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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掌辣 郭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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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動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方案 國民健康局婦幼組 施靜儀科長 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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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乙型鏈球菌 (GBS) 流行病學 全面補助孕婦 GBS 篩檢服務方案之公告內容 機構申請孕婦 GBS 檢驗醫事機構認證之情形 衛生局配合辦理事項 準備工作項目及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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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型鏈球菌 現況及問題 ~ 疾病特色 乙型鏈球菌 ( 簡稱 GBS ; Group B Streptococcus) 是周產期嚴重感染之主要致病菌 對產婦 : 早產、早期破水、絨膜羊膜炎、產後 感染。 對新生兒 早發型感染 晚發型感染 防治策略 : 於產前 ( 妊娠 35-37 週 ) 全面進行篩檢; 待產中使用預防性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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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JM 2009;360:2626-36 CDC 2010 Guidelin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erinatal group B streptococcal dis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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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外 GBS 篩檢 防治成效為何 ? 施行孕婦 GBS 篩檢後,新生兒感染致 死率 由 >50%(1970) 4% (1990) 新生兒感染率 早發型: 1.8/1000 0.5/1000 ( 下降 78%) 美國經驗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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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灣妊娠婦女產道 GBS 帶菌 率 ( 約 18% ) 台灣 CDC 及林口長庚 約 31,680 人 (17.6 萬* 18 %估計 ) 台灣新生兒 GBS 感染率 ( 約 1/1,000 ) 美國及歐盟 每年約 176 人 (17.6 萬* 1/1,000 估計 ) 新生兒感染 GBS 致 神經後遺 症 ( 約 15% ) 馬偕 每年約 25 人 ( 新生兒感染 176 人* 15% 估計 ) 新生兒因 GBS 感染致死率 ( 約 10~13% ) 馬偕及高榮 每年約 18~23 人 ( 新生兒感染 176 人* 10~13% 估計 ) 台灣 GBS 現況及問題 ~ 疾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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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 GBS 篩檢之檢查時程 國家結合產檢時程 美國 美國 CDC 準則建議妊娠 35-37 週 加拿大 妊娠 35-37 週 台灣 妊娠第三期 (35-37 週 ) 於產前 ( 妊娠 35-37 週 ) 進行篩檢 若孕婦於尚未接受乙型鏈球菌篩檢前,出現早期子宮收縮 或胎膜早破現象而住院者,除接受常規治療外,亦應於住 院時,依醫師專業意見接受乙型鏈球菌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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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 GBS 篩檢之檢查方法 採樣及檢驗 : 用細菌培養抹集棒,分別在陰道口二公分內採樣, 不需要使用陰道擴張器來深入採樣。然後再用同 一支或不同支培養棒在肛門和深入肛門括約肌以 上輕輕旋轉採樣。 再將檢體送至取得本署認證之檢驗醫事機構進行 培養。 約於一週內即可知道孕婦有無乙型鏈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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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S(+) 進行 預防性抗生素治療策略 美國 CDC,2001 年建議針對所有 35 至 37 週孕婦進行陰道及肛門 GBS 篩檢培養策略 針對週產期 GBS 防治,採用待產中使用抗生素 ( intrapartum antibiotics prophylaxis; IAP )治療之建議 需 給予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之情況 不 需給予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之情況 前胎 已發生 新生兒 GBS 感染 懷孕期問 孕婦 曾發生 GBS 的 菌尿症 (菌落數> 10 4 cfu/ml )。 GBS 篩檢呈 陽性 GBS 培養結果 不明 (包括產前沒有做 GBS 培養、培養尚未有報告), 待產時出現下列危險因素: – 小於 37 週之早產。 – 破水超過 18 小時。 – 待產時孕婦體溫超過 38oC 以上。 前胎 GBS 呈 陽性 ( 除非本次懷孕培養 篩檢仍呈陽性 ) 前胎 曾發生 GBS 的菌尿症。 本胎 乙型鏈球菌篩檢呈 陰性 。 計劃性剖腹產 只要沒有陣痛或破水 ( 不管這次產前培養篩檢結果如何或懷 孕週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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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WR,2010, Nov.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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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補助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方案 預計自 101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補助對象:本國籍孕婦;或尚未設籍之新移民孕婦者, 其配偶為本國籍者為限。 1. 懷孕滿 35 週至未達 38 週之孕婦;搭配第 7 次至第 9 次產檢, 任擇 1 次提供乙型鏈球菌篩檢。 2. 若因早產不在此限,得由醫師專業處置提前篩檢。 辦理機構: 1. 健保特約產檢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並向本局提出申請辦理 ( 婦產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2. 檢體送本署認證通過孕婦乙型鏈球菌檢驗醫事機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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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補助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方案 補助給付(服務日起 2 年申報費用) 1. 醫院診所 400 元 / 案,助產所 360 元 / 案 2. 健保醫令代碼 66/67 ,需搭配第 7-9 次產檢代 碼( 45/57 、 48/58 、 49/59 )擇一申報。 代碼就醫序號 補助時程檢查項目 補助金額 醫療 院所 助產 所 醫療 院所 助產 所 醫療院所助產所 6667 IC47 或 IC48 或 IC49 IC57 或 IC58 或 IC59 妊娠第三期 ( 妊娠第 35- 37 週 ) 乙型鏈球菌檢查 (註) 40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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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網址 https://gbs.bhp.doh.tw:543/ 篩檢結果上傳:由檢驗醫事機構,於服務日次 月 1 日起 14 日上傳本局系統(緩衝 6 個月,之後 未上傳且未依限補正者核扣費用) 全面補助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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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 GBS 檢驗醫事機構認證原則 檢驗醫事機構 ( 認證 ) 條件 : 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 / 臨床微生 物「需氧細菌類培養 」 認可。 經本署認可之機構或團體認證實驗室。 經本署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 GBS 培養檢驗與藥 物感受性試驗能力測試合格。( 委託台灣醫檢學 會進行首批能力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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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 GBS 檢驗醫事機構認證之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衛生局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 (三)醫事檢驗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四)乙型鏈球菌培養檢驗之儀器資料。 (五)乙型鏈球菌培養及檢驗標準操作程序書。 (六)符合前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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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認證之檢驗醫事機構應配合事項 (一)應於收到檢體後 7 日內,通知委託代檢醫療機構其檢查 結果。如有陽性檢查結果,應優先通知送檢機構。 (二)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結果,應於檢驗後 14 日內,依本 署規定之格式,登錄於本署國民健康局指定管理系統。 (三)持續辦理內部品管,並定期依品管稽核表之項目自我 稽核,且針對缺失提出改善措施,相關資料應完整保 留,以備本署抽查。 (四)定期接受本署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此類檢驗與藥物感 受性試驗之外部能力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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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乙型鏈球菌檢驗醫事機構認證之分布( 1 ) 縣市通過能力測試家數已申請認證通過認證 台北市 201210 基隆市 311 新北市 19148 宜蘭縣 631 新竹市 744 新竹縣 421 桃園縣 12108 苗栗縣 410 台中市 19149 彰化縣 862 南投縣 520 嘉義市 663 嘉義縣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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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乙型鏈球菌檢驗醫事機構認證之分布 (2) 資料統計截至 101.2.8 止 縣市通過能力測試家數已申請認證通過認證 雲林縣 622 台南市 1697 高雄市 21106 屏東縣 752 澎湖縣 111 台東縣 332 花蓮縣 621 金門縣 100 連江縣 000 合計 1761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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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後續配合事項 將「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方案」申請書, 提供轄區產檢醫療院所,填具及用印後,函送 本局。 縣市提供孕婦 GBS 篩檢院所之涵蓋率應至少 80 %以上。 涵蓋率未達 80 %縣市,由衛生局協調所屬衛生 所或公立醫院提供採檢服務,並委由通過認證 之代檢單位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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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後續配合事項 -2 加強轄區民眾宣導,至參與本方案院所接受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持續輔導轄區孕婦 GBS 檢驗能力測試通過之醫 事服務機構參加本項認證。 協助彙整及審核轄區針對未設籍之新移民孕婦, 提供孕婦 GBS 篩檢之醫療機構檢附之補助款申 領清單及領據資料,於次月 10 日前轉送國民健 康局核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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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後續辦理情形 縣市衛生局政策溝通會議 政策宣導記者會 合約醫療院所之推動 署立醫院 衛生所 大型醫療院所 辦理登錄篩檢結果系統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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