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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100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免試入學及 十二年就學安置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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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縣100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免試入學及 十二年就學安置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研習
身心障礙學生免試入學及十二年 就學安置簡章宣導及注意事項說明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吳美君 100年1月14日

2 身心障礙學生國中畢業後何去何從? 升學 多元入學 十二年就學安置 就業 轉介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需考量年齡問題)
在家或就養機構 轉介社會處協助

3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權益說明 具有升學權益者 資格 多元入學 十二年就學安置 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  持有鑑輔會 資格證明書 (需為通報網
正式生) 持有鑑輔會 資格證明書

4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路徑說明

5 多元入學說明(國中基本學力測驗) 請逕行詳閱「桃園考區100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簡章」。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核發之鑑定證明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以基測總分加分25%之分數分發入學(不佔新生名額,名額外加) 100年國中基本學力測驗重要日期(如研習手冊附件) 國中基測測驗科目 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寫作測驗 國中基測測驗分數用途 1.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之分發 依據 2.十二年就學安置分發依據(含聽障、腦性麻痺、 自閉症、學障、情緒行為障礙等五類學生)

6 多元入學說明(身心障礙學生特殊考場服務)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核發之鑑定證明者,得申請特殊考場服務: 1.請務必協助學生填寫「身心障礙及特殊考生應考 服務申請表 」,以優勢管道應試(含寫作測驗) 2.依學生需求選擇服務內容,並考量不同考試情形 之影響(大考VS.小考之差異,如以過動學生為 例) ,申請時需檢附證明文件及IEP,且申請服 務內容需已列入學生IEP中,於平時考試中即實 施,以利學生適應 6 6

7 多元入學說明(身心障礙學生特殊考場服務)1
3.語音報讀服務(如研習手冊附件) 4.防止學校或學生漏申請特殊考場服務之作法 (1)申請表一律收回(未申請者也要繳回學校) (2)明確負責處室(教務處VS.輔導室)及承辦 人員(註冊組長VS.輔導組長VS.特教組長 VS.特教老師)

8 身心障礙學生高中高職免試入學 依據: 1.教育部99年9月3日台參字第0990148419C號 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2.教育部98年9月4日台中(一)字第 號函訂定「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 案」 3.教育部98年9月24日台中(一)字第 號函訂定「推動100學年度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 試入學注意事項」

9 身心障礙學生高中高職免試入學1 目的: 1.入學管道多元化 2.就學安置社區化 實施對象: 國中畢(結)業學生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持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者

10 身心障礙學生高中高職免試入學2 辦理方式: 1.各招生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應協調區內各招生 學校提列身心障礙招生名額,並列入簡章配 合辦理
學校提列身心障礙招生名額,並列入簡章配 合辦理 2.各招生學校應依招生名額足額錄取 3.凡錄取且報到者,不得再以身心障礙學生十二 年就學安置管道升學;未錄取或放棄錄取資格 者,可選擇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或其他多元入學管道升學。

11 身心障礙學生高中高職免試入學3 招生名額及錄取方式: 1.各招生學校辦理學區登記模式或學生申請模式 時,至少提列免試入學核定之招生名額外加百
分之二,如有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 2.報名人數少於招生名額,則全額錄取 3.報名人數多於招生名額時,請各招生區免試入 學委員會基於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妥 適訂定身心障礙學生錄取方式 4.各招生學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安置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科別

12 身心障礙學生高中高職免試入學4 1.報名日期:100年3月15、16日 報名時間: 2.放榜日期:100年3月28日
3.各招生區有不同規定時,依各招生區免 試入學簡章規定辦理 學生對於招生模式(學區登記、國中薦送、學生申 請)之選擇限制: 每ㄧ位參加免試入學之學生,只能以一種身分,選擇ㄧ所招生學校之ㄧ種模式報名

13 身心障礙學生高中高職免試入學5 1.應屆畢(結)業生:採集體報名,各國中向承辦 報名方式(ㄧ): 報名方式(二):
學校(桃園區:南崁高中)報名 2.非應屆畢(結)業生:採個別報名,學生向承辦 報名方式(二): 1.學區登記 2.國中薦送 3.學生申請 學生在校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之計算

14 身心障礙學生高中高職免試入學6 各國中應配合意願調查、協調招生轉銜輔導及宣導等相關事宜,並加強與家長及身心障礙團體溝通連繫與宣導
請各國中逕依「桃園區100學年度高中高職免試入學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15 十二年就學安置說明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依據「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針對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自足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提供安置入學的升學管道

16 何種障礙類別學生可以參加十二年就學安置?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 十二年就學安置,以智能障礙、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自閉症、學習障礙及情緒行為障礙等8類學生安置為主 其他障別學生,請經由多元入學管道升學,相關身心障礙學生加分優待方式,逕依規定辦理

17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作業時程 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日程表(如活動手冊資料)
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繳驗證件暨資料一覽表(如活動手冊資料)

18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報名申請期限 日 期 作業項目 100.2.21前 各國中向畢結業生及其家長宣導 十二年安置資訊
日 期 作業項目 負責受理單位 各國中向畢結業生及其家長宣導 十二年安置資訊 各國民中學 國中身心障礙學生通報資料更新 ~3.4 (桃園縣) 畢結業生向就讀(原畢業) 國中完成報名作業(含網路報名) ~3.7 各國中彙整團體報名名冊暨報名表件親送鑑輔會統一報名 (網路報名請於3/4前完成) 縣市鑑輔會 (本縣提前收件,請注意) 鑑輔會彙整國中團體報名名冊暨報名表件送各安置作業承辦學校 各安置作業 承辦學校

19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報名必備文件 ▓ 報名表 ▓ 團體報名名冊 (由就讀國民中學繳交)
▓ 報名表 ▓ 團體報名名冊 (由就讀國民中學繳交) ▓ 學歷證件影本 (應屆畢業生憑團體報名名冊,免 繳學歷證件影本)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證明影本 ▓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相片1式2張(相片背面書寫就讀國中及姓名) ▓ 寫明學校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3個(貼足掛號郵 資) 報名簡章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20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注意事項1 ▓免試入學 VS.十二年就學安置 完成免試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
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就學安置管道 入學,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21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注意事項2 ▓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 VS. 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
1.參加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之考生,志願選填限選填基隆 市、新北市之高中職開缺學校;參加第1次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之考生,志願選填限選填基隆市及新北市以外 之高中職開缺學校。志願選填如違反前述規定,視為 該志願選填無效。 2.學生安置以安置作業區開缺學校為限。參加北北基聯合 入學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新北市之高中職開 缺學校;參加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之考生,僅安置 基隆市及新北市以外之高中職開缺學校。

22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注意事項3 ▓報名資格: 1.應屆身心障礙畢業生(需於特教通報網為正式生)
2.非應屆身心障礙畢業生,需18足歲以下未曾接 受過本安置者 3.身心障礙手冊和鑑輔會鑑定之「障礙資格」不 同時,以鑑輔會鑑定為主 4.國中輔導有案者(自閉症;學障需一年以上) 5.報名腦性麻痺類安置管道,需加附醫療診斷證

23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注意事項4 6.只持有醫院證明者不得參加十二年就學安置 7.語障生因適法性不足,無法合併於「聽覺障礙
類」安置,請參加其他升學管道入學 8.報名前,各國民中學導師和輔導室應和家長充 分溝通及提供轉銜服務,協助學生及家長先認 識欲升學志願之學校環境及相關資訊,以利學 生選填志願並適性就學

24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注意事項5 1.一律以網路報名方式辦理,請各國中務必於填寫 報名表前再次檢核通報網上國三學生資料,並於
▓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書面報名資料) 1.一律以網路報名方式辦理,請各國中務必於填寫 報名表前再次檢核通報網上國三學生資料,並於 3/4前完成學生報名資料網路填送,並列印相關 規定書面表件於3/4.3/7親送本縣鑑輔會彙整 2.不得重複參加北高兩市管道,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3.可選擇居住區以外的作業區報名,惟志願選擇僅 限作業區內的學校 舉例:鶯歌地區學生可選擇桃園作業區 龍潭地區學生可選擇新竹作業區

25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注意事項6 100學年度智障、自閉症、腦性麻痺、學障及情障等五類學生之就學安置,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時間、地點( , 間,於桃園啟智學校)由各安置區承辦學校逕行通知學生就讀國中,並由國中通知所屬學生及家長參加 請前述五類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務必親自到場參加分發,以維護學生權益 前述後四類學生務必要參加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並請各國中教師務必於100年6月8日前上網填報聽障、自閉症、腦性麻痺、學障及情障學生之第1次學測成績,並將成績單正本1聯寄送各承辦單位(上網+書面寄送)

26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注意事項7 如有特殊情形,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唱名分發者,請務必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學校導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繳交志願 (家長無法出席者,就讀國中一定要協調派員出席) 家長未能親自到場者,請務必填寫完整的書面報名志願選填表(註:請家長務必將所有開缺學校都加填至志願排序中),以利委託之學校教師協助辦理唱名安置作業 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27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注意事項8 100學年度視障類及聽障類就學安置,須先考試再上網選填志願,請確實轉知相關教師及家長依規定期限辦理 1.視障類:100年5月9日至5月10日 2.聽障類:100年6月4日至年6月8日 輕、中度智能障礙學生擬參加能力評估就讀高中職特教班者,其能力評估結果未達高中職特教班安置標準者,得由各作業區安置委員會決議協調安置於鄰近之特殊教育學校 中度智能障礙學生可於特教學校或高中職特教班擇一報名管道參加

28 100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重要注意事項9 學生報到入學後就讀科別,由安置學校參酌學生相關檢附表件,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予以適性安置
倘學生安置入學後有特殊需求(如:適應不良、搬家等)需轉安置到其他學校,請家長洽詢學生就讀之高中職,依高中職學生轉學相關法規辦理。申請時間及程序:每年5月或12月向安置學校提出轉學安置申請

29 相關資訊查詢網站 阿寶的天空網站(http://www.aide.gov.tw/)
100學年度台灣省暨金馬地區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資訊網 ( 國立台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 (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30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辦理方式 智能障礙類(安置特教學校及高中職特教班) 視覺障礙類(安置特教學校及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聽覺障礙類(安置特教學校及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肢體障礙類(中度、重度及極重度安置特教學校) 腦性麻痺類(安置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自閉症類(安置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學習障礙類(安置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情緒行為障礙類(安置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31 智能障礙類學生升學特殊教育學校1 1.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學生,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為中度、重
○報名資格:(需同時具備下列第1項及第2項) 1.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學生,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為中度、重 度、極重度智能障礙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重度、 極重度多重障礙 2.年齡在18足歲以下(民國82年8月1日(含)以後 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者(應屆畢業生不受上 述年齡限制) 持有自閉症等其他障礙類別身心障礙手冊之學 生,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具中度、重度、極重 度智能障礙者,而轉介至本安置管道,請依上述 資格報名

32 智能障礙類學生升學特殊教育學校2 3.安置原則: 參考障礙程度及生活圈予以安置,重度、極重度 優先安置
4.經身心障礙學生聯合安置委員會安置學生完畢後,各特殊教育學校若有安置餘額,未滿22歲、經縣市鑑輔會鑑定符合就學資格,且本年度未接受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得於100年7月11日至22日前向原就讀國中辦理第二階段安置作業報名,並於開學日前完成報到

33 智能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中職特教班1 報名資格:(需同時具備下列各項資格及條件) 1.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學生,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經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輕度智能障礙、 中度智能障礙或含智能障礙之中度多重障礙 2.年齡在18足歲以下(民國82年8月1日(含)以後出 生),未曾接受本安置者(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 限制) 持有自閉症等其他障礙類別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具輕度、中度智能障礙者,而 轉介至本類安置管道,請依上述資格報名

34 智能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中職特教班2 能力評估: 1.評估日期:100年4月23日(星期六) 2.評估地點:桃園區-桃園啟智學校
3.評估對象:經縣市鑑輔會鑑定適合就讀高中職特教班 之智能障礙輕、中度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 輕、中度多重障礙學生 4.評估內容:基本學習能力及職業能力評估,每科滿分 50分,總分為2科分數相加之總和,最高 分為100分 5.成績通知:100年4月29日寄發,複查成績於5月3日前 傳真作業區承辦學校辦理

35 智能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中職特教班3 安置原則: 1.欲安置於原作業區學生: 由各作業區安置委員會依學生能力評估結果及志願
順序、生活適應狀況、障礙程度、學校資源等綜合 研判,進行初步安置 2.跨作業區安置之學生: 受理報名之作業區於學生能力評估後,逕送學生成 績給跨作業區承辦學校,併入原則1之方式辦理 3.學生能力評估結果未達高中職特教班安置標準者, 得由各作業區安置委員會決議協調安置於鄰近之特 殊教育學校

36 智能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中職特教班4 5.未參加或未完成能力評估者不予安置高中職特教班 6.初步安置作業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為主,時間、 地
4.經安置後之學生不得再要求轉安置他校高中職特教班 5.未參加或未完成能力評估者不予安置高中職特教班 6.初步安置作業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為主,時間、 地 點( 間,於桃園啟智學校)由各區承辦學校 通知學生就讀國中,並由國中通知所屬學生及家長參 加;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 者,請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學校導師、特教組長、 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唱名分發 ;未到場 又未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註:家長無法出席者,學校一定要派員出席)

37 智能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中職特教班5 7.學生可選擇居住地區外之安置作業區報名,惟限 報名ㄧ區,安置亦僅限於該報名作業區之開缺學 校
8.完成免試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放 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就學安置管道入 學,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9.凡經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之學生,不得重複參加 本簡章其他障礙類別和北、高兩市之就學安置管 道,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10.安置公告: 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星期二)公告安置結果 在「阿寶的天空」網站

38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等類學生 升學特殊教育學校1
報名資格:(需同時具備下列第1項及第2項) 1.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領有視 覺障礙類、聽覺障礙類或肢體障礙類身心障礙 手冊,或伴隨前述各類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 或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需安置就學 2.年齡在18足歲以下(民國82年8月1日(含)以 後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之畢業生為對象 (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限制)

39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等類學生 升學特殊教育學校2
安置原則: 1.視覺障礙類:安置於國立臺中啟明學校(安置以 視覺障礙重度及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為優 先) 2.聽覺障礙類:安置於國立臺中啟聰學校及國立臺 南啟聰學校(安置以聽覺障礙重度及具聽覺障礙 之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3.肢體障礙類:安置於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安置以 肢體障礙重度及具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為優 先)

40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等類學生 升學特殊教育學校3
注意事項: 經身心障礙學生聯合安置委員會安置學生完畢 後,各特殊教育學校若有安置餘額,於100年7 月11日至22日前得接受未滿22歲、經縣市鑑輔 會鑑定符合就學資格,且本年度未接受安置之 身心障礙學生,向原就讀國民中學報名參與第 二階段安置作業

41 視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 ▓ 報名資格:年齡限18足歲以下者(民國82年8月1日(含)以
後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之畢業生為對象(應屆畢業生 不受上述年齡限制),曾在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或國民中 學畢業(含同等學力)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領有視覺障礙類或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類身心障 礙手冊者 2.領有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所核發之視覺障礙學生鑑定證明,需 輔導就學者 ▓ 視障甄試日期及地點: 100年4月23、24日(星期六、日)於國立臺南大學啟明苑 (臺南市中區樹林街二段33號)舉行

42 視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2 共六科(不得缺考任ㄧ科目),寫作測驗分數計 算,以所得級分乘以二倍,最高得分12分﹔其餘
▓甄試: 共六科(不得缺考任ㄧ科目),寫作測驗分數計 算,以所得級分乘以二倍,最高得分12分﹔其餘 五科每科總分80分﹔六科滿分為412分 1.科目:國文、英語、數學、寫作測驗 社會學科(含歷史、地理、公民)、 自然學科(含生物、理化、地球科學) 2.考試範圍:國中1年級至3年級下學期開學後 2個月內的範圍 3.得申請使用輔具

43 視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3 寄發成績單:100年5月4日寄發成績通知單
成績複查:100年5月6日前(以傳真方式)向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提出申請,逾時或未附成績通知單者概不受理(複查時,請將原收到成績單連同複查表單傳真回視障中心,複查結果該中心將以正式書面通知) 志願選填:考生於取得視障甄試成績後,由原就讀國中 協助輔導選填志願,並於100年5月9日至10日(星期一、二)完成網路填報並列印志願選填表(請考生家長及相關人員核章)逕寄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辦理。志願選填可跨區填寫,至多以2區為限。 安置:由視障類安置委員會按報名考生之甄試成績高低、志願順序、居住遠近、適應狀況、障礙程度、學校資源、生涯規劃等項綜合研判,進行初步安置,所安置之學生不佔該校新生核定名額

44 視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4 完成免試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凡經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之學生,不得重複參加本簡章其他障礙類別和北、高兩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45 聽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 以後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之畢(結)業生為對象(應屆畢
▓ 報名資格:年齡限18足歲以下者(民國82年8月1日(含) 以後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之畢(結)業生為對象(應屆畢 業生不受上述年齡限制),曾在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或國 民中學畢業(含同等學力)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領有聽覺障礙類或含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類身心障 礙手冊者 2.領有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所核發之聽覺障礙學生鑑定證明,需 輔導就學者 ▓ 參加本項安置入學管道者,必須參加100學年度北北基聯 合入學測驗或第1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

46 聽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2 志願選填:考生取得100學年度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或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後,評估個人成績情形及興趣性向,由原就讀國民中學協助於100年6月4日至6月8日(星期六~三)完成網路填報志願,並列印志願選填表逕寄國立台中啟聰學校辦理。志願選填可跨區填寫,至多以2區為限 安置原則:由安置委員會依報名考生之100學年度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成績或 100學年度第1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成績高低、志願順序、居住遠近、適應狀況、障礙程度、學校資源等項綜合研判予以分發,所分發之學生不佔該校學生核定名額

47 聽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3 學生安置以安置作業區開缺學校為限。參加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新北市之高中職開缺學校;參加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及新北市以外之高中職開缺學校 完成免試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凡經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之學生,不得重複參加本簡章其他障礙類別和北、高兩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48 腦性麻痺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 1.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學生,領有各縣 市政府輔會核發之肢體障礙學生鑑定證明或肢體障礙
▓ 報名資格: 1.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學生,領有各縣 市政府輔會核發之肢體障礙學生鑑定證明或肢體障礙 類或具有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者 2.檢附認定醫療機構之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復健科 開立之腦性麻痺診斷證明書者【參考醫療機構名冊詳 見附錄】 3.年齡在18足歲以下(民國82年8月1日(含)以後出 生),未曾接受本安置者(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 限制) ▓ 參加本項安置入學管道者,必須參加100學年度北北基聯合入 學測驗 或100學年度第1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

49 腦性麻痺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2 ▓安置原則: 依學生100學年度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或100學年度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為主,時間、地點( 間,於桃園啟智學校)由各區承辦學校通知學生就讀國中,並由國中通知學生及家長參加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請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學校導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繳交志願;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若符合腦性麻痺類報名資格之學生,但伴隨智能障礙 者,得轉介至高中職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50 腦性麻痺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3 (含和美實驗學校高中部),就讀科別由錄取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做適性安置
▓安置學校:臺灣省暨金馬地區公私立高中、高職 (含和美實驗學校高中部),就讀科別由錄取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做適性安置 ▓安置以1次為限,學生經完成安置程序後,各校若有缺額不予遞補 ▓各國民中學導師和輔導室應和家長充分溝通,先認識志願就讀學校環境(如無障礙設施)及科別,以利學生適性就學 ▓參考醫療機構名冊(經衛生署核定或縣市鑑輔會認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均可)

51 腦性麻痺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4 學生安置以安置作業區開缺學校為限。參加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新北市之高中職開缺學校;參加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及新北市以外之高中職開缺學校 完成免試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凡經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之學生,不得重複參加本簡章其他障礙類別和北、高兩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52 自閉症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 學力學生為對象(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之限制), 並領有下列證明之一者,方可報名:
▓ 報名資格:年齡限18足歲以下者(民國82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之畢業生或具同等 學力學生為對象(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之限制), 並領有下列證明之一者,方可報名: 1.領有自閉症類或含自閉症之多重障礙類身心障礙 手冊者 2.領有各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自閉症學生鑑定 證明,並安置輔導有案者 ▓ 參加本項入學管道者,必須參加100學年度北北基聯 合入學測驗或100學年度第1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

53 自閉症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2 ▓安置原則:
依學生100學年度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成績或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成績 ,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為主,時間、地點( 間,於桃園啟智學校)由各區承辦學校通知學生就讀國中,並由國中通知學生及家長參加﹔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請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學校導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繳交志願;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學測總分相同,依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學科、自 然成績高低排序現場唱名分發;如5科成績皆相同,則 由安置委員會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54 自閉症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3 ▓安置學校:安置以1次為限,學生經完成安置程序後,各校若有缺額不予遞補,就讀科別由安置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做適性安置 ▓自閉症學生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為具智能障礙者,得轉介至智能障礙類參加能力評估或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55 自閉症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4 學生安置以安置作業區開缺學校為限。參加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新北市之高中職開缺學校;參加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及新北市以外之高中職開缺學校 完成免試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凡經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之學生,不得重複參加本簡章其他障礙類別和北、高兩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56 學習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 ▓ 報名資格:國民中學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且 領有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所核發之學習障礙鑑定證明文件並於國民中學輔導有案1年以上者 ▓ 參加本項入學管道者,必須參加100學年度北北基聯 合入學測驗或100學年度第1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 ▓ 安置學校:臺灣省暨金馬地區公私立綜合高中、高職 及完全中學為主,就讀科別由安置學校召開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做適性安置

57 學習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2 ▓安置原則: 依學生100學年度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或100學年度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為主,時間、地點( 間,於桃園啟智學校)由由各區承辦學校通知學生就讀國中,並由國中通知學生及家長參加﹔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請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學校導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繳交志願;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學測總分相同,依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學科、自然 學科成績高低排序;如5科成績皆相同,則由安置委員會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安置以1次為限。學生經完成安置程序後,各校若有缺額不予遞補。

58 學習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3 學生安置以安置作業區開缺學校為限。參加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新北市之高中職開缺學校;參加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及新北市以外之高中職開缺學校 完成免試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凡經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之學生,不得重複參加本簡章其他障礙類別和北、高兩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59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 學力學生為對象(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之限制), 並須符合以下之一規定者 ,方可報名:
▓ 報名資格:年齡限18足歲以下者(民國82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之畢業生或具同等 學力學生為對象(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之限制), 並須符合以下之一規定者 ,方可報名: 1、領有「慢性精神病患者」或具有「慢性精神疾病」 之多重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者。 2、由各縣市鑑輔會鑑定為情緒行為障礙或嚴重情緒障 礙學生,經安置輔導且最近曾有因情緒行為障礙問 題住院或持續於同一立案醫療或心理衛生機構【參 考阿寶的天空/十二年就學安置系統】接受治療者 並具有特殊學習需求者,治療紀錄須符合下列狀 況:

60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2 (1)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或其他持續性之情感或行為問題者,需於報名前6個月內至少每個月1次持續治療;本項證明文件需經審查小組綜合研判確定 (2)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生需於報名前一年內至 少8次或最近3年內至少2年共8次,持連續處 方箋者2年內每三個月至少一次之治療 3.報名程序經審查報名資格有疑義者,由各區之安置委員會協同精神科醫師及該縣市教育局(處)、社會局(處)綜合審議之

61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3 ▓情緒行為障礙類之學生,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具有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自閉症、學習障礙、腦性麻痺或肢體障礙之學生,得以報名各該類參加就學安置 ▓參加本項入學管道者,必須參加100學年度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或100學年度第1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

62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3 ▓安置原則:
依學生100學年度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或100學年度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為主,時間、地點( 間,於桃園啟智學校)由各區承辦學校通知學生就讀國中,並由國中通知學生及家長參加﹔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請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學校導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繳交志願;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學測總分相同,依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學科、自 然學科成績高低排序現場唱名分發;如5科成績皆相同,則由安置委員會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63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4 安置學校:臺灣省暨金馬地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
安置以1次為限。學生經完成安置程序後,各校若有缺額不予遞補,就讀科別由安置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做適性安置 經安置委員會安置之學生不願接受者,可自行放棄安置並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64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5 學生安置以安置作業區開缺學校為限。參加北北基聯合入學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新北市之高中職開缺學校;參加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之考生,僅安置基隆市及新北市以外之高中職開缺學校 完成免試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凡經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之學生,不得重複參加本簡章其他障礙類別和北、高兩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65 結語–幸福的未來 期許家長及教師審慎考量孩子的能力及 需求,協助其選填適合的升學志願及未來 給孩子最美好的禮物
就是家長及教師放下本位預設立場, 清楚孩子的需求及期待, 進而扮演適當的角色(父母.教師)行為 期許家長及教師審慎考量孩子的能力及 需求,協助其選填適合的升學志願及未來 教育愛的提倡(帶好每ㄧ個孩子)

66 報告完畢,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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