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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升等說明會 報告人:胡春蘭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20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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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升等說明會 報告人:胡春蘭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2017/2/24

2 說 明 重 點 一、法令依據 二、申請資格 三、審查程序 四、送審規範 2017/2/24

3 法令依據-教育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2017/2/24

4 法令依據-本校 教師聘任審查辦法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各級教評會設置辦法 教師評鑑辦法 2017/2/24

5 申 請 資 格 ‧專任教師須本校連續服務滿1年方得提出申請。 ‧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或舊制講師(任教未中斷)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兼任教師近5年內於本校任教滿4個學期(不含專業技術人員或代課教師年資) ,教學成績優良,方得提出申請升等。如為他校專任,由專任學校送審。著作外審費用由送審者自付。 2017/2/24

6 申 請 資 格 ‧教師評鑑未通過者,續聘一年為限,當年不予晉薪,且不得超支鐘點、校外兼課、申請升等、休假研究或延長服務、擔任學術、行政主管或各級教評會委員。 ‧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 ‧送審人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公務人員或軍人,應依規定報主管機關認可並檢附證明文件。 2017/2/24

7 申 請 資 格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時,須在本校有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提出申請。審查過程中,教師出國進修、研究、講學者不在此限。 ‧教師升等案件尚未審理完畢;或教師對其升等不通過之案件已提出申訴,但尚未評議完畢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2017/2/24

8 申 請 資 格 職級 學歷 經歷 考核 著作 助理教授 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任教三年以上 教學、服務成績優良 有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博士學歷 有博士論文、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 *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2017/2/24

9 申 請 資 格 副教授 職級 學歷 經歷 考核 著作 持有教育部所頒助理教授證書任教三年以上 教學、服務成績優良 有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博士學歷,成績優良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民國86年3月21日)已取得助教、講師證書且任教未中斷 博士論文或其他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 2017/2/24 *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10 申 請 資 格 職級 學歷 經歷 考核 著作 教授 持有教育部所頒副教授證書任教三年以上 教學、服務成績優良 有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
*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2017/2/24

11 審 查 程 序 院教評會考核 系教評會教學服務成績考核 送審人資料送各學系所 院教評會審議 校教評會審議 院教評會考核 院教評會 外審五過四
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送審 送審人資料送各學系所 院教評會 外審五過四 院教評會審議 校教評會審議 院教評會考核 院教評會外審 四過三 系教評會外審 四過三 作品送審 10/31前 2017/2/24

12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 ‧教師升等之教學服務成績評審以在本校服務期間之事蹟為限,由系、院級教評會進行考核評。
‧各項考核項目均應由申請升等教師(以下簡稱送審人)提供有關具體事證,以供各級教評會委員審查。 2017/2/24

13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 ‧系、院級教評會應就送審人所提具之資料進行審議及評核,成績達標準者始得提送上一級教評會審議。
‧專任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應達80分。 ‧兼任教師:教學成績考核應達80分。 2017/2/24

14 為配合各學系(所)、院(部)發展特色,並有效且彈性考核教師教學服務表現,除全校性政策性評分項目外,其他各項配分及評分標準得由各學系(所)或學院(部)依其發展特色及目標訂定之
2017/2/24

15 著作審查標準 ‧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者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五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四人均達七十分。
‧以作品送審者,由系級教評會及院級教評會分別密送校外學者專家四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三人均達七十分。 2017/2/24

16 送審著作類型 專門著作。 作品及成就證明。﹝請參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一之說明﹞
技術報告。﹝請參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二之說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請參閱「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之說明﹞ 2017/2/24

17 專門著作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教師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於封面空白處註記「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和送審教師等級「審查教授資格」或「審查副教授資格」或「審查助理教授資格」等 。 2017/2/24

18 專門著作 ‧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他人均同意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2017/2/24

19 專門著作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以編著、翻譯、教材研製及詩詞、散文、小說等文學創作送審者,不予受理)。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2017/2/24

20 專門著作 ‧送審著作均須為送審前5年內且取得前一等級後完成之著作(第一學期申請升等者,從次年2月往前推算5年;第二學期申請升等者,從該年8月往前推算5年) 。 例:某甲於94年8月取得助理教授證書,預計97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升等副教授。其送審的著作時間點為何? 5年內 93年2月 94年8月取得助理教授證書 98年2月 2017/2/24 20 20

21 專門著作 ‧送審著作均須經出版公開發行或於國內外知名學術、專業刊物發表。
‧著作出版,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需附原刊;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 2017/2/24

22 專門著作 ‧送審著作含已為接受期刊發表之論文,須檢附接受函之證明(代表著作應於1年內發表 ,並於發表後2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
‧送審著作含研討會論文,有審查程序且於會後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 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影本(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 。 2017/2/24

23 專門著作 ‧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2017/2/24

24 專門著作 ‧參考著作如為專書著作,送審教師須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至多檢送三冊。
‧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證書至本次申請送審期間,除送審著作外,其他各式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等)均以列舉摘要方式呈現,作為送審參考資料(毋須檢附送審) 。 2017/2/24

25 藝術類作品 藝術類作品分為七大類: ‧美術類:平面作品、立體作品、綜合作品 ‧音樂類:創作、演奏(唱)及指揮
‧設計類:環境空間設計、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 、多媒體設計、時尚設計 ‧舞蹈類:創作、演出 ‧民俗藝術類:編劇、導演、樂曲編撰、演員 ‧戲劇類:劇本創作、導演、表演、劇場設計 ‧電影類:長片、短片 2017/2/24

26 藝術類作品 藝術類作品 ◎以設計類為例:  ◎產品設計(含產品設計、工藝設計等):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已投入生產,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時尚設計(含服裝設計、織品設計、流行設計等):送繳十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實際應用,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2017/2/24

27 藝術類作品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以編著、翻譯、教材研製及詩詞、散文、小說等文學創作送審者,不予受理)。 ‧送審著作均須為送審前5年內且取得前一等級後完成之著作(第一學期申請升等者,從次年2月往前推算5年;第二學期申請升等者,從該年8月往前推算5年。) 2017/2/24

28 藝術類作品 ‧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代表及參考作品分別檢附),送審如通過,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創作或展演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創作或展演理念。 (二)學理基礎。  (三)內容形式。  (四)方法技巧(得含創作過程)。 2017/2/24

29 藝術類作品 ‧代表作品係數人合著,他人均同意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並檢附合著者證明。
‧以其相關專門著作為參考著作,並符合專門著作之規定。 ‧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證書至本次申請送審期間,除送審著作外,其他各式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等)均以列舉摘要方式呈現,作為送審參考資料(毋須檢附送審)。 2017/2/24

30 國外學歷驗證

31 國外學歷驗證

32 國外學歷驗證

33 國外修業一覽表

34 *根據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為30日。

35 修業期間計算注意事項 舉例如下:  某位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校某學期(Semester)起迄日期為95年9月1日至95年12月21日,該師入出境紀錄所載該時段入出境日期分別為:出境:95年9月5日、入境:95年12月25日,則該師該學期修業期限計算如下:26天(9月)+31天(10月)+30天(11月)+21天(12月)=108天。  若教師取得學位係屬無需修習課程,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證明代替者,其修業期限計算方式則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合計天數)扣除在台居留天數。

36 入出國日期證明 *申請人係外國人、僑民免附。

37 ‧由學校網路首頁點選行政單位:人資室 2017/2/24

38 ‧可至人力資源室網站「表單下載」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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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請務必填寫在本校服務經歷。兼任教師請填寫現有專任職務。
‧專科或大學以上各學歷均請詳填。 ‧請務必填寫在本校服務經歷。兼任教師請填寫現有專任職務。 2017/2/24

46 意 見 交 流 20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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