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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湖南专员办业务三处 包翀 电子邮箱: hunanzyb@126.com hunanzyb@126.com 联系电话: 0731-5825215 QQ : 833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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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三、行政监督的主体 四、财政部门行政监督的分工 五、湖南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监督工作 六、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七、行政监督工作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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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法律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24 号)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 [200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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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 监 [2007]11 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 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 [200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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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二、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行业协会(主导) 行政监督(主导) 自律监管 协调机制 行政监督 行业自律监管的特点:灵活性、适应性、 专业性 行政监管的优点:权威性、强制性 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管都必不可少,都 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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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 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政府监督离开了自律监管 “ 管不细 ” ,自律监管离开 了政府监管 “ 管不响 ” 。 “ 安然事件 ” 、 “ 世通事件 ” 、 “ 银广厦 ” 、 “ 蓝田股份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 见》(财会 [2002]19 号) 《关于终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 能的通知》(财办发 [2002]136 号) 《 2002 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即 《薩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Oxley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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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三、行政监督的主体 一般主体: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 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社保、统 计等 市场秩序监管:税务、工商、社保、统计 等部门只是把事务所作为普通社会经济主 体,对其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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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延伸检查:证监会依据《证券法》、《股票发 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为延伸检查。是根 据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的文书的内容开展检 查,在检查内容和范围上均十分有限。 行政监督:财政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法》,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均能对社会审计进行 监督,有一定的重复,需要通过修改有关法律 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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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四、财政部门行政监督的分工 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的职 责分工: 《财政部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 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监 [2003]121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 [200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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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省级财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 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办 理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 等行政审批,接受一般的投诉举报和人民 来信的处理,一般不对证券资格所开展专 项检查。财政部作出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和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行政处罚的,省级财 政部门负责办理撤销和吊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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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按定点负责、动态 监控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对所监督的证 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 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 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审计业务,受理重大 的以及反映异地事务所业务的人民来信。 财政部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由负责行政监督的专 员办送达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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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专员办负责的几点考虑: 1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是上市公司,地方财政部 门难以对异地上市公司进行延伸检查; 2 、上市公司一般在当地有着比较复杂的关系和利益,地方财政 部门查处的难度较大; 3 、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的处理需要与证监会沟 通协调,而地方财政部门难以与证监会直接进行沟通; 4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布不平衡,大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大 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地,完全依靠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监 督检查,难以实施有效监管,需要财政部从全国专员办调配力 量进行监督检查; 5 、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的处理政策性强、技术 难度大、社会影响大,由财政部统一检查和处理处罚,有利于 集中优势监管资源,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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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五、湖南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 2005 年:检查亚华种业(现名: SST 亚华)延伸检查开元 事务所,未指明公司存在小金库和在不同会计主体间随意 划转销售费用的违法行为,对事务所及两名注师警告处分。 2006 年:检查浏阳花炮(现名:熊猫烟花)延伸检查南方 民和湖南分所,未披露公司虚盈实亏,连续四年会计造假 的违法行为,对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 30 万元,对两名注师 暂停执业 6 个月。 2007 年:检查华银电力延伸检查天职湖南分所,建议对事 务所警告,给注师罚款处分。 2008 年:检查长丰汽车延伸检查中瑞岳华事务所,建议给 予事务所和注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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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 十五 ” 期间,财政部通过驻各地专员办的检 查,共处理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44 家,其中撤销 1 家,暂停经营业务 4 家,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 2 家,警告 16 家,责令整 改 21 家;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 74 人,其中 吊销证书 3 人,暂停执业 13 人,警告 58 人。 通过严格监管,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提 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和执业水 平,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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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六、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 备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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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 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 号)第二章、第 三章、第四章。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的资产. 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 [2008]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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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企业会 计准则 - 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 存 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 [2006]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 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 [200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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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事项 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启用会计行业管 理系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功能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办发 [2007]17 号)。报备 的范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 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 号)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内容和会计师事务所 2007 年 1 月 1 日 后出具的所有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 告和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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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 - 业务质量控制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 通知》(会协 [2007]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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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 主要依据:《关于做好 2009 年会计师事务 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 [2009]8 号)。证券资格所的财务报告应当 由证券资格所审计,但不得相互审计。证 券资格所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审计业务收入, 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验资、 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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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 七、行政监督工作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强化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 日常监管:是指对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格条件、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情况等进 行日常性的跟踪和分析,为重点检查提供基础信息, 防范和抑制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 行为。 主要方式: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收集事务所 基本情况、业务承接情况、审计执行情况、审计报 告内容等监管信息,加强对网络业务报备的预警分 析和跟踪,增强日常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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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 重点检查: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的 重要环节,是对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或调 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注册会计师和会 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独立审计准 则等法规制度,以确定其审计责任的过程,是 日常监控的必然延伸。 主要方式:以专项检查、例行检查以及对举报 线索的调查核实为主。根据 “ 抓两头,带中间, 重成效,树形象 ” 的原则,选择部分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质量低、社会反响强烈的 中小事务所开展检查,加大行政处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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