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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業務宣導暨作業講習會 會計室 陳明儷 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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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 要 壹、前言 貳、預算編製 附表 – 本校 101 年度收入預算 叁、預算分配 肆、預算執行 伍、財務支用理念 陸、動支經費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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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會計業務是行政管理之重要環節,其績 效之良窳,直接影響行政效率及單位營 運之成敗。會計同仁,應本整體觀念, 秉持公正,客觀立場,依法辦事,適法 而為,在內部審核上強化稽核精度,並 運用會計管理智能,協助全校達成校務 發展目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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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貳、 預算編製 1/10 預算編製時程 經資門資料收集 1 月 概算資料彙編及送校務基金管理 委員會通過 3 月 概算陳報教育部審核 4 月 教育部轉行政院審核 5 月 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聯席審查 6 月 預算案陳報教育部審核 7 月 完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查 8 月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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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貳、 預算編製 2/10 預算編製時程 各單位於每年一月下旬提出經費需求。 3 月底前各單位下一年度概算編製前各項先期作 業需求應先完成報部審核,分述如下: 1) 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總務處。 2) 出國計畫及旅費預算表:人事室。 3) 請增減預算員額:人事室。 4) 五千萬元以上之各項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 費:總務處。 5) 設置及應用電腦: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 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圗資中心。 6) 500 萬元以上儀器設備:研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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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貳、 預算編製 3/10 預算編製時程 3 月 30 日前依各單位下一年度計畫概算編 製送會計室彙編額度預估調查表,提校務 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概算(國庫補助額度 未確定前暫以去年補助額度編列,補助額 度已確定應配合修正提審概算資料)。 4 月 10 日前本室依所核列之概算額度,編 製附屬單位預算表送教育部,並以副本抄 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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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貳、 預算編製 4/10 預算編製時程 7 月下旬依教育部核定補助各基金預算額度整編 附屬單位預算書送教育部審核。 8 月下旬教育部審核完成附屬單位預算案予以印 刷裝訂成冊後,送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彙 送立法院審議。 9 月至 11 月因應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應完成之報告 資料,立法委員質詢模擬題、準備備詢資料及 編製口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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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貳、 預算編製 5/10 預算編製時程 如立法院 12 月未審完,則延至下年度審 議,依立法院對預算案之審議結果,由 教育部通知各校務基金學校整編為法定 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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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貳、 預算編製 6/10 預算編製時程 預算案未於 12 月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執行 依據: ( 一 ) 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1)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支出部分: (1)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 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 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2) 前目以外之科目得 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3)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4) 因應前三款收 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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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貳、 預算編製 7/10 預算編製時程 預算案未於 12 月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預 算執行依據: ( 二 ) 年度預算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 依前項規定須先行辦理者,及該等計畫 以外之計畫,其年度預算之執行超過已 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者, 由基金管理機構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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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貳、 預算編製 8/10 預算編製原則 須確立施政目標,訂定具體計畫,本零基預算精 神,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須落實中程計畫預 算作業制度。 力求有賸餘無短絀,賸餘應以較上年度預算及前 年度決算數提高為原則。 一般撙節事項: 1) 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避免豪華精美。 2) 各種節令慶典活動,不得舖張。 3) 不得編列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 4) 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訓練及研討會等,應儘 量減編,並以撙節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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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貳、 預算編製 9/10 預算編製原則 管制性及撙節項目編列原則: 用人費用應依現有員額行待遇標準核實編列,編 制內員工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規定編列。 加班費:應確為趕辦具有時間性重要業務者,延 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最高以不超過上年度預 算數為原則。 其它待遇、福利及獎金等事項:以奉行政院核准 有案者為原則,不得自訂標準支給。 印刷裝訂費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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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貳、 預算編製 10/10 預算編製原則 管制性及撙節項目編列原則: 國內旅費以不超過最近 3 年度平均數為原則。 國外旅費 ( 出國考察訪問 ) 及大陸地區旅費:按上年 度預算數撙節 10% 為原則。 廣告及業務宣導費:按上年度預算數撙節 10% 為 原則。 計時與計件人員經費編列以不超過 96 年度實支數 額為原則。 體育活動費以預算內員工人數,每人每年不得高 於 3,840 元。 用品消耗應按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編列, 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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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本校 101 年度收入預算 14 5 項自籌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 2,000 推廣教育收入 2,200 利息收入 2,115 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 100 受贈收入 200 小計 6,615 政府補助及 學雜費等收 入 學雜費收入 54,546 學校教學研助收入 151,445 其他補助收入 6,000 雜項業務收入 68 雜項收入 200 小計 212,259 單位 : 新台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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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分配 每年 11 月至 12 月 10 日前完成年度預算分 配草案,召開預算分配會議研議確定。 每年 12 月 20 日前發函各單位,依據年度分 配額度及本校預算分配原則,進行資本門 計畫之分配月份。 每年 12 月 30 日前審核各單位預算分配是否 依預算分配會議額度分配 本室進入會計系統輸入各單位分配金額。 參、 預算分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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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肆、 預算執行 1/4 各項費用必須與公務有關始得以公款支應,如 與公務無關者,則不予核銷。 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應切實依預算編列項目 及分期實施計畫執行。 各單位應及早規劃各項經費支用時程,尤以資 本支出,應於六月底前完成請購及決標程序, 屆時若有餘額一律收回由學校統籌運用 ( 本校 「 101 年度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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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肆、 預算執行 2/4 會計年度結束後,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 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保留至下年度繼續 支用,未具保留要件者,不予保留。 ( 固定資產 已核准之請購單、開標/決標記錄、合約書或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影本,於 1 月 5 日前送會計 室彙整後報部核准保留 ) 申請教育部補助經費及接受委辦計畫,有關經 費核撥及結報均須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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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101 年度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 摘錄 ) 資本支出各單位分配款請購截止日期為 6 月 30 日,請各單 位提早規劃執行,未執行餘額 7 月 1 日即納入學校統籌款。 7 月 30 日前完成學校統籌設備款分配, 8 月 31 日前各分配單 位完成請購程序, 10 月 30 日前全校行政、教學設備完成核 銷程序,請各單位務必掌握流程,逾期請自行負責。 經常門預算請購截止日期為 12 月 5 日,逾期恕不受理, 12 月 15 日前應核銷完畢, 12 月 15 日至 31 日間有關個人權益事 項(含加班、出差旅費等),請於結束後隨時提出報支, 至遲應於次年 1 月 5 日前核銷完畢,逾期送達致無法支付 者,請自行負責。 肆、 預算執行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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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肆、 預算執行 4/4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101 年度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 摘 錄 ) 各單位辦理各項活動需事先預借活動經費者,應於 活動開始前 15 日內辦理預借,並於活動結束後 15 日 內完成核銷轉正,例外狀況無法於 15 日內核銷轉正 者,應另案簽請校長核准。年度預借截止日期為 11 月 30 日, 12 月份不再受理預借申請。 資本門專項預算之補助或配合款應專款專用,其標 餘款應收歸學校統籌運用。 各單位因急要案件加班,應以補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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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伍、財務支用理念 1/4 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 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第 3 點) 會計人員依合法憑證造具記帳憑證。 (會計法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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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伍、財務支用理念 2/4 各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 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 除。(審計法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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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伍、財務支用理念 3/4 各機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 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 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 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審計法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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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伍、財務支用理念 4/4 各機關出納人員之財務責任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 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 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 害賠償之責。(審計法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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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陸、動支經費注意事項 1/3 基本理念 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 — 不得有帳外帳 誠實報支,執行預算人員為支付事實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 真實事項未必合法,合法事項 未必真實 勿化整為零,規避採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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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陸、動支經費注意事項 2/3 通案性原則 — 財產 1) 10,000 元(含)以上,且使用年 限在 2 年以上之設備及典藏圖書 2) 應依預算編列項目金額執行。 物品 金額 10,000 元以下之消耗或非消耗用 品。 經常門及資本門預算不得互為流用, 財物分類以保管組判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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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陸、動支經注意事項 3/3 其他注意事項 憑證黏貼時請注意收據或發票之抬 頭、日期、發票字軌等憑證要件,勿 被黏貼覆蓋,致無法辨識。 請黏貼整齊,(不要用釘書針),勿 超過黏貼憑證用紙,超過時請摺疊整 齊,並請注意是否黏貼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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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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