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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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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雜項執照申請流程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委託協審單位 依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協審單位 不符合 不收件 確認收件標準項目 6個月內向協審單位完成補正 符合 (掛號且核准收件後採平行分會--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協審單位3日內辦理分會)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2 會辦項目A組 發展局 會辦項目B、C組 相關局處 會辦項目G組 建管處 會辦項目D、F組 相關局處及外單位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收件後5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4 1 依約定項目完成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會勘(會議) 協審單位及建管處 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10日內辦理會議 (7日內函復協審單位) (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水土保持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審查完成(核准/駁回/撤案)並作成紀錄送建管處 行政程序 建管處辦理行政程序/行政簽報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協審單位,請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通知建築師及起造人改正 簽辦事項 依標準作業 程序辦理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 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 予審查 3.供公眾使用或特殊案件10天 非供公眾使用者5天 需簽報局長者24天 4.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 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 位回覆後應予復審 5.會辦項目分組另依會辦審查表辦理 *所載日數皆以工作天計之(會辦時間不予計入) 不符合 決行 3 符合 建築管理處 行政程序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會辦項目E組 相關局處 申報開工 附件 第1頁,共4頁

2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6 第2頁,共4頁 收件 不收件 協審 行政程序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委託協審單位 依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協審單位 不符合 不收件 確認收件標準項目 6個月內向協審單位完成補正 符合 (掛號且核准收件後採平行分會--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協審單位3日內辦理分會)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2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收件後5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4 會辦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定(本府相關單位) 會辦消防審查(消防局) 會辦管區、罰鍰、違建及其他事項(假處分、假扣押及限制登記等相關事項(建管處(建照科、使管科、查報隊)) 1 依約定項目完成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7日內函復協審單位) 審查完成(核准/駁回/撤案)並作成紀錄送建管處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協審單位,請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通知建築師及起造人改正 行政程序 建管處辦理行政程序/行政簽報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 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 予審查 3.10樓以下供公眾使用者8天 11樓以上供公眾使用者10天 非供公眾使用者5天 需簽報局長者24天 4.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  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 位回覆後應予復審 *所載日數皆以工作天計之(會辦外單位時間不計入) 簽辦事項 依標準作業 程序辦理 不符合 決行 3 符合 建築管理處 行政程序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附件6 第2頁,共4頁

3 (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流程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委託協審單位協檢 依表格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協審單位 不符合 不收件 確認收件標準項目 6個月內向協審單位完成補正 符合 (掛號且核准收件後採平行分會--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協審單位3日內辦理分會)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2 會辦項目A組 發展局 會辦項目B、C組 相關局處 會辦項目G組 建管處 會辦項目D、F組 相關局處及外單位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收件後5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4 1 依約定項目完成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會勘(會議) 協審單位及建管處 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10日內辦理會議 (7日內函復協審單位) (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水土保持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審查完成(核准/駁回/撤案)並作成紀錄送建管處 行政程序 建管處辦理行政程序/行政簽報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協審單位,請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通知建築師及起造人改正 簽辦事項 依標準作業 程序辦理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 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 予審查 3.10樓以下供公眾使用者7天 11樓以上供公眾使用者10天 非供公眾使用者5天 需簽報局長者24天 4.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 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  位回覆後應予復審 5.會辦項目分組另依會辦審查表辦理 *所載日數皆以工作天計之(會辦外單位時間不計入) 不符合 決行 3 符合 建築管理處 行政程序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會辦項目E組 相關局處 開工/放樣/各樓版勘驗 附件 第3頁,共4頁

4 拆除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6 第4頁,共4頁 收件 不收件 協審 行政程序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委託協審單位 依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協審單位 不符合 不收件 確認收件標準項目 6個月內向協審單位完成補正 符合 (掛號且核准收件後採平行分會--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協審單位3日內辦理分會)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2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收件後5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4 會辦土地及建物行政列管事項(本府相關單位及外單位,例如捷運局、文化局) 會辦建物其他事項(假處分、假扣押及限制登記等相關事項(建管處(建照科) 1 依約定項目完成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7日內函復協審單位) 審查完成(核准/駁回/撤案)並作成紀錄送建管處 行政程序 建管處辦理行政程序/行政簽報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協審單位,請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通知建築師及起造人改正 簽辦事項 依標準作業 程序辦理 不符合 決行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 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 予審查 3.辦理期限3日 4.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 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 位回覆後應予復審 *所載日數皆以工作天計之(會辦外單位時間不計入) 3 符合 建築管理處 行政程序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申報開工 附件6 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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