 應試科目第一試:綜合法學(一)、綜合法學(二)共 15 子科目 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國文共 5 科 成績計算第一試 600 分、第二試 1000 分、第三試 100 分 第二試與第三試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錄取標準第一試:依全程到考 33 %錄取 第二試:依需用名額加 10 %錄取 第三試:依需用名額錄取

5 5 司法官考試制度【工作經驗組】相關規定? ( 新增 ) 項目內容 應考資格 1. 學院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2.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後,執行律師業務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 團體或學校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2)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法制、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 格後,有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考試程序 及方式 1. 分二試 2. 第一試筆試,第二試口試 3.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應試科目第一試:民事法實例、刑事法實例、公法實例(憲法、行政法)共 3 科 成績計算第一試總分 700 分 1. 民事法實例占 300 分,考試時間 4 小時 2. 刑事法實例占 200 分,考試時間 3 小時 3. 公法實例占 200 分,考試時間 3 小時 第二試總分 100 分 第一試、第二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錄取標準第一試:第一試依需用名額加 10 %錄取 第二試:依需用名額錄取 備 註錄取人員仍需接受二年職前訓練始得分發任用

6 6 工作經驗組 應考資格 除律師考試及格外,可否開放相關法制人員?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法制、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考試及格者,具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也可報考。 法制職系 法制、國際經貿法律類科 司法行政職系 公設辯護人 公證人 觀護人 家事調查官 行政執行官 司法事務官各組 法院書記官 檢察事務官各組 心理測驗員 心理輔導員等類科

7 7 工作經驗組 應考資格 曾修習二科相關科目 還是可以報考嗎? 學歷:已放寬至有學院以上各系所畢業證書即可 ( 不限相關科系或需修習相關科目 )!! 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可報考工作經驗組考試: (1)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後,執行律師業務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 團體或學校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2)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法制、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 及格後,有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8 8 工作經驗組的工作經驗範圍? 為囊括現今社會多元的工作型態,以執行律師業務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 、團體或學校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為範圍: 1. 工作經驗年限起點:指律師考試及格或經高等考試 ( 相當特種考試 ) 相關類 科及格「後」之年資; 2. 工作經驗型態:以「專職」為限; 3. 工作經驗範圍:以「法律相關工作經驗」為範圍。 工作經驗 範圍 學校 公立機 關 ( 構 ) 律師 業務 私立機 關 ( 構 )

9 9 工作經驗組 工作經驗證明如何提出? 填具專任法律相關工 作經驗證明書 加蓋印信及機關首長 ( 或公司負責人 ) 簽章 寄送報名資料至考選 部

10 10 如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者,填寫如下 填寫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填寫任職期間、單位、職 稱及工作內容 加蓋機關 ( 構 ) 印信及負責人章 填寫個人資料 範例 書

11 11 工作經驗組 應試科目 為什麼不考商事法或其他科目? 序 說明 一工作經驗組應考資格已要求需具國家考試證書與工作經驗 ,因此本組著重於工作經驗。 二考試方式仍有口試可鑑別其專業性。 三本組應試科目 ( 民事法實例、刑事法實例、公法實例 ) 係各法域之基礎。 四工作經驗組錄取人員仍需接受為期二年司法官學院之職前訓練,可考慮加重商 事法之訓練。 五日、德、韓司法考試也多採公法、民法及刑法。 日本:包含公法類、民事類、刑事類及選擇科目 ( 國際法等 8 選 1) 。 德國:包含公法、民法、刑法。 韓國:包含必考科目 ( 憲法、民法、刑法 ) 及選試科目 ( 國際法等 8 選 1) 。 六司法院遴選管道公開甄試應試科目 4 科 ( 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刑事 書類製作 ) ,以常見的民事及刑事類為考科,著重於遴選有經驗的律師。 七律師考試已包含商事法,且商事法範圍難達共識。

12 12 一般組及工作經驗組的比較?

13 13 兩組別的需用名額如何分配? 一、一般組及工作經驗組考試的需用名額分配部分 將配合用人機關需求,適時協商。 二、初步方案:工作經驗組名額不超過需用名額 30% 。

14 14 有一般組及工作經驗組二組,會不會重複報考? 一般組第二試筆試、工作經驗組第一試筆試,同時舉行 一般組第三試口試、工作經驗組第二試口試,同時舉行 避免重複報考、重複錄取致影響機關用人。 一般組第二試筆試第三試口試工作經驗組第一試筆試第二試口試 同時舉行

15 15 一般組及工作經驗組的施行日期? 一般組考試修正發布後,繼續辦理至 108 年 12 月 31 止。 一般組 工作經驗組考試於修正發布後施行。 ( 最快於明年實施 ) 工作經驗組

16 16 工作經驗組和司法院律師遴選法官管道的差別? 二種取才管道之差異: 一、法 源:司法院遴選管道為法官法第 8 條第 2 項 工作經驗組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2 款 二、考試內涵:司法院遴選管道公開甄試應試科目 4 科 ( 民事法、刑事法、民 事 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 ) ,筆試總分 400 分、 口試 100 分,分別占總成績 90% 、 10% 工作經驗組應試科目 3 科 ( 民事法實例、刑事法實例、公法實例 (憲法、行政法) ) ,筆試總分 700 分、口試 100 分,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三、工作經驗:司法院遴選管道著重律師執業經驗; 工作經驗組則考量審判(偵查)案件樣態多元,涉及各行各 業,以法律相關工作經驗為範圍 二種取才管道並行不悖,促進法官多元掄才之目的。

17 17 我現在 就讀法律系, 新制對我有甚麼影響? 新制實施後,現制仍有過渡期保障, 只是增加工作經驗組的多元取才管道。 現制仍可以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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