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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遊戲發展 陳秀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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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三章 遊戲發展 陳秀才教授

2 一、定義: 2.兒童遊戲則指凡能促進兒童身心發展的一切活動,均稱之。 3.幼兒的生活就是遊戲的生活。
1.杜威認為,遊戲係日常生活中,除工作或直接與個體的生存有關的活動之外的活動,即較能自由、自在、自立、自動展開的活動,活動本身就是目的,就是喜悅的活動。 2.兒童遊戲則指凡能促進兒童身心發展的一切活動,均稱之。 3.幼兒的生活就是遊戲的生活。

3 二、特質 1.自發性:兒童遊戲是自發性的、隨性而起的。 2.快樂性:遊戲是無拘無束、自由自在且快樂、喜悅的行為。
3.重覆性:兒童遊戲常一再重覆,雖無變化,仍樂此不疲。 4.創造性:兒童常在遊戲中幻想及創造,藉而獲得快樂 5.隨年齡的增長而變化:遊戲內容將隨年齡的增長而有所差異。

4 二、遊戲的功能(教育價值) 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及教育。 啟發創造力和想像力。 助長社會化學習。 可擴充幼兒的生活經驗。 具心理治療的功能。

5 三、兒童遊戲的類型

6 (一)依兒童的心理發展分為五種 1.感覺遊戲:運用感覺而獲得快樂的遊戲。 如:聽到鼓聲覺得有趣,看到布娃娃而高興等。
2.運動遊戲:因手、腳的活動而獲得快樂的遊戲,稱之。 如:投球、跑步、騎三輪車及嬰兒期手腳運動。 3.模仿遊戲:藉仿效週遭人生活、動作、語言而快樂者。 如:辦家家酒等角色扮演的遊戲。 4.建構遊戲:有目的的建構或製造物體。 如:堆積木、玩黏土、繪畫及砂場遊戲均屬之。 5.受容遊戲:非幼兒主動遊戲,而是被動承受的,稱之。 如:但圖畫書、聽收音機、聽故事等。

7 各類遊戲發展的年齡: 1.嬰幼兒最早的遊戲類別為感覺遊戲和運動遊戲。 2.嬰兒期遊戲的特徵可稱為練習遊戲。 3.感覺遊戲至2歲後逐漸減少。
4.運動遊戲至成人期以後仍然存在,只是內容隨年齡而變化。 5.2歲後模仿遊戲大為增加,以3、4歲達到頂峰。 6.建構遊戲萌芽於1歲左右,2歲後更是積極,兒童期後則更發展。 7.受容遊戲在1歲以前即已顯現,3歲後更能接受,5、6歲後則能享受其中的快樂。

8 (二)皮亞傑的遊戲類型: 皮亞傑依認知的發展,將遊戲型態分為三類,且依功能(實踐)象徵規則遊戲的順序發展。

9 1.功能性遊戲: (1)又稱為實踐性遊戲、練習遊戲。 (2)不論是否使用物品,從事簡單或重覆性的肌肉動作或以固定方式玩某一物品。
(3)例如,打鬧遊戲、跳、跑、追逐或將玩具小汽車在地上滾動均屬之。 (4)出生後頭兩年間出現此種遊戲

10 2.象徵性遊戲: (1)又稱想像遊戲、假裝遊戲。 (2)遊戲中有角色分配,不論是真實的或虛構的、假裝的、想像的遊戲,均屬之。
(3)幼兒必須先有舊經驗,轉化為心像,才能玩象徵性遊戲。 (4)此類遊戲出現在2歲前後,5、6歲達到高峰後漸減。 (5)如將掃把當馬騎,或扮演白雪公主等角色扮演遊戲。 (6)學前階段兒童主要成就是學會使用不童的象徵。早期以一物代替另一物。三歲後開始以自己身體某部位代表他人或某物。(Julia, C.)

11 3.規則性遊戲: (1)此類遊戲訂有規則,遊戲者需共同合作,分擔任務。而此規則可能是幼兒自訂或原本即已訂定的。
(2)通常在6歲左右出現,7歲以後最為普遍,此後一直延續到成人。大約5-10歲間,兒童將規則看做是不可改變的。10歲以後則開始知道,只要大家有共識規則是可以改變的。(Julia, C.) (3)如捉迷藏、打躲避球、跳棋等。

12 (三)司密蘭斯基的遊戲類型 功能→建構→戲劇→規則

13 (四)非遊戲型態: 1. 無所事事行為:幼兒東看西看,目光環於四周,無特定目標,或毫無目的的在室內遊蕩。
2. 旁觀行為:在一旁觀看別人遊戲,自己並不參與遊戲。 3. 非遊戲:指轉移性的活動(如結束某一活動過渡到另一活動)及讀書、著色、從事老師指定的工作等均屬非遊戲活動。

14 四、兒童遊戲的分期 派頓(M. B. Parton)於1932年,在變態與社會心理學雜誌中,發表「學齡前兒童社會發展」之研究報告中,分析兒童之社會交往行為有五類:單獨遊戲、旁觀者行為、平行遊戲、連合遊戲及合作遊戲。然亦有學者認為幼兒先有旁觀者行為,才進入單獨遊戲期。

15 四、兒童遊戲的分期 (一)無所事事行為:1歲左右。幼兒無任何目的的遊戲,東看西看。
(二)旁觀者行為:1歲左右。幼兒只在一旁看他人遊戲,自己並不參與。 (三)單獨遊戲:2歲以前。此時幼兒因自我中心很強,所以在遊戲中,均以自我為基礎,既無意與其他幼兒玩耍,也不想接納其他友伴。此期的幼兒遊戲均為感官為主的感覺動作遊戲,可以一個人玩得很愉快。

16 四、兒童遊戲的分期 (四)平行遊戲:2~3歲。 1.平行遊戲為兒童表現之最初的社會行為方式。
2.此時幼兒以進入群體時期,然而雖在群體中,其遊戲仍多為各玩各的,彼此間少有溝通,不喜歡與人合作,且遊戲的目的,往往僅為遊戲,並無競爭的意義存在。 (五)連合遊戲:4~5歲。幼兒逐漸社會化,開始與周圍的玩伴談話、共同遊戲,唯人數僅以二人或少數人為主,他們並無特殊組織,只是在一起作相同或類似的活動而已。

17 四、兒童遊戲的分期 (六)團體遊戲:5~6歲。 1.團體遊戲為5歲以上的幼兒常見的遊戲。
2.此時幼兒已開始玩較為複雜的遊戲,且由無組織變為有組織的群體,如騎馬打仗,已能分成二組展開活動;遊戲的結構,亦隨年齡的增加,漸漸分化。 (七)合作遊戲:7~8歲。 1.此時開始有分工合作的遊戲,而且每個參加分子都有一定的任務。 2.10歲兒童的遊戲規則嚴明,大多屬於競爭性質,自此後兒童便產生合作與競爭等社會化行為。

18 五、兒童喜歡遊戲的原因

19 (一)理論上的因素: 1.精力過剩論(surplus energy):1878年由史賓賽(H. Spencer)所提出。此論認為兒童的遊戲是無目的的,是用來發洩過剩精力的方式。 2.充電論:1916年帕特里克(G. Patrick)提出。遊戲可以消除疲勞,提供保養的機會。遊戲在為兒童完成新任務或不熟悉任務而消耗能量下為兒童補充新的能量。(Julia, C.) 3.行為複演論: (1)人類自幼稚到成熟的成長歷程,就好像人類自原始到現代進化過程的重演。 (2)如:8、9歲女童玩洋娃娃是母性本能的複演;6~9歲男童玩騎馬打仗則是狩獵本能的複演。 (3)惟此論缺乏科學根據。

20 4.生活準備論或預演論:1901年由格羅斯(K. Groos)所提出。
(1)遊戲是為未來生活無意識地做準備。對兒童發展有顯著作用。 (2)如:女童玩洋娃娃是為日後生兒育女做準備;男孩玩冒險遊戲是為日後謀生做準備。 (3)該理論未提出前早就獲得人們的響應,尤其對福祿貝爾(F. Froebel)、 蒙特梭利(M. Montessori)艾薩克斯(S. Isaacs)等人教育思想中產生重要影響。認為遊戲對兒童發展有著重要功能。 5.自我表現論:遊戲是人類求生存的方法,並可表現其人格、個性與自身能力的手段。

21 6.生活活動論: 杜威說:「幼兒的生活就是遊戲的生活」。 7.補償論:由符洛依德(S. Freud)所提出。將遊戲看做一種釋放緊張的管道,就像父母去逛街一樣,是一種宣洩。這種觀點正是遊戲治療的觀點。

22 (二)一般因素: 1.基於生理需要: (1)幫助肌肉發育:遊戲活動可幫助大小肌肉發 育。
(2)助長骨骼發育:在遊戲中活動筋骨,有助骨骼發育。 (3)調節體力:體力充沛時,可藉遊戲發洩,休息後,體力又恢復。 (4)促進體內器官作用的進行:遊戲中、對消化、循環、心臟等各器官均有實質的幫助。

23 (二)一般因素: 2.基於心理需要 (1)模仿:兒童模仿力強,喜歡模仿大人的動作而產生。
(2)好奇:兒童對許多陌生與新鮮的事都感到好奇,而想一窺究竟。 (3)愛與被愛:在遊戲中,可以滿足愛與被愛。 (4)情緒的疏導:遊戲可以疏導、調適幼兒情緒。 (5)興趣:幼兒的生活即遊戲,遊戲是幼兒最喜歡做的事。 (6)成就感:透過遊戲,兒童可充分發揮,滿足其成就感。

24 (二)一般因素: 3.基於社會需要: (1)修正行為:藉遊戲活動,可修正兒童行為,以符合社會規範。
(2)培養群性行為:遊戲中可學習如何與人相處及培養合作、仁愛、互助、謙讓等優美情操。

25 六、選擇玩具的原則

26 (一)配合身心的發展:玩具應適合兒童的身心需求,任何玩具應與兒童年齡相稱。
(二)安全性: 1.注意玩具的大小及形狀:玩具的任何一部份長度都不應少於1.5吋(約3公分),以防幼兒將它塞進嘴巴、耳朵或鼻子裡。銳邊尖角的玩具亦應避免,會刮傷幼兒。 2.注意玩具的材料:避免玩具材料有危險性(如玻璃)、有毒(漆、銅),以易清洗者為佳。

27 (三)經久耐用:選擇玩具盡量構造簡單,經久耐用。
(四)經濟實用:昂貴的玩具不一定好,應選擇經濟而實用者。 (五)多利用家用物品製作玩具:利用家用物品製作玩具,既節省經費,又能配合現實生活需求,發揮教育功能。 (六)顧及兒童的個別差異:應依個別兒童的興趣來選擇,而非以父母的期望或刻板印象為選擇標準。

28 七、選擇玩具的方法 摸一摸:1.材質是否易碎。 2.玩具表面是否有木刺未處理。 3.邊緣是否圓滑,或有尖角會割傷。
4.玩具本身或配件組合銜接鬆緊是否恰當。 5.間隙寬度是否會讓孩子小指頭卡住。 看一看:1.是否有安全標誌(ST:Safe Toys,台灣玩具公會訂安全玩具之標 誌為綠色ST)。 2.影像、印刷是否清晰。 3.內容是否有趣味性。 聽一聽:1.聲音是否太尖銳而傷及聽覺。 2.音階準不準。 拉一拉:1.配件及縫線是否縫牢。 2.玩具上的絨毛是否容易脫落。 壓一壓:大型玩具的構造監硬度會不會凸限或太脆弱。 坐一坐:1.重心穩定性夠不構。 2.搖晃的幅度會不會容易翻倒。 量一量:1.繩子是否超過30~35公分,易造成纏頸。 2.會讓兒童放進嘴裡的玩具,是否大於3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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