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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管 业 务 讲 座 征管二处 李容梅 2012 年 4 月. 征管业务讲座 一、《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二、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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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 管 业 务 讲 座 征管二处 李容梅 2012 年 4 月

2 征管业务讲座 一、《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二、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3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根据国务院、财 政部令和省人民政府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 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办法》制定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4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 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 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省级 派驻外省市区及境外办事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 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 【解读】本条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5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借、 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和对外投资、合作、担保、 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或收益。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含股权)处置取得的收入 ( 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 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 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 ( 二 ) 省级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 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 ( 三 )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合 作、服务等按规定应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含国有资产占用费); ( 四 ) 省级行政单位举办的暂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按规定应缴纳的国有资 产收益(含国有资产占用费); ( 五 )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收 入。 【解读】本条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概念的界定,明确其具体内 容。

6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 税收入,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 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执收和收缴 工作。 【解读】本条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 管主体和执收单位的规定。

7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 算户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一)省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经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缴入省财政; (二)省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担保、合作、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 统一核算、规范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同时,利 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举办经济实体的,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合作、 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的,每年应按其利用国有资产的原值(或评估值)或经财 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实际价值的 2%-3% 向省财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省级行政单位举办的暂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每年应按其经营性国有资 产原值(或评估值)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实际价值的 3%-4% 向省财 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解读】本条是对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明确相应征收管理方式 及征收标准的规定。

8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收入,并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 ” ,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国有资 产占用费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定下达,每年分 2 次缴款, 即六月中旬预缴 1 次,十二月下旬按实结算缴清。 【解读】本条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使用问题和缴款程序、时 间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 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 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所属单位及时足额 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并将其纳入省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 执收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解读】本条明确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执收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责, 并强调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9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过程 中发生的成本补偿性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筹安排。 【解读】本条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执收成本补偿的规定。 第九条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实行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 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征收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对隐瞒、截 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相关单位和 工作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 办发〔 2010 〕 20 号)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执收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

10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 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 备案。 【解读】本条将适用范围延伸至市州、县市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湖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 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 2004 〕 31 号)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11 (一)罚没物资的概念 (二)罚没物资处置的法律依据 (三)罚没物资处置必须遵循的原则 (四)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流程 (五)近年来罚没物资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 (六)规范罚没物资处置工作的建议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12 (一)罚没物资的概念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 机关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查处没 收的各种物资以及依 法追缴的赃物(含无 主财物)。

13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二)罚没物资处置的法律依据 1.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 [2000] 第 281 号)。 2.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 综 [2004]53 号)。 3.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4. 《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湖南省 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 5.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和追缴赃 款赃物管理的通知》(湘财综 [2005]22 号)。 6. 《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7. 其他。

14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三)罚没物资处置必须遵循的原则 依法处置原则。 公开处置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

15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四)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流程 当事人执罚单位 仓 库仓 库 省非税局 ①④ ② ③ ⑤ Ⅱ Ⅲ Ⅳ Ⅰ ⑥ ⑦⑧ 价格认证中心 买受人拍卖公司 ⅴ 定向 收购

16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五)近年来罚没物资处置工作存在的问 题 1. 罚没物资管理存在漏洞。 2. 罚没物资的处置不够规范。 3. 罚没物资处置监管难以到位。

17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六)规范罚没物资处置工作的建议 设立公物仓集中 统管罚没物资

18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规范罚没物资 进出仓台帐。

19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推进罚没物资网上申报。

20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强化罚没物资 监督检查机制 。

21 谢 谢 各 位!谢 谢 各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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