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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 保障宣導說明會 報告單位 : 人事室 報告人 : 李維宗 報告日期 : 1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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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 、 緣起 二 、 全校性處理規範制訂 三 、 全校性處理規範重點 四 、 本校各類兼任助理工作型態表 五 、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分流標準作業流程 六 、 本校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學習型教學助理制度方案 生活學習執行與實施方式 計畫助理制度方案 勞健保納保相關應注意事項 七 、 意見交流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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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緣起 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7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40063697 號 函 「 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 障處理原則 」, 要求於七月底前完成全校性規劃 暨 行政 作業 。 教育部 2015 年 7 月 2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40083671 號函 轉勞動部 104 年 6 月 17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40126620 號函所 訂定之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 則 」。 要求於開學前完成校內行政作業並進行督導 。 上述二原則所稱 「 學生兼任助理 」 包含所有具學生身分的兼 職人員 , 兼任研究助理 、 教學助理 、 計畫案臨時工 、 校內臨 時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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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全校性處理規範制訂 校內召開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 ( 含工讀生 ) 權益業務分工會議共 計六次 ( 含系統建置會議 ) 。 於第二次會議 (104.07.23) 決議 由教務處 、 研發處 、 學務處 、 產學處 , 對 於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 草案 ) , 召開小組會 議 , 以廣徵各方 ( 教師 、 行政人員 、 學生 ) 等意見 。 訂定亞洲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 檔案連結 ) 檔案連結 104.07.29 103 學年度第 12 次行政會議通過訂定 104.08.17 亞洲秘字第 1040010366 號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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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全校性處理規範重點 (1/3) 學習型勞僱型 課程學習課程學習 1. 為課程 、 論文研究之一部份或畢業 條件 2. 前項所指 , 係學校依大學法 、 專科 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 , 包括實習 、 實驗研究等其它學習活動 。 3. 應一體適用於所有國籍學生身份 4. 符合前述條件 , 未有學習活動以外 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 人格從屬性人格從屬性 聘僱人 ( 單位 ) 對兼任助理具指揮監督關係 服務 學習 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 , 不以獲取 報酬為目的之各類輔助性服務 。 經濟 從屬 性 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 , 具對價關係之工作 事實 , 具勞僱關係 。 權利 義務 與指導教授可能共同享用著作權及專 利權 權利 義務 未約定時 , 著作權及專利權歸屬於僱用人 ( 兼任助理不得以研究成果發表個人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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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及勞動部規範重點 - 「 勞僱型 」 學生兼任助理與學校 具僱傭關係 , 需為其辦理勞保 ( 健保 ) 及提繳勞退金 。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規定 : 到職日前 , 聘任單位應先至 「 計畫及勞健保管理系統 」 填報聘任 及加保資料 , 其契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時 , 亦應主動申辦退保 ( 轉 出 ) 及停繳 。 保費扣款 : 個人應負擔部份 , 按月自受僱者薪資中代為扣繳 ; 僱 主應負擔部份 , 依聘任單位填報的預算編號扣繳 。 未依規定辦理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 , 應由當事人 、 計畫主持人 、 教師或單位主管負責 。 三 、 全校性處理規範重點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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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全校性處理規範重點 (3/3) 學生兼任助理申訴機制流程 不服措施或處置 勞僱型 ( 勞動權益 ) 學習型 ( 課程或服務學習 ) 學習與勞動身份認定 向各權責單位提 出申請妥處 保障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 爭議處理小組 30 日以內 校內校內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 或裁決 校外 所屬單位協調並提出書 面說明 30 日以內 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會議申訴 向教育部提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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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校各類兼任助理工作型態表 職稱經費來源相關單位勞務型學習型 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案 執行單位 研究計畫臨時工研究計畫案 執行單位 兼任教學助理 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教育部補助款 校內預算 教務處 生活學習服務生 教育部補助款 校內預算 學務處 學生臨時工校內預算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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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分流標準作業流程 (1/ 4 ) 標準作業流程完整版 ( 檔案連結 ) 檔案連結 學生兼任助理 學生兼任助理型 態確認 屬課程學習或服務等 以學習為主要目的 有提供勞務獲取 報酬之工作事實 學習型兼任助理 勞僱型兼任助理 學習型 計畫助理 服務學習 生活學習服務 學習型 教學助理 勞僱型 計畫助理 計畫 / 單位 臨時工 填寫兼任助理型態同意書 ( 檔案連結 ) 檔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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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分流標準作業流程 (2/ 4 ) 學習型兼任助理聘任規定 流程 學習型教學助理學習型計畫助理 1 1) 填寫學習型教學助理「教學實務」 課程修課申請表 2) 簽訂學習型同意書 1 式 3 份 1) 依計畫內容以學習為主,無勞務對價關 係認定 2) 簽訂學習型同意書 1 式 3 份 2 透過校內學習時數紀錄系統,發放學 習助學金 透過計畫及勞健保管理系統發放助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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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分流標準作業流程 ( 3 / 4 ) 學務處生活學習執行與實施方式 流程流程 進階服務學習選修服務 ( 三 ) 課程之同學弱勢學生生活學習服務 1 欲申請同學每學期期末 ( 初 ) 上網選修「服務 學習 ( 三 ) 」課程,並至各系 ( 中心 ) 、處、室, 參與及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每年 9 月公告並接受弱勢學生申請 ( 員額依編列預 算律定 ) 2 各授課單位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學習並 實施學習評量 每年 11 月評選正備取同學並分派各單位服務 3 指導教師在課程期末應就學生 學習態度 、 學習心得及成果報 告及受輔導學生之反應等 , 予 以通過 ( pass ) 或不通過 ( fail) ) 之成績評定 每月服務學習達一 定時數將由各授課 指導教師簽請服務 學習生獎助金 每月月初由服務學習單位實施考核並送請每人核 發 6000 元統一由學務處簽請獎助 凡考核不佳者將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名單內人 員實施遞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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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分流標準作業流程 ( 4 / 4 ) 勞僱型兼任助理聘任規定 流程 勞僱型兼任助理計畫 ( 單位 ) 臨時工 1 用人單位辦理人員聘僱 2 簽訂勞僱型同意書 1 式 3 份 3 至 「計畫及勞健保管理系統」 辦理聘 任流程 , 由權責單位確認符合計畫 、 經費及用人規定 , 最遲聘期開始前 7 天 至系統送出 。 至 「計畫及勞健保管理系統」 辦理聘任 流程 , 由權責單位確認符合計畫 、 經費 及用人規定 , 最遲聘期開始前 3 天至系 統送出 。 4 聘任流程完成後 , 由人事室辦理勞健保及勞退金納保作業 。 ( 註 : 每日上午 12 點辦理加保 , 下午 3 點辦理退保 , 逾時由各權責單位自行負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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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型教學助教 (TA) 制度配套方案 權責單位 : 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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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校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1/4)_ 教務處 單位 已完成事項積極持續辦理 教務處教務處 1. 本校 「 學生兼任 『 學習型 』 教學助理 『 教學實務 』 課程開課辦法 」 之訂定 。 2. 各開課單位之 「 教師指導學生修習 『 教 學實務課程 』 實施原則 」 參考範例 。 3. 「 學生修課申請表 」、「 學生 『 教學實 務課程 』 學習成果報告 」 範例 。 4. 本校 「 教學實務課程學習助學金發給要 點 」 之訂定 。 廢止原 「 教學助教實施要 點 」。 5. 「 學習型 」 教學助理修習 「 教學實務課 程 」 流程圖 。 6. 配合辦理全校性 「 亞洲大學學生兼任助 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宣導說明會 」。 1. 舉辦 「 學習教學助理 」 相關作法說明 會 。 2. 尚有教學助理認證等辦法將於教務會 議廢止 , 學則修訂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另相關說明由教務處專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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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學習執行與實施方式 權責單位 :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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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校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2/4)_ 學務處 單位 已完成事項積極持續辦理 學務處學務處 1. 於 104 年 7 月 24 日邀集學術 、 行政單位師長及學 生代表 , 召開 「 如何規劃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勞 動權益保障措施座談會 」, 及交換師生意見 。 2.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邀集各學術及行政單位代表 , 說明相關弱勢學生取消附負擔生活學習時數及 更正教育部工讀助學金全數支應弱勢學生生活 助學金等規定 , 並於 104 年 08 月 26 日 104 學年度 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 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 畫實施辦法 」。 3. 依上述修訂相關辦法規定 , 協調資訊發展處配 合建置或修改相關作業系統需求 , 務必於 104 學年度開學後實施 。 4. 配合辦理全校性 「 亞洲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 與勞動權益保障宣導說明會 」。 1. 修訂本校服務學習辦法 , 於 9 月份 提校務會議議決 。 2. 學生擔任 「 學習型 」 服務學習課程 開課要點及服務學習課程學習助學 金發給要點草案 , 於 9 月份送行政 及校務會議議決 。 3. 召集各單位輔導員進行相關執行操 作面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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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助教 (RA) 制度配套方案 權責單位 : 研發處 產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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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校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3/4)_ 研發處 、 產學處 單位 已完成事項積極持續辦理 研產 發學 處 1. 製定 「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雇型態 同意書 」, 供助理填寫 2. 製定 「 學習型助理 」 擔任計畫後需繳 交之 「 參與計畫學習成果心得報告書 」 及其他佐證 ( 指導教授同意書 、 畢業論 文 、 發表期刊 …) 。 3. 配合辦理全校性 「 亞洲大學學生兼任 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宣導說明 會 」。 1. 「 亞洲大學研究計畫人員管理要點 」, 於 9 月份送行政會議議決 。 2. 「 亞洲大學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作業要 點 」: 此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 , 其經費編 列之研究生研究獎助金 , 僅提供主持人聘 任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 , 於 9 月份送行政會 議議決 。 3. 「 亞洲大學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合作 平台研究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 此補助之 專題研究計畫 , 其經費編列之研究生研究 獎助金 , 僅提供主持人聘任學習型兼任研 究助理 , 於 9 月份送行政會議議決 。 4. 與各部會研究計畫案主持人宣導相關制度 座談會 。 ** 另相關說明由研發處專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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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校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4/4)_ 人事室 單位 已完成事項積極持續辦理 人事室人事室 1. 訂定本校 「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 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 2. 訂定 「 亞大學習型參與人員同意書 」 範本 。 3. 訂定 「 亞洲大學勞務型兼任助理或臨 時工勞動契約書 」 範本 。 4. 訂定 「 亞洲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 勞僱型分流標準作業流程 」。 5. 訂定 「 亞洲大學學生兼任助理申訴機 制流程 」。 6. 依現有 「 計畫人員聘僱 暨 薪資發放系 統 」 改名 「 計畫及勞健保管理系統 」 增列勞健保納保系統功能 。 1. 辦理全校性宣導說明會 : 1) 第一場次於 104/09/14( 一 ) 晚上 6:00 , 假管理大樓 B1 國際會議廳 (M001) 辦理 。 2) 第二場次預計 9/21( 一 ) 晚上 6:00 , 辦理第一場未參加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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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納保相關應注意事項 權責單位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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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校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_ 勞健保投保方式 註 1 : 考量兼任助理 、 臨時工其所領薪資較低 , 故個人勞退金提繳率皆以 0% 提繳 。 平均月薪月投保金額 個人負擔保費 ( 註 1) 雇主負擔保費個人實領雇主實支 甲同學 ( 臨時工 ) 3,000 元 勞保 11,100 元 健保 20,008 元 勞退 3,000 元 勞保 222 元 健保 295 元 合計 517 元 勞保 790 元 健保 955 元 勞退 180 元 合計 1,925 元 3,000 元 - 517 元 = 2,483 元 3,000 元 +1,925 元 = 4,925 元 乙同學 ( 兼任研究助理 ) 10,000 元 勞保 11,100 元 健保 20,008 元 勞退 11,100 元 勞保 222 元 健保 295 元 合計 517 元 勞保 790 元 健保 955 元 勞退 666 元 合計 2,411 元 10,000 元 - 517 元 = 9,483 元 10,000 元 +2,411 元 = 12,411 元 依據每月兼職人員在本校總所得申報投保 若一位兼任助理 ( 臨時工 ) 同月兼任多項工作 , 則依據薪資比例分攤雇主負擔之保費 。 此為 目前本校採用之作法 , 另持續參考其它學校 , 以完善處理模式 。 建議提高每月臨時工之工讀時數 , 避免造成低薪高保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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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 學校 ) 提繳率 : 不低於其每月工資 6 % 勞工退休金 個人提繳率 : 0%~6% 考量兼任助理 、 臨時工其所領薪資較低 , 故個人提繳率 皆以 0% 進行提繳 。 六 、 本校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_ 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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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 健保費用得 不在本校納保情形 : 在學工讀生 , 如無須每天上班 , 且每 週上班時數未達 12 小時 ( 不含 ) 。 工作期間未超過 3 個月 ( 可不受限上述 條件, 但需於契約書上明訂工作期間 ) 於其他單位擔任工作 , 並投保健保且 薪資較高者 。 六 、 本校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僱主 ( 計畫 / 單位 ) 無需負擔 兼任助理健保費用 計畫及勞健保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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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校相關因應配套作法 _ 勞健保投保方式 勞 、 健保費及勞退金之計算 學生兼任流動性高 , 致學校辦理加 、 退保頻繁 , 將產生嚴重人力及行政 負擔 , 請各單位務必依規畫流程完 成聘用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 , 違反規定未投保者 , 處 4 倍罰鍰 。 各保費級距計算複雜 , 另由人事室 提供勞健保及勞退金試算表予各單 位於預算項下控管 , 此應由單位支 應勞 、 健保及勞退費用 。 按月工時人員加保方式比照專任人 員加退保作業 。 每日上 、 下午時段由人事室 , 進行 短期臨時工作人員進行勞保 、 勞退 金加退保作業 , 以節省至 少 50 % 以 上之單位負擔 。 勞 / 健保費及勞退金試算表 ( 檔案連結 ) 檔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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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應注意事項 (1/3) 學習型兼任助理 請各授課教師 、 聘用單位等 , 務必秉持學習型應遵守之範圍 , 勿 超出本校制訂全校性規範之範疇 , 以避免衍生出有勞僱型之紛爭 。 如有不服措施或處置 , 可先透過校內的申訴管道 , 以降低相關紛 爭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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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應注意事項 (2/3) 勞僱型兼任助理 因勞保無法追溯 , 請任用單位務必 , 依相關規定完成 「 勞僱型 」 兼任助理 聘任作業 , 以維護勞動權益 。 屬勞僱型兼任助理 , 宜書面訂契約 、 不超時工作 , 需按逐日記載出勤時間 簽到退 ( 務必記錄到分鐘 , 例如 5 點 01 分 ) 請聘用單位優先以原住民 、 身心障礙 生為勞僱型之兼任助理 。 ( 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 38 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 、 第 5 條 ) 如未依規定辦理差勤登錄 , 或例每日登錄之時間均一致 , 勞動檢 查 將認為違反規定 , 處以罰鍰 。 若身障人力不足額, 則扣款 金額為不足額人數 x 基本工 資 (20,008 元 ) 。 依目前勞動部之規定 , 勞僱 型之學生每月所得不超過基 本工資 1/2 (10,004 元 ) 即不 列入計算身障生聘用之分母 , 各單位聘用時亦應特別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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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應注意事項 (3/3) 聘用非本國籍之外籍生 外籍生 、 僑生及港澳生須持有效之工作證 , 始得於本校進行工 讀 。 外籍生辦理窗口 : 國際及兩岸交流中心 僑生及港澳生辦理窗口 : 學務處生輔組 請各聘用單位確認,該人員已申辦完成工作證及居留證。 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及居留證等影本。 未檢附完整證明文件者,無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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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交流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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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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