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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 招標決標策略及作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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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招標決標策略及作法 参、適用案件類型 肆 、 結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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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公共工程之推動,對於已決標訂約之 公共工程,如有縮短工期加速完工之需要, 機關及廠商可依行政院 96 年 6 月 15 日院授工企 字第 09600221480 號函修正之「公共工程趕工 實施要點」,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趕工,支 付趕工費用。但該要點不適用尚未招標決標 之公共工程。 二、對於尚未招標決標之公共工程,如有縮短工 期加速完工之需要,採購法已有相關規定可 據以辦理,本會彙整研擬「縮短公共工程工 期之招標決標策略」,提供 5 種策略,並函送 各機關參辦。 3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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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於招標文件訂定提前竣工每日獎勵金及總獎金 上限,決標後依約執行(策略一)。 ( 一 ) 採最低標決標,並依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於 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及上述金額;招標文件載 明之履約期限不宜寬鬆,以免獎勵金寬濫。 ( 二 ) 逾期違約金參考計算方式:( 1 )預算金額之千分 之一;( 2 )預算金額除以招標文件所載工期,其 商數金額之百分之 15 ;( 3 )每 1 日所代表之約當 社會成本( 4 )機關計算之其他金額。 ( 三 ) 提前竣工者,每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發 給與上開金額相同(或機關載明之其他金額)之 獎勵金。並訂定獎勵金總額上限。 4 貳、招標決標策略及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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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每日獎勵金不得逾每日逾期違約金。 ( 五 ) 約當社會成本:例如斷橋復建,舊橋原交通流量 每日約當 1 萬輛小汽車,橋斷後,用路人繞道行駛 所增加之時間及燃料,其約當成本,以每輛小汽 車每日新臺幣 50 元計,每日約當社會成本為新臺 幣 50 萬元。因部分原交通流量不會改道而會減少, 或共乘或轉乘其他交通工具,取 50% 計算後之每 日約當社會成本為新臺幣 25 萬元。 5 貳、招標決標策略及作法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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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最低標決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 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投標書明提前竣工日數 者,每提前竣工 1 日,就標價予以減價一定金額, 以定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高低序位,就減價後之 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 。 減價後之調整標價=廠商投標總標價 -( 廠商投 標書明提前竣工日數 × 招標文件載明每提前竣工 1 日之調整金額 ) 6 貳、招標決標策略及作法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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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訂有底價者(策略二): 1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明訂每提前竣工 1 日底價加價之金額。 2 、以減價前之標價在底價以內者辦理決標。 (採購法第 52 條、第 53 條) ( 二 ) 不訂底價者(策略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 商。(採購法第 52 條、第 54 條) ( 三 ) 廠商未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以招標文件所載履 約期限訂約,並適用上開逾期違約金及獎勵金之 措施。招標文件載明之履約期限不宜寬鬆,以免 獎勵金寬濫。 7 貳、招標決標策略及作法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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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 ( 一 ) 履約期限列為評選項目(策略四) : 1 、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限為評選項目及配分或 權重,其計分方式,例如占 15 分,廠商於投 標文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每提前竣工 一日,可以獲得 0.2 分,至多 15 分。未書明提 前竣工日數者,該項 0 分。 2 、參考前述方式載明逾期違約金額及提前竣工 獎勵金。 8 貳、招標決標策略及作法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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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履約期限不列為評選項目,並採評分單價法(策 略五)。 1 、將廠商書明履約期限總日數(日曆天,每日 算 1 日)乘以每日約當社會成本,量化為約當 社會成本總金額。 2 、標價及約當社會成本總金額不列為評選項目。 3 、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書明逾招標文件所定期限 者,不決標予該廠商;書明較短履約期限者, 以較短者為準。 4 、以標價( a )及約當社會成本總金額( b )之 合計值( c )與評選項目總評分( d )之商數 ( c/d )最低者評定最有利標。 9 貳、招標決標策略及作法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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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廠商未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以招標文件所載履 約期限訂約,並適用上開逾期違約金及獎勵金之 措施。招標文件載明之履約期限不宜寬鬆,以免 獎勵金寬濫。 例如斷橋復建,續前例計算每日約當社會成本為新臺幣 25 萬元,假設甲廠商標價( a )為 200,000,000 元,自行 書明履約期限總日數為 300 日曆天(較招標文件訂定之 履約期限 360 日為短),約當社會成本總金額( b )為 250,000 元 X300 = 75,000,000 元,合計值( a )+( b )= ( c )為 275,000,000 元,與甲廠商評選項目總評分( d ) 80 分(假設值,按廠商實際得分調整)之商數( c/d ) 為 3,437,500 元,並以此商數與其他投標廠商之商數比較 高低,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10 貳、招標決標策略及作法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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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災後復建工程具時效性且不宜以一般案件之程 序、時程及方法辦理者(如疏濬或堤防工程需 於汛期前完成)。 二、國家重大建設,並經行政院核定需限期完成之 案件,如依傳統施工方式無法於該期限完工者 (如部分高速或快速道路) 。 三、提前竣工對於人民生活、社會經濟有助益者 (如斷橋復建)。 四、國內實際應用案例:台電「四湖及林口風力發 電機組新建工程」。 五、外國實際應用案例:美國斷橋、斷路案例。 11 参、適用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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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辦理「四湖及林口風力發電機組新建工程」, 於招標文件訂有工期調整金額: 一、 廠商投標時承諾提前完工日數需為整數且不得為負 數,其工期調整金額為 350,000 元 / 日 ) ,就廠商投標標 價及承諾提前完成日予以減價,以減價後之標價最低 之廠商,且減價前投標總標價在底價以內者得標。 二 、 該標案招標文件規定工期至多為 943 日曆天,得標廠 商於投標時,填列提前完成工作保證 100 日,則該廠 商之工期調整金額為 35,000,000 元 (100 日 × 350,000 元 / 日 ) ,並列入契約,依目前施工情形,廠商可如期提 前完工。 12 國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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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1 日美國明尼蘇達州明尼亞波利斯市 高速公路斷橋,為加速重建,官方採廠商投標 標價及未能通車期間之社會成本加總後除以廠 商評分後之最低金額者,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該案得標廠商投標價格雖為最高,但是評分最 高,商數最低;該案雖於 2007 年 10 月 15 日簽約, 但是提前於 2008 年 9 月 18 日完工通車,未滿 1 年 即完工,為 10 線道大橋,總長約 400 公尺。 13 斷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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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斷橋案例 ( 續 ) 資料來源:美國明州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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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29 日美國舊金山地區一段高速公路被 翻覆油罐車燒斷為例,官方開出 1 天 20 萬美元、 上限 500 萬美元的修復提前完工獎金(具相對的 逾期罰款);廠商得標後於 18 天內( 5 月 25 日) 即完成,比原預定的工期提早了 33 天,獲得 500 萬美元之獎金。 15 斷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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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除了傳統作業模式外,也要能活用招 標決標策略及作法,讓工程提前完工,展現行 政效率。 好的作業模式可以吸引好的廠商參與競爭,減 少低價搶標、犧牲品質、停工解約等困擾。 16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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