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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CFA 框架下深化兩岸銀行業 合作之研析 黃智聰 政治大學財政系教授 中國大陸經濟研究學會秘書長 發表於「臺灣研究新跨越:深化兩岸經濟交流 與合作 」學術研討會,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 中國福建省廈門市, 201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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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CFA 框架下深化兩岸銀行業 合作之研析 黃智聰 政治大學財政系教授 中國大陸經濟研究學會秘書長 發表於「臺灣研究新跨越:深化兩岸經濟交流 與合作 」學術研討會,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 中國福建省廈門市, 2011 年 10 月 9 日。

2 2 一、前言 臺灣與中國大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以下簡稱 ECFA ),以及建立 兩岸金融合作對臺灣之必要性。 2009 年 11 月 16 日「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 備忘錄」(簡稱 MOU )的簽署,兩岸金融 業的交流合作正式邁入一個全新的紀元。

3 3 兩岸銀行業合作大事紀 時 間內 容 2009 年 4 月 26 日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2009 年 11 月 16 日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簡稱 MOU )的簽署 20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的金融主管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正式公佈「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 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2010 年 6 月 29 日 兩岸 ECFA 正式在重慶簽署,金融服務業 亦列入早期收穫清單之中。 2011 年 4 月 25 日 大陸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臺灣金融監督 管理機構在臺舉行第一次兩岸銀行業監管 磋商活動,就建立兩岸銀行監管合作機制 的內容及運作方式進行了溝通。

4 4 2011 年 4 月 25 日至 28 日,大陸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和臺灣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在臺舉 行第一次兩岸銀行業監管磋商活動,就建 立兩岸銀行監管合作機制的內容及運作方 式進行了溝通。 臺灣銀行業在中國大陸的佈局,具有明顯 的 “ 客戶跟隨 ” 的現象。 截至 2011 年 4 月,大陸共受理 13 家臺灣的銀 行在大陸設分行或代表處,卻無一落戶福 建。 一、前言

5 5 如何在兩岸簽署 ECFA 後,吸引更多的臺灣 銀行業至峽海經濟區投資,就成為峽海經 濟區的重要課題。 本文將針對 ECFA 框架下,探討如何深化兩 岸銀行業合作,特別是針對海峽經濟區兩 岸銀行業對接與合作之展望作一分析。 一、前言

6 6 二、兩岸銀行業合作之相關政策 (一)、「十二五規劃」中兩岸銀行業 的合作規劃 在「十二五規劃」建議案中,揭示「深化 兩岸經濟合作,落實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 議,促進雙向投資,加強新興產業、金融 等現代服務業合作」。 並且特別強調,充分發揮海峽西岸經濟區 在推進兩岸交流合作中的先行先試作用。 「十二五規劃」中兩岸銀行業的合作規劃, 乃是以 ECFA 為主軸。

7 7 (二)、 ECFA 中有關兩岸銀行業的開 放承諾 臺灣方面金融服務業開放承諾: 中國大陸方面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承諾: 二、兩岸銀行業合作之相關政策

8 8 臺灣方面與中國大陸方面承諾開放項目 項 目 ECFA 開放前規定 ECFA 開放承諾 A. 臺灣方面承諾開放項目 第1項第1項 辦事處滿 2 年才能 升格分行 辦事處滿 1 年即能升格分行 B. 大陸方面承諾開放項目 第1項第1項 「營業 3 年且連 2 年獲利」才可 申辦人民幣業 務。 1. 「營業 1 年且獲利」可申辦臺資企 業人民幣業務。 2. 「營業 2 年且 1 年獲利」可申辦人民 幣業務。 第2項第2項 辦事處滿 2 年才能 升格分行。 辦事處滿 1 年即能升格分行。 第3項第3項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第4項第4項 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開設分 行 ( 非獨資銀行下屬分行 )) 設立綠 色通道。 第5項第5項 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採取多家 分行整體考核的方式。

9 9 (三)海峽經濟區兩岸銀行業合作之相 關政策 福建為海峽西岸經濟區的主要省份,亦是 中國國務院重點支援的發展區域之一。 2009 年 5 月,中國國務院在《支援福建加快 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若干意見》(以下簡 稱《若干意見》)中,對廈門及福建推動 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試方面給予政策上的 支援。 二、兩岸銀行業合作之相關政策

10 10 2010 年 1 月,福建省政府也已向中國國務院 呈報了廈門市政府制訂的《廈門經濟特區 建設海峽兩岸金融合作試驗區方案》。 加快推動廈門對臺金融合作的先行開放, 已是大陸各方的共識。如此,也將使海峽 經濟區兩岸銀行業的合作有進一步發展。 二、兩岸銀行業合作之相關政策

11 11 三、兩岸銀行業之合作現況 臺灣的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 庫及華南銀行,早已在 2002 年於大陸設有 代表辦事處。 近年來,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銀行更 是加速在中國大陸的佈局;兩行分別在 2009 年與 2010 年初在大陸設代表辦事處後, 迄今已滿 1 年,且資格條件符合「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 辦法」規定,故金管會分別同意兩行申請 設立之蘇州與上海分行。

12 12 玉山銀行亦於 2011 年 6 月經臺灣金管會核准 在廣東東莞設立東莞分行,為兩岸 ECFA 協 商早收清單生效後,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臺灣銀行申請適用之第三家銀行。 但是,這些臺資銀行是否能在大陸設立分 行,還須大陸銀監會核准。 唯一在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資的臺灣銀行業 者為臺北富邦銀行,但是卻是透過臺北富 邦(香港)參股廈門銀行,而非在廈門設 立代表人辦事處。 三、兩岸銀行業之合作現況

13 13 截至目前,大陸有四家銀行核准來臺設立 辦事處,包括: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交通銀行、以及招商銀行。 根據 ECFA (兩岸經濟合作協議)規定,陸 銀設立辦事處滿一年即可申設分行。因此, 兩家大陸銀行最近積極向臺灣金管會洽詢 申設分行,但卻都碰到「軟釘子」。 兩岸在簽署 ECFA 後,雙方銀行業的合作開 始有了進展。 三、兩岸銀行業之合作現況

14 14 兩岸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 分支機構類別銀 行 一、臺資銀行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A. 已設分行臺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彰 化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B. 已設辦事處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銀行、 兆豐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玉山商業銀行。 二、陸資銀行在臺灣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A. 已設辦事處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以及招 商銀行

15 15 臺灣的銀行,卻沒有一家在福建籌建分行。 由此可見,當前海峽經濟區兩岸銀行業的 合作還有待推動。 2009 年 10 月,中國人民銀行和大陸國家外 匯管理局批准,新臺幣現鈔與人民幣兌換 業務試點範圍擴大 。 閩臺兩岸也已開展其他層次的金融合作。 三、兩岸銀行業之合作現況

16 16 閩臺金融合作具體政策與作為 時間具體政策與做為 1998 年 中國銀行福州分行、廈門分行就率先開辦新臺幣兌換人民幣業務。(兩岸 貨幣兌換方面) 2003 年 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福州、廈門、泉州、莆田、漳州五個地區的中國銀行 機構開始試辦人民幣與新臺幣現鈔的兌出業務。(兩岸貨幣兌換方面) 2005 年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福建省旅行社在與臺灣旅行社之間開展業務往來中,可 以自行兌換貨幣並進行人民幣結算等。(兩岸貨幣兌換方面) 2007 年臺灣國泰人壽在福建設立分支機搆。(證券業方面) 2008 年 有 8 家臺資企業入股福建省泉州市城區、將樂縣等的 7 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銀行業方面) 2008 年 廈門建發股份公司與臺灣人壽合資設立君龍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此外,福 建還有兩傢俱有臺資背景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保險業方面) 2008 年臺灣統一證券在廈門設立代表處。(證券業方面)

17 17 閩臺金融合作具體政策與作為(續) 時間具體政策與做為 2008 年 12 月 臺灣第三大民營金融控股集團臺北富邦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其子公司 香港富邦銀行以 2.3 億元投資入股廈門市商業銀行 20% 的股份,成為首 家間接入股大陸銀行的臺灣金融機構。(銀行業方面) 2009 年臺北富邦證券在廈門設立代表處。(證券業方面) 2009 年 10 月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新臺幣現鈔與人民幣兌換業務試點範 圍擴大至中國銀行在福建省內的所有分支行。(兩岸貨幣兌換方面) 2009 年 10 月 臺灣銀行業可以直接到福建設立法人機構、分支機搆和代表處,臺灣銀行、 企業、財團亦可參股福建商業銀行、財務公司。(銀行業方面) 2010 年 5 月 福建興業銀行已獲大陸銀監會批准赴臺設立辦事處,成為首家被批准來臺 設點的陸資地方銀行。(銀行業方面) 2010 年 6 月國務院批准在廈門市建立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 2011 年 4 月 《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規劃》再次明確:建設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 推動兩岸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雙向互設、相互參股。 2011 年 5 月 福建海峽銀行與臺灣華南商業銀行舉行業務合作簽約儀式,雙方將在國際 結算、資金業務等方面開展合作。(銀行業方面)

18 18 四、兩岸銀行業合作之展望 ECFA 後,兩岸經濟關係顯現出增溫的現象, 也為兩岸銀行的業務發展與合作創造了更 大的空間。 根據 ECFA 「早期收穫清單」中關於兩岸銀 行業合作協議的相關安排,一方銀行可以 申請在對岸設立代表處和分行,也可以通 過參股對方銀行的方式進入當地金融市場。 這為兩岸銀行業進入對方市場鋪平了道路, 為兩岸銀行業的合作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 的難得機遇。

19 19 未來,兩岸要加強銀行業間的合作,除了 兩岸銀行業建立人員互訪機制、增進溝通 交流、舉辦兩岸銀行業學術交流活動、相 互委託對方培訓銀行從業人員等等之外, 應可以朝以下幾方面進行。 四、兩岸銀行業合作之展望

20 20 (一)、加強兩岸銀行業的互補合作共創雙贏。 (二)、大陸應給予臺資銀行「超外資待遇」與 「降低準入門檻」等。 (三)、大陸提高臺灣銀行業參股單一銀行機構 比重以加速合作成效。 (四)、讓海西經濟特區先行先試原則發揮積極 的作用。 四、兩岸銀行業合作之展望

21 21 五、結論 在兩岸銀行業合作的趨勢下,中國大陸和 臺灣的銀行業都需要加快步伐發展,提高 銀行業的產出效率和國際競爭力,優化銀 行業的產業結構,讓銀行業在經濟發展的 綜效能展現出來。 在兩岸簽署 ECFA 後,過去兩岸經貿以產業 合作為主,未來將逐步轉向以銀行業的合 作。加強兩岸銀行業的發展合作,將成為 兩岸經貿合作的新起點,也是兩岸經濟發 展的必然取向。

22 22 海峽西岸經濟區藉由對臺的 “ 五緣 ” 優勢,並且 在中國大陸中央賦予海西區在對臺合作先試先 行的政策支持下,如何發揮其優勢,加強海峽 經濟區兩岸銀行業對接與合作,關係著海西區 未來的發展,也深深影響兩岸未來經貿的發展。 如果海西經濟特區能依經濟特區先行先試原則, 更進一步放寬臺資銀行大陸分行承做人民幣業 務門檻、放寬對臺商企業的認定,業務承做的 對象不限於臺商企業、提高臺灣銀行業參股單 一銀行機構比重、成立「兩岸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 … 等等 五、結論

23 23 如此,不但能提高兩岸銀行業合作的成效, 更有助於吸引臺灣銀行業至海西區設點、 加速海西區地方性銀行服務水準的發展與 提昇。 此外,亦將有助於海西區成為在兩岸銀行 業合作、甚至金融業合作的龍頭地位,並 可能使海峽經濟區成為大中華金融圈之核 心。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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